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聞喜縣束河明珠一個民工,幹完活老闆不給錢,我們都是找城建局勞動局信訪辦他們都在推我該咋辦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 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崗位職責是什麼
您好,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並獲得您的採納,謝謝!!
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工作規范(試行)
為切實加強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辦)民政辦公室(以下簡稱民政辦)規范化建設,不斷推動基層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方向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意見》
精神,每個民政辦配備2名公務員專職從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時,採取「以錢養事」的方式,按照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辦)設1個崗位、3—6萬人的鄉鎮(街辦)設2個崗位、6萬人以上的鄉鎮(街辦)設3個崗位的標准,增設民政公益性服務崗位,所需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公益性崗位人員中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相關條件人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要選配素質高、責任心強、年富力強的人員到民政崗位工作,民政辦工作人員要專職專用,至少要在民政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確保日常工作規范運行。
民政辦工作人員由縣(市、區)民政局和鄉鎮(街辦)雙重管理。民政辦工作人員調整應事前徵求縣(市、區)民政局意見。
二、辦公條件
民政辦要有固定規范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不小於50平方米,並懸掛「××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牌子,啟用印章。每個民政辦應配備資料櫃、電腦、列印機、照相機等相關設備和辦公桌椅,滿足工作之需。
三、工作經費
民政專項業務工作經費由縣(市、區)政府足額列入財政預算,正常工作經費列入鄉鎮(街辦)部門預算,保障民政辦工作需要。
四、規章制度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州)、縣(市、區)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根據縣(市、區)、鄉鎮(街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鄉鎮(街辦)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辦理本鄉鎮(街辦)救災具體業務工作,及時查災、核災、報災,管理並發放救災款物,妥善安排災民生活,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負責本鄉鎮(街辦)城鄉低保、農村五保、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和資金發放工作。
4、承擔本鄉鎮(街辦)老年人、孤兒、五保戶、「三無」人員、孤老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遺棄兒童的保護工作,負責鄉鎮(街辦)福利院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5、負責本鄉鎮(街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及擁軍優屬的具體業務工作。做好殘疾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數據更新工作,並落實上述對象的撫恤補助和義務兵家庭優待。
6、協助縣(市、區)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7、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抓好城鄉社區建設。
8、負責本轄區內未在縣(市、區)實行集中登記的婚姻登記工作。
9、負責本鄉鎮(街辦)殯葬改革管理相關工作。
10、協助做好行政區域界線及界樁的維護和管理,調處邊界糾紛,承辦本鄉鎮(街辦)地名命名、變更的報批和村戶牌設置工作。
11、做好民政上訪對象的接待、調查和處理工作,維護轄區民政工作對象穩定。
12、辦理鄉鎮(街辦)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實行主任負責制。民政辦設主任一名,可設副主任一名。主任負責民政辦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員按分工抓好相關工作。
2、熟練掌握各項民政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到依法行政、規范操作、文明服務。
3、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工作紀律,明確崗位職責,按時辦理業務工作,熱情接待辦事群眾。
4、經常深入村居住戶,掌握困難群眾和服務對象情況。每年定期對重點優撫對象、高齡老人、低保、五保等對象入戶訪視,掌握服務對象的變化情況,及時按程序報告或辦理納入和退出的相關手續,做到動態管理。
5、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絕弄虛作假,虛報瞞報。
6、嚴格按財務管理制度和民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事,按時、足額發放救災、低保、五保、醫療救助和優待、撫恤等各種款項並及時核銷,不得滯留、挪用、剋扣。民政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嚴禁他人代領、代發。
7、妥善保存各種文件、資料、領款存根,按年度分類歸檔裝訂,不得亂堆亂放,以防丟失。建立民政對象檔案,按照檔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業務資料庫,推進民政工作信息化、現代化。
9、實行政務公開。辦事人員、辦事程序、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紀律對外公開,讓群眾知曉。
10、廉潔從政,不優親厚友,不索賄受賄。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民政、審計和社會監督。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及時認真處理。
(三)信訪工作制度
1、按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辦理人民群眾信訪事項,積極承辦領導交辦和上級機關轉(交)辦的信訪案件。
2、對群眾來信,及時拆閱、詳細登記,並呈報領導閱批,不得積壓和丟失。堅持秉公辦理,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復。
3、接待來訪群眾態度誠懇,說話和氣,講究文明禮貌。認真填寫來訪登記單,詳細整理接談記錄,將主要內容、意見和要求及時呈報領導閱批,妥善處理,及時反饋。一般性來訪由接待人員明確答復,耐心做好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
4、處理來信來訪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不得隨意許願,亂開口子。堅持登記、呈閱、交辦、催辦、回告、審查、結案、建檔的程序。對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要在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受理後60日內向信訪人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書(因故不超過90日)。對無理取鬧、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棄留民政辦的上訪人員,按《信訪條例》處理。
5、定期進行信訪情況分析,綜合群眾信訪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帶傾向性的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並上報縣(市、區)民政局。
五、日常主要業務工作規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對象
戶籍在本鄉鎮(街辦)的居民,且在本轄區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主要是:
(1)主要勞動力傷亡或重病重殘、嚴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其他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的家庭;
(2)主要勞動力傷亡或重病重殘,其他成員勞動能力較差,常年生活困難的家庭;
(3)因災、因病、因學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難家庭。
2、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員
(1)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一年內購買價值超過低保標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費用總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的;
(3)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4)家中擁有並使用小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或有高價值收藏、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5)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6)有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居民或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不就業的;
(7)其它經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3、申請審批程序
居民申請低保待遇須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辦)經辦機構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民主評議、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戶籍)所在鄉鎮(街辦)低保經辦機構或受委託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2)鄉鎮(街辦)經辦機構調查審核。鄉鎮(街辦)經辦機構對收到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逐一認真審核,並組織入戶調查。入戶調查時,至少有1名鄉鎮(街辦)幹部和1名村居(社區)幹部參加。基本符合條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退回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民主評議。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根據鄉鎮(街辦)經辦機構提交的申請和審核材料,組織民主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並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民主評議無異議後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填寫《最低生活保障呈報審批表》,連同入戶調查情況和其他證明材料報到縣級低保工作機構。由縣級民政部門集體審批。
4、補助標准
對城鎮保障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分類分檔救助。
5、保障金發放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城市低保金一般按月發放,農村低保金一般按季度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准,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銀行代發到人(戶)」的管理原則。
6、城鄉低保對象動態管理
主要是對生活情況好轉,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高於保障標準的家庭發給停保書面通知單,收回低保證,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員減少的,要相應核減保障人數和保障金額,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局。
(二)農村五保供養
1、供養對象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2、供養標准
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養標准執行。五保供養對象去世後,鄉鎮(街辦)在30天內上報縣級民政部門,一次性增發6個月供養金作喪葬費補助。
3、申請審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在本村范圍內公示。公示7日後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4、五保供養金發放
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五保供養對象後,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證書由鄉鎮民政辦代發到五保供養對象手中。五保供養金的發放,原則應由縣級直接發放,即縣(市、區)民政局提供五保供養對象名單及發放標准,財政部門核撥供養資金到代發金融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由代發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供養對象存摺上,集中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福利院。若經鄉鎮財政所發放的,由民政辦核對五保供養對象名單後,鄉鎮財政所將供養資金核撥到代發金融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對象存摺上,集中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福利院。對行動不便的五保供養對象,在經本人同意並簽訂代領協議後,可委託他人憑相關證件代為領取。
5、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變更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或已年滿16周歲的,由村委會或福利院向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實後,取消其農村五保供養資格。
(三)城鄉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
1、醫療救助對象
(1)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對象和特困優撫對象;
(3)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2、提供證件
(1)主治醫師簽名的住院診斷證明及復印件;
(2)住院費用結算單原件或城鎮醫保、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病歷首頁及復印件;
(4)患者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戶主、戶主欄和患者本人欄);戶主照片;屬低保、五保、優撫對象的,還要提供相關救助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審批程序
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批復應通過醫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條件暫時不具備的地方可按書面申請批復的方式辦理。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憑本人身份證、社會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救助窗口提出申請,由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報醫療救助審批機關審核並批復。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救助審批機關批復的救助比例和封頂線,在救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時墊付醫療救助金,並由救助對象簽字認可。經醫療救助審批機關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墊付款,由縣級財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院結算。
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或經定點醫院同意轉診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一般可在住院期間向鄉鎮(街辦)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街辦)審查同意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出院結賬後到指定的醫療救助資金代發銀行、郵局或會計結算中心領取醫療救助資金。
4、救助標准
城鄉貧困群眾患大病住院治療,扣除新農合或城鎮醫保補助、醫院減免等費用之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原則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適當救助,直至封頂線數額。大病醫療救助的起付線、救助比例及封頂線由各地確定。
(四)災情上報
1、轄區內自然災害發生後,若出現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民政辦在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電話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和縣(市、區)民政局,並迅速組織人員深入災區調查核實受災情況,指導幫助群眾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災情初步核實情況,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表》,並以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文件形式,在12小時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報告中要重點反映受災村組、受災時間、受災范圍、受災人數、房屋倒塌、財產損失及農作物受災程度等詳細情況。
3、如發生因災死亡人員和災民房屋倒塌情況,要及時上報《因災死亡人口台帳》和《因災倒房戶台帳》。
4、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要實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每天8∶30之前將前24小時的災情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災情基本穩定。
5、《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表》填寫說明
(1)受災區域:指本行政區域內受到災害影響,且造成一定損失的地區。鄉鎮填寫到村組。
(2)災害種類:乾旱、洪澇、大風、沙塵暴、冰雹、低溫冷凍、雪災、病蟲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3)受災時間:指災害發生的日期和時間,採用公歷年月日和24小時標准計時方式填寫。
(4)受災時段:指災害發生的持續日期和時間,採用公歷年月日時分方式填寫,從災害發生時間起至災害結束時間止。
(5)受災戶數和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戶數和人口數量。
(6)因災死亡人口:指因自然災害直接導致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7)因災失蹤人口:指因自然災害直接導致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8)因災傷病人口:指因自然災害直接導致受傷或引發疾病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被圍困48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的人口數量。
(10)飲水困難人口:指因旱災造成的飲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澇等災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壞,短期內解決不了飲水問題的人口數量。
(11)農作物:指糧食、經濟和其他作物的總稱。其中糧食作物是指小麥、薯類、玉米、高梁、穀子、其他雜糧和大豆等糧食作物總稱。經濟作物是指油料、麻類、糖料、煙葉、水果等經濟作物總稱。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飼料、綠肥等作物的總稱。
(12)受災面積:指因災減產1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如果同一地塊的當季農作物多次受災,只計算其中受災最重的一次(下同)。
(13)絕收面積:指受災面積中因災減產8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14)毀壞耕地面積:指因災導致被沖毀、掩埋、沙礫化等,在短期內不能恢復的耕地面積。
(15)因災減產糧食數量:根據農作物因災減產程度進行估算,農作物常年產量參照統計數據。經濟作物和其他作物只計算經濟損失,不計入糧食減產數量。
(16)倒塌房屋間數:指因災導致房屋兩面以上牆壁坍塌,或房頂坍塌,或房屋結構瀕於崩潰、倒毀,必須進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數量。統計時,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在統計之列。
(17)倒塌居民住房間數: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間數。
(18)損壞房屋間數:指因災導致房屋部分承重構件出現損壞,或非承重構件出現明顯裂縫,或附屬構件遭受破壞,需進行較大規模的修復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間數。統計時,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在統計之列。
(19)直接經濟損失:指受災體遭受自然災害襲擊後,自身價值降低或喪失所造成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基本計算方法是:重置受災體所需費用、折舊率、損毀率(損毀程度)三者之積。
(20)農業直接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中農業損失的部分。損失糧食按當時市場價格逐項折算。
(五)救災款物發放
1、救災款物使用范圍
(1)解決災民的衣、食、住、行、醫等基本生活困難;
(2)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3)因災倒塌和損毀房屋的恢復重建;
(4)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5)對因災死亡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
(6)救災捐贈款物除適用以上范圍外,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捐贈者無明確意願的,統籌安排使用。
2、救災款物使用原則
(1)專用原則。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貪污,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不得用於扶貧支出,不得用於抵押、擔保和貸款,不得將救災物資折款發放等。
(2)重點使用原則。發放使用的重點是重災區和連續受災區的災民,特別是保障受災後無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較差的重災戶、低保戶、特困戶、五保戶、殘疾人、困難優撫對象和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等,不得優親厚友、平均發放。
3、救災款物發放程序
(1)救災款物分配要嚴格遵循「戶主申報、村級評議、鄉鎮政府(街辦)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定」的程序,救助對象和發放款物數額要在村(社區)進行公示,既要突出分類施救和重點救助,又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2)村(居)委會、民政辦必須建立救助工作台賬,倒房恢復重建對象要填寫審批表,審批表要清楚反映審批流程,並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的照片;
(3)救災款物發放要實行災民救助卡制度,資金要通過「一卡通」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分期撥付的倒房恢復重建資金,要通過災民救助卡提前通知救助對象補助資金總數;
(4)對無法通過「一卡通」社會化發放的應急資金,由鄉鎮(街辦)財政(經)所及時會同民政辦按審批結果將應急救助資金直接發放到戶或個人。救災款物的發放要嚴格堅持「誰發放、誰簽字、誰負責」。
4、救災資金發放期限
應急資金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春荒(當年3月—7月)、冬令(當年12月至下年2月底)救濟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至受災困難群眾。
5、救災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制度,鄉鎮(街辦)救災資金由財政資金管理中心專帳管理,在國庫的預算資金賬戶下,設「救災資金專戶」,不得在國庫預算資金賬戶以外開設賬戶。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實施財務監督、審計監督和執法監督。
(六)婚姻登記
1、婚姻登記機關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2、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證的條件;
(3)簽發婚姻證;
(4)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3、結婚登記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Ⅰ、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Ⅱ、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2)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Ⅰ、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Ⅱ、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Ⅲ、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Ⅳ、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Ⅴ、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Ⅵ、雙方自願結婚;
Ⅶ、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數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從習俗);
Ⅷ、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3)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程序:
Ⅰ、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Ⅱ、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Ⅲ、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Ⅳ、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離婚登記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5、補領婚姻登記證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現狀;
(3)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5)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或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6、補辦《結婚證》和申請復婚登記
參照結婚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7、辦理婚姻登記的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8、收費標准
《結婚證》、《離婚證》每對9元。
9、監督與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2)違反程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發放婚姻登記證、撤銷婚姻的;
(3)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規定以外的證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
(5)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6)購買使用偽造婚姻證書的。
10、賠償責任
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承擔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對承辦人員進行追償。
11、檔案管理
婚姻登記實行網上登記、電腦出證。婚姻登記檔案由登記機關負責管理,按年度立卷歸檔,保管期限100年。一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材料組成一卷,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和補發婚姻登記證四類分別歸檔,按登記時間順序排列。婚姻登記檔案應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並接受上級婚姻登記機關和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3. 舉報違建最有效方法
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熱線舉報。1、12319是電話投訴中心,電話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並讓投訴人留下電話和地址,資料匯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同時,當地城管部門的信訪科會給投訴人發回手機簡訊,告知對方已經辦理這一投訴。2、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的答復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嚴格來說,當地城管部門收到報告後,可以在一到兩天內調查是否有違法建築,最慢3到4天。 城管部門一般處理違反建設期45天的情況。 但是,有必要向多個部門報告違法建築的調查計劃,並在拆遷前徵求規劃部門的意見。
4.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主管那些事
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也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10、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城鄉建設信訪擴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2、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3、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4、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5、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6、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
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
7、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8、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9、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
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10、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11、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12、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13、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4、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15、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和評估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局
5. 中國的行政機構有哪些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組成部門均屬我國行政部門: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2、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頃仿簡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體育總雀褲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務院參事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大陸
4、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5、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6、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家信訪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鐵路局、國家郵政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5)城鄉建設信訪擴展閱讀:
行政機構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的單位,其行為的對外法律後果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在中國,有兩類行政機構。
一類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它們由於其所屬行政機關的級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級別,在稱謂上表現為室、科、處、司等。
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無論是內部機構還是派出機構,都與行政機關不同,通常不被視為行政主體。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法律、法規給予其特別投權,使其在一定范圍內具備了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資格,那麼,它們就成為行政主體。
6. 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主要應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擴大公共服務向社會資本開放。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放寬市場准入,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增強多層次供給能力,滿足多樣化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對社會資本公平開放基本公共服務准入,完善對社會資本投入的扶持和監管政策,充分發揮公共投入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逐步有序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提升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強化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供給決策及運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服務供給與監督評價等方面的作用,把適合由社會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推動志願服務與政府公共服務優勢互補、有機融合,發揮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籌資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服務職責,完善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基層經費保障機制。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建立面向社區內所有常住人口的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建立健全以城鄉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新型城鄉社區管理服務機制。不斷深化村(居)民自治,增強基層群眾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村(居)委會依法組織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不強行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既要依法組織村(居)民開展自治活動,也要積極協助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城鄉社區。還要進一步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性作用。
三是進一步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完善管理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快完成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規修訂工作。推進行業協會、境外社會組織代表機構管理法規研究制定。落實和完善對社會組織的財稅扶持和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工作體制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加強分類指導和分類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為社會組織履職和發展提供資金、智力、人力和信息等方面支持的政策措施,引導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誠信和自律機制。
四是進一步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健全群眾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以及大眾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落實信訪制度,拓寬信訪渠道,規范信訪程序,提高信訪效能,推進信訪改革,把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中分離出來,符合條件的導入司法程序。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決策機制。健全公共決策合法性審查、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咨詢論證、民主集中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健全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決策效果評價、反饋糾偏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建立基層調處化解矛盾綜合性平台。健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加強政府機關反腐倡廉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入開展糾風和專項治理,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五是進一步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改革和健全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完善食品葯品安全標准,深入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食品葯品監管方式,加快形成符合國情、科學合理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系,健全食品葯品安全應急體系。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突出重點行業領域,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深入開展「打非治違」行動;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強化科技支撐作用,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增強事故應急救援能力,著力構建安全防範體系;嚴格查處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及時、准確公布事故信息和調查處理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專項整治和整體防控有機結合起來,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組織開展社會治安整治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動,及時消除各類治安盲點;積極穩妥地改革勞教制度,嚴格落實對特殊人群的教育、幫扶、矯治、管理措施,加強對重點物品的安全監管,全面強化重點場所部位安全防範,有效整治公共安全隱患;加強互聯網管理,營造良好網路環境,搭建現實社會與虛擬社會有機銜接的防控網路,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確保國家安全。加快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7. 各位大大;國稅局分為哪幾個科室啊
國稅局分為13個科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收入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徵收管理處、財務管理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職能如下: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市局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務;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2、政策法規處
牽頭落實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扎口管理稅收征管、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國稅負責徵收的基金和規費等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解讀、貫徹落實和指導工作;負責市局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擬定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的初審意見;
負責本級管轄的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應訴等各類法律救濟工作;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務工作,全系統法務工作的指導;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及管理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
承擔上級交辦的反補貼調查、政策調研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法治建設等政府法制工作,市直相關部門需要配合完成的依法行政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國稅負責徵收的基金和規費等稅種基礎管理,以及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欠稅、個體和委託代征等征管基礎管理;負責各類發票使用計劃的編制與日常使用管理,通用普通發票的印製管理;
負責與稅收基礎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及業務運維工作,負責征管數據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涉及稅制改革相關管理工作的落實;負責對金稅工程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所得稅處
組織統籌市局機關以及市區各單位、各縣(區)局的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負責重點工作督查及領導交辦的重大業務工作的過程督查;
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工作,督促落實各類審計結論;負責與綜合監督考評、內部審計、組織績效考評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和業務運維工作。
5、收入核算處
負責全市稅收計會統核算,監督管理稅收會統核算數據質量;負責落實電子化繳、退庫工作,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處理繳、退庫異常信息;負責稅收收入預測,開展稅收收入能力估算;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綜合應用工作,對外發布稅收收入數據。
6、納稅服務處
牽頭實施稅收業務流程再造工作;扎口管理全市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咨詢輔導、辦稅服務、涉稅提醒、權益維護、信用評定等納稅服務工作任務;負責本地區實體辦稅、網路辦稅、12366、簡訊平台、自助辦稅、移動辦稅等納稅服務資源的運行與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發票總倉的各類發票印製計劃採集、調撥等管理工作;負責市區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受理、調查、核批工作,委託代征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市區納稅人重點稅源、稅收調查、減免稅調查、重大項目稅源調查等報表數據的採集、審核、分析、上報工作以及實地政策調研、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負責全市稅收票證管理、市區計會統核算工作。
7、徵收管理處
研究構建稅收管理機制;牽頭編制全系統工作標准規劃並組織制定工作標准;扎口管理全系統納稅評估、各類稽查案源、欠稅追征等風險應對任務;開展風險應對質量控制,分析個案的應對過程、質效等,進行跟蹤質疑;負責與稅收風險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和業務運維工作。
8、財務管理處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工作;規範本系統政府采購業務管理,防範和化解采購風險。
9、人事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及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訂具體實施方案;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另設離退休幹部處,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幹部活動。
10、教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承辦教育培訓項目的開發與管理;承擔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工作;指導、檢查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指導系統黨建工作。
11、監察室
負責對全市組織和個人行使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全市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受理對全市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全市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承擔機關紀檢監察工作; 擬訂年度巡察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察工作。
12、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負責市局重點稅源企業的客戶服務工作,配合做好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省級大企業在淮成員單位的個性化服務工作;負責市局重點稅源企業風險應對工作,配合做好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省級大企業在淮成員單位的風險應對工作;
開展跨國公司利潤監控、非居民稅收、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等跨國稅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走出去」企業的服務管理。
13、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出口退稅風險分析、應對工作;負責全市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的督促、指導;組織落實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負責出口退(免)稅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與業務運維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海關等其他政府部門開展反騙取出口退稅工作。
(7)城鄉建設信訪擴展閱讀:
一、市局直屬機構2個:稽查局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
1、稽查局:負責全市稅務稽查、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編制全市稽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負責日常檢查、專案檢查、專項檢查、案件協查的具體實施;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2、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承擔車輛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二、市局事業單位3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培訓中心。
1、信息中心:開展數據情報的採集、加工、分析、存儲、轉化、發布、交換、知識管理等工作,負責數據情報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及情報應用的績效評估工作;
組織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模型構建工作,開展稅收缺口估算;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本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及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
2、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辦公用品的采購、保管、分配、維修;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3、培訓中心:負責系統國稅幹部的職務培訓、崗前培訓、業務培訓等工作。
8.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8)城鄉建設信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