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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7 04:55:58

Ⅰ 蘇州市吳中區規劃局

1)控制性詳細規劃
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各層次總體規劃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環境建設的目標,對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強度、空間環境、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作出具體控制性規定的規劃。
(2)法定圖則
法定圖則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與過程,有關各方達成共識而形成的相互之間共同遵守的「規劃實施圖則」,其本質為「公共契約」。
(3)區劃
區劃是將地方政府所轄的土地劃分為不同的地塊,對每個地塊制定管理規定的規劃。確定每一地塊的用地性質和有條件允許混合使用的用途,同時引入了城市設計的思想,確定了土地開發的物質形態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指標
(4)容積率
容積率又稱樓板面積率或建築面積密度,是衡量土地使用強度的一項指標,英文縮寫為FAR,是地塊內所有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之和Ar與地塊面積A1的比值, 即 FAR= Ar /A1
(8)居住人口密度
指單位建設用地上容納的居住人口數,單位為人/公頃。是在特定的生活需要,配合上相應的環境和設施承受下,這一塊土地可以容納的最適宜的人口數量。
(9)綠地率
綠地率指規劃地塊內各類綠化用地總和占該用地面積的比例,規劃控制其下限。這里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宅間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公共綠地內佔地面積不大於1%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綠化小品建築可是為綠地。
(11)建築後退
建築後退指在城市建設中,建築物相對於規劃地塊邊界的後退距離,通常以後退距離的下限進行控制。
(12)日照間距
日照間距是指:前、後兩排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規定的時日獲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間隔距離。

簡答
2.簡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作用。
一、承上啟下,強調規劃的延續性
主要體現在規劃設計與規劃管理兩個方面。
在規劃設計上,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的第一編制層次,它以量化指標將總體規劃的原則、意圖、宏觀的控制轉化為對城市土地乃至三維空間定量、微觀的控制。從而具有宏觀與微觀、整體與局部的雙重屬性,既有整體控制,又有局部要求;既能繼承、深化、落實總體規劃意圖,又可對城市分區及地塊建設提出直接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准則。
在規劃管理上,控制性詳細規劃將總體規劃宏觀的管理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地塊建設管理指標,使規劃編制與規劃管理及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相銜接。
二、與管理、開發銜接,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在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和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關鍵,在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宏觀意圖,對城市每塊土地的使用及其環境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引導房地產開發等各項建設的健康發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能將規劃控制要點,用簡練、明確的方式表達出來,作為控制土地批租、出讓的依據,正確引導開發行為,實現規劃目標,並且通過對開發建設的控制,使土地開發的綜合效益最大化。這樣有利於規劃管理條例、規范化和法制化,有利於規劃和管理以及開發建設三者的有機銜接。
三、體現城市設計構想
控制性詳細規劃可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宏觀的城市設計構想,以微觀、具體的控制要求進行體現,並直接引導修建性詳細規劃及環境景觀設計等的編制。
對城市設計主要以引導為主,按照美學和空間藝術處理的原則,從建築單體環境和建築群體環境兩個層面對建築設計和建築建造提出指導性綜合設計要求和建議,甚至提供具體的形體空間設計示意,為開發控制提供管理准則和設計框架。
控制指標主要有建築色彩、建築形式、建築體量、建築群體空間組合形式、建築輪廓線等。
四、城市政策的載體
城市政策是一定時期內為實現城市發展的某種目標而採取的特別措施,相對於城市規劃原則來說,城市政策的針對性更強。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都包含諸如城市產業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城市人口空間分布、城市環境保護、鼓勵開發建設等各方面廣泛的城市政策的內容,同時,通過傳達城市政策方面的信息,在引導城市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方面具有綜合能力。

3.地塊劃分的原則有哪些?
答:(1)嚴格根據總體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根據用地部門、單位劃分地塊;
(2)以單一性質劃定地塊,即一個地塊一般只有一種使用性質
(3)建議有一邊和城市道路相鄰;
(4)結合自然邊界、行政界線劃分地塊
(5)考慮地價的區位級差:
(6)地塊大小應和土地開發的性質規模相協調,以利於統一開發
(7)對於文物古跡風貌保護建築及現狀質量較好、規劃給予保留的地段,可單獨劃塊,不再給定指標;
(8)規劃地塊劃分必須滿足「專業規劃線」的要求,專業規劃線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控制要求,主要有道路紅線、河湖水面藍線、城市綠化綠線、高壓走廊黑線、文物古跡保護紫線、微波通道橙線等
(9)規劃地塊劃分應尊重地塊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邊界。

5.影響建築高度的因素有哪些?試舉一兩例進行分析
限制建築高度的因素有:地基承載力、建築技術水平、建築建造的經濟因素、城市整體或局部地區的環境風貌要求等。其中經濟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如社會環境因素,對感受一個城市的風貌起決定作用的就是這個城市裡的建築物;對於建築物的高度,就需要從城市整體風貌的和諧同一入手,考慮不同地段的不同要求,只有這樣,城市天際線才不會完全迷失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市場大潮里。杭州市政府專門組織專家編制了西湖周邊地區建築高度控制規劃,統一協調建築高度與環境的關系,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6.市政設施管線共溝敷設應符合哪些規定?
(1)熱力管不應與電力、通信電纜和壓力管道共溝;
(2)排水管道應布置在溝底。當溝內有腐蝕性介質管道時,排水管道應位於其上面;
(3)腐蝕性介質管道的標高應低於溝內其他管線;
(4)火災危險性屬於甲、乙、丙類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毒性氣體和液體以及腐蝕性介質管道,不應共溝敷設,並嚴禁與消防水管共溝敷設。
(5)凡是互有影響的管線,不應共溝敷設。
9.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目的與作用?
1.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目的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根本目的是對城市空間資源加以合理配置,使城市經濟、社會活動及建設活動能夠高效、有序、持續地按照既定規劃進行。
2.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作用
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中間環節,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主要依據和土地有償使用的前提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較好的適應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規劃工作的需要。首先,控制性詳細規劃已作為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特別是地價測算的重要依據。再有,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了規劃的彈性,增強了可操作性,初步適應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帶來的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城市建設思路的多元化對城市規劃的沖擊。
論述題(自己總結答案)
2.簡述容積率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並舉例說明。
答:容積率的大小直接關繫到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容積率過高,造成過分擁擠和環境惡化,將引起人們心理上的緊張和不安定感,並進而誘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人際關系緊張,社會犯罪上升等,另一方面,環境因素對開發建設活動的經濟效益也至關重要,環境質量的下降無疑會引起地租及房價下跌,使開發利潤減少。
容積率的制定,既要考慮到地塊的使用性質、土地的利用效率,又要考慮到環境效益和建築空間藝術質量,同時要兼顧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承載力。這就要求在其指標的制定中,不能從孤立的角度看問題,要綜合各種相關因素考慮。同時也可給出一定的幅度控制來增強指標的應變能力,採用容積率獎勵法來增強其靈活性。

Ⅱ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規定關於建築物和高壓線的退讓距離

1、規定建築物應距離城市道路或用地紅線的程度:多層一般不小於退讓5m,高層回退讓不小於10M;
2、高答壓線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Ⅲ 誰有《蘇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包括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督促。市、縣(市)建設(城建)部門對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加強計劃安排和組織協調。
第六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根據既推進現代化建設,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鎮)的要求,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應當著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有價值的自然景觀。
第九條 市、縣(市)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
第十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專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布局變更,須經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的修訂或者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涉及各項專業規劃調整的,須經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協調後按原程序報批。
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按原程序報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準對審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任意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嚴格按照詳細規劃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各項建設的布局必須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控制建築密度和城市環境容量,規劃的路段、街坊、地塊等應當控制用地,按詳細規劃實施,不準零星插建。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和風景名勝。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發展集中供熱、環保、環衛、郵電、通訊、電力、供水、供氣、道路、消防、停車場、集貿市場、學校及其他公益事業等設施,應嚴格按批準的專業規劃實施。
城市新區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按規定的指標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生活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改建的重點是危舊房屋和城鄉結合部,低窪區及交通堵塞、基礎設施簡陋、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地段。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指定的歷史文化名城(鎮)和有傳統地方特色的鎮的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具體范圍、內容和對象在編制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鎮)應當保護傳統風貌、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和古建築。歷史文化名城(鎮)內與傳統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區應當保護古城風貌。保護范圍為護城河內的蘇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楓橋路、上塘河,楓橋古鎮、虎丘和留園、西園地區。
蘇州古城的保護應當正確處理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一)古城內要保護好傳統的城市格局;保護三橫三縱加一環的水系;保護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古城牆遺址和古建築;保護古城的城市輪廓線。
(二)在古城保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或者外延擴建工廠和大中型倉庫;不準建設不符合古城風貌的建(構)築物;不準在古城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建(構)築物。
(三)古城內要重點改造和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造和改善街坊、舊住宅和古民居,實現內部設施現代化,建築物要保持蘇州傳統的建築特色;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立面裝飾等各項建設工程(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填報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翻建附房屋產權和危房鑒定等證件),建設地域地形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設計方案規劃審定意見、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市政工程管線報送的施工設計圖應當包括縱、橫斷面圖),建設項目設計預算;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規劃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或者規定應當現場放線定位的建設工程,須經放線無誤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上的翻建、擴建、簡易設施、臨時建築、零星建設項目(不包括重要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及經批准翻建危房而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證,其他程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二)、(三)、(四)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居(村)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到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委託機關備案。
申請宅基地的,經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由所在地規劃管理機構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區中的部隊、部省屬等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市、縣(市)及鄉鎮交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外,均須報蘇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核發。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能辦理的應在二十天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部門組織查驗施工灰線,驗線合格的發給驗線合格通知單。
私人住房施工前,應當報規劃審批部門查驗灰線,經驗線合格後進行基礎施工。基礎施工結束後,應當報原規劃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後,進行基礎以上施工。不需要查驗灰線的,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註明。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對其建設申請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審批。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用於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書面決定。
因規劃建設、調整布局必須交換土地使用權的,經協商一致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改變原規劃用地性質或者使用已搬遷單位原有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必須遵守的規劃建設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沿城市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的建設工程,其建築線必須退讓規劃紅線。
規劃道路紅線內的土地、現有規劃城市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不得佔用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委託設計。
第三十八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施工單位不準擅自改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設計圖紙和建設灰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時,必須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懸掛工地備查或在承建標志牌上標明發證機關及許可證號碼。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危及臨近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時,應當立即停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設計等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安全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工程、管線、文物古跡、測量標志等應當停止施工並採取保護措施,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供電、給水、供氣部門不準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通電、通水、通氣。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報送有關資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之內進行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竣工檔案。
私人住房竣工後,產權人應當報原規劃發證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原發證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不需要驗收的除外),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準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產權登記、銀行結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續。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可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有權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攔,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佔用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的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擅自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佔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二條 下列影響城市規劃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處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一)佔用廣場、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地下工程、通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嚴重影響輸電安全和壓佔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的;
(三)佔用防洪設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構)築物的;
(五)嚴重影響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的;
(六)超過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景觀或者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情節較輕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辦手續,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1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平面位置、建築高度、擴大面積影響城市規劃和影響周圍環境的,拆除其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對保留部分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5%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應當限期按批準的設計圖紙重新施工,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責令糾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法建設未處理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審批該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申請。
第四十六條 無審批規劃權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非法批準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並追究非法批準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的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建設或者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並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單位或個人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和省級開發區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蘇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予以實施,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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