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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城鄉居民

發布時間:2021-02-12 08:32:26

A. 新鄭市區哪的房好啊找著真不容易,費勁!

如果你是決定買房 領秀城 濱河帝城 慶都首府 這幾個算是新鄭比較大的住宅區了 各有各的好處 領秀城位於新鄭新城區 現在會覺得離市區遠點 等新城區一弄好 領秀城那就是新城區的中心了 濱河帝城位於鄭風苑 漁夫子路那 離西亞斯比較近 小區里的配套設施還是不錯的 小區風景也可以 就是大門不是很好看 但現在好像都沒有新房了 要買也只能從個人手裡買了 濱河帝城的房子 還沒開盤基本就銷售的差不多了 慶都首府 在黃帝像那 大門很氣派 從外觀來看 房子也很漂亮 內部構造 沒看過 慶都首府 是位於現在市中心的 旁邊有丹尼斯(正在蓋)萬佳量販(最大的)婦幼保健院 等等 其實你可以去這三個都看看 看看你比較喜歡哪個小區的小區壞境啊 房的內部構造了 本人比較喜歡慶都首府的大門 濱河帝城的環境 晚上 濱河帝城裡面很安靜的 到處都有攝像頭 安全 保安也很盡職
如果你是租房的 西亞斯 金茂廣場有很多出租房的 西岸傑座也基本都是出租房 畢竟離大學比較近 建議你上新鄭信息港看看 上面的出租 賣房的消息很多 你可以看看

B. 我是新鄭市薛店鎮的村民:現在我正在建設交通生態廊道建設,把現有的S102公路兩側各加50米,路邊就是掛...

毫無疑問,你們村、鎮的領導被買通了,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被徵用,農民如何安排國家早有規定,只有組織起來上訪,依法要求公開、透明才是正理。

C. 我家是河南新鄭農村的戶口本上是鄭州居民家庭戶請問是城鎮戶口嗎

如果您是農轉非的應該是屬於鄭州城市居民戶口。

D. 新鄭市是哪個市

新鄭位復於河南省中部,鄭州南制 約40公里!隸屬省會鄭州,是河南省對外開放重點縣(市)和加快城市化進程試點縣(市),也是國家衛生城市、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和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縣(市)。

是河南省1989年公布的第一批十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境內名勝古跡眾多。春秋戰國時期,鄭、韓兩國先後在新鄭建都539年之久,鄭韓故城屬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裴李崗文化遺址、風台寺塔、石牌坊、郭威墓、柴榮墓、唐戶遺址、華陽故城、許崗古墓群等。軒轅故里、具茨山炎黃文化游覽區已成為中外遊人憑吊先賢和炎黃子孫尋根拜祖的聖地。

新鄭大棗也是很有名的

E. 新鄭居民醫保的具體繳費時間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醫保分為城鄉居民內醫保和職工醫容保。
1、城鄉居民醫保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續繳次年醫保費用時間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所以繳納2018年度醫保費用的時間為:2017年9月-2018年2月
2、職工醫保的繳費時間是由單位代扣代繳,每月會從固定的工資中進行扣款繳費。而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時間是從什麼時候辦理就從幾月份開始繳費。

F. 鄭州市社區居民醫保卡可以報銷多少

市級(或二類)45%、縣級(或一類)55%。

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通過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報銷。我市城鄉居民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定點醫療御罩機構類別分別為:市級(或二類)45%、縣級(或一類)55%、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所)、村衛生室65%。

年度內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50元,不設起付線;參保居民門診統籌支付限額,限當年使用,下年度不結轉、不累計。粗猜享受門診規定病鎮凳鬧種醫療待遇的參保居民,可同時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6)新鄭市城鄉居民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參保居民可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新生兒醫療待遇)。

2、2017年我省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在2016年人均150元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個人年度繳費標准150元。其他城鄉居民個人年度繳費標准不低於180元。

3、對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范圍。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患者的門診治療費用實行限額管理,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參保人員門診規定病種合規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G. 新鄭市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多少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15892元/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是9458元/年。

H. 新鄭低保單身公寓房怎麼租

有錢交就租給你,沒錢,什麼保都免談。
推薦關於低保申請的答案
只要你自己認為生活困難的都可以申請低保。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官方認可你的困難,你將會獲得低保補助。
官方不認可你的困難,低保補助同你沒緣。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向低保審批部門遞交申請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要說明以下事項:
①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情況。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況。
③收入情況包括:申請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資、獎金、補貼;離退休費、社會養老金、下崗職工生活費、失業金;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各種勞務收入;出租或者變賣家產收入;儲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財產情況。包括:房產(套數、建築面積)、車輛、注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鋼琴、電腦、空調、冰箱、名貴寵物、其他高檔電器。另外註明:是否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申請人應提供的證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復印件;殘疾證原件、復印件;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的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社區居委會調查了解後出具收入證明。
二、農村低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要詳細說明家庭收入情況,致貧原因。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是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復印件,因病致貧人員提供近期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材料。

I. 河南省新鄭市和庄鎮小連樓會拆遷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內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容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基於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徵收范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
也就是說,拆遷也是規劃先行的,有相應的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制定之後,拆遷項目才有可能啟動。所以新鄭市這塊的小樓會不會拆遷需要看這邊有沒有相應的規劃作出。

J. 鄭州新鄭市薛店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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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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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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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築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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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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