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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於城鄉規劃

發布時間:2021-02-12 08:28:49

① 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院與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比較

直觀感覺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院與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相比,無論從硬體設施還是整體水平,還有工作區域等因素考慮,差得不是一點半點。
還是去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吧!

②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省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准,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省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省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更名城鄉建設研究院有資質證沒有,景觀園林主要住什麼類型的業務為主

省院資質都是甲級資質。規劃和建築都是。景觀園林主要業務是園林設計為主。

④ 哪個有《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解釋謝謝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務)、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社區、相關單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准和年度工作計劃。
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傳統風貌,營造宜居環境。總體規劃和相關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世界遺產地城市、風景旅遊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國家園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園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准。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經營。
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城鄉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城鄉環境衛生、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環衛人員作業。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與管理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七)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和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
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范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責任區綜合治理相關制度;
(二)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環衛等相關設施;
(四)建立日常保潔隊伍或者安排保潔人員,保證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達到有關標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區法定代表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經營者簽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書。
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責任區、責任人,設立公示欄、意見箱、聯系電話等,收集公眾意見、建議和投訴。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九條 城鎮臨街建(構)築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屋頂、陽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城鎮干線道路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條 城鎮給排水、電力、照明、電信、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應當規范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利用城鎮空間設置的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域地圖等標識牌應當規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潔、醒目和完好;門面匾額、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當按相關標准設置;使用或者標注少數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的應當符合規范。
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設置的體育鍛煉器械、報刊亭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確保使用安全。
城鎮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應當齊備、正位。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文化古跡、廣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園、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容貌標准,體現歷史文化傳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風貌設計,提升單體建築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條 城鎮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准許停放車輛的區域規范停放,不得在城鎮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第二十四條 城鎮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具有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侵佔、毀損、圍擋園林綠地。
城鎮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五條 城鄉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定期維護,出現破損的要及時修復。
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採取外層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第二十六條 建築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採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雜訊等污染,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二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范。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須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二十八條 城鄉水域水體應當保持清潔;水域堤岸應當綠化美化;橋梁、管道、閘門、親水平台等附屬設施應當整潔完好。
第二十九條 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准,突出風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強鄉村道路和集貿市場建設,綠化美化農村庭院。提倡農戶配建衛生廚房、廁所、農具堆放間、農產品晾曬場地和倉房,營造優美整潔、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城鄉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准制定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作業規范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城鄉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鄉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確保城鄉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聚居點應當制定維護本區域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村規民約,對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以及污水排放和處置等作出約定。
第三十三條 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書規定的義務,確保責任區環境衛生達到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標准。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市場機制,鼓勵組建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參與城鄉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共廁所保潔、園林綠地維護、餐廚垃圾處理等作業。
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許可證,按照城鄉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約定要求進行作業。
第三十五條 城鎮住宅區的通道、園林綠地、休閑活動場地及水面、溝渠等應當保持清潔,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污水應當進入污水管網排放。
禁止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鎮居民經批准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六條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城鎮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活禽、活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置,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第三十七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佔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三十九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四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范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應當逐步建立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
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准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回收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推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出國家標準的雜訊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建築施工、房屋室內裝修應當限定時間,商業娛樂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
非特種車輛不得安裝警報器;特種車輛在無緊急任務情況下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四十五條 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築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七)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的,有責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業規劃,指導和規范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等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重大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配套建設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城鄉污水管網已覆蓋的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國家規定標准建設,規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網。不得新建旱廁,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計劃,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二)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地區,公共廁所應當配建沼氣池、化糞池。沼氣池、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掏和運輸。
第五十條 城鎮應當統一建設地下污水管網,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
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和人工濕地建設,配套進行衛生廁所、廚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投放、收集和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條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建築垃圾填埋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
鼓勵社會資金、外資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垃圾處理等項目設施的建設。
第五十三條 在城鎮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交通擁擠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設置車輛清洗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城市供水、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佔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考核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輿論監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曝光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城鄉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規范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
(四)辱罵、毆打當事人;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主體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行政執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承擔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雜訊管理規定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佔、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損毀、盜竊、佔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採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佔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種垃圾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鄉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毆打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的公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⑤ 請問下成都市規劃院和四川省城鄉規劃院,哪個比較好點,做市政方面的規劃有錢途嗎

個人認為市規院會比省規院好。。至少氛圍會更好。。只要是規劃,應該都挺有錢途的,前提是你總得有那麼些能力阿。。

⑥ 求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⑦ 四川省城鄉和住房建設廳關於取消16個執業資格的通知

川建辦發〔2015〕485 號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取消相關職業資格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廳屬建設社團: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通知精神,切實規范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決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員等16項職業資格(見附件),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停止開展與這16 項職業資格相關的評價、認定、發證等工作,不得以這些職業資格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開展與這些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二、四川省建造員等16 項職業資格取消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廳屬建設社團要認真做好後續工作。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各地、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置職業資格,確有必要設置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單位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督促本地區相關單位停止開展與上述16項職業資格相關的活動。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取消的相關職業資格目錄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 年6 月30 日
13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能力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員執業證書

1 四川省建造員執業證書
2 四川省建設企事業單位(租賃管理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 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專職試驗員培訓合格證
4 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主任資格培訓合格證
5 四川省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6 四川省白蟻防治管理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7 四川省城建檔案人員崗位合格證書
8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從業人員合格證書
9 司鑽員、描述員(工程勘察類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
10 四川省液化石油氣銷售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11 四川省燃氣行業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12 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職業資格證書和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執業證
15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6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

⑧ 四川省關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編號規則的文件和法律條文是什麼。

的確沒聽說過編號規則,但不能代表沒有,你可以查閱一下:
1、《中華人名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當地指定的條例
3、就是當地的《依法行政手冊》
希望能幫到你。

⑨ 四川省城鄉規劃院好不好

這個單位是不錯的,是國家的事業單位,對城市內的很多建設項目的立項都要來規劃院報批,而且每天很多人求上門辦事,有較 多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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