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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處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3 22:53:39

㈠ 違反城市規劃法處罰

《城市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廢止理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取代。
新法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行政處罰的問題

1.目前,對於「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這一理解,多數認為不屬於行內政處罰。責令改正往往是容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當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行政主體往往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手段給以制裁。即使是責令限期拆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復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請示時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應理解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當然,最終數不屬於處罰、還是屬於強制執行,還應該看將來的《行政強製法》如何規定。

㈢ 城鄉規劃法里這些具體情況處罰的標準是哪一條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㈣ 違章建築處罰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內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容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一般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如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對於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罰款。

對於違反法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㈤ 違反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依據那條處罰

對於違反來《中華人民共和源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㈥ 對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按照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但從字面上理解「對規劃實施影響」,應當是建設的工程或建築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符合的則對規劃實施不產生影響,不符合的就會對規劃實施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只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且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而對不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未做出處罰規定。因此,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但不影響規劃實施違法行為(如,建設單位雖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是其建設依據的施工圖已經過規劃部門審查,並符合規劃條件)應如何處理,執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法上對此無規定,按照法無規定不得罰的原則,對此種行為就可不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從法律設定許可制度的目的法條的規定看,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應當屬於違法行為,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未規定對不影響規劃實施情節的處罰,屬於立法者當時未考慮到此種情形,或者說遺漏了這種情形,並不是不想追究該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執法機關可按照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節的法律責任從輕處罰。個人贊成第二種認識。

㈦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㈧ 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是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本法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本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照本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㈨ 對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有哪幾種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規劃用地許可的違法佔地和沒有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拆除和恢復原狀,並處以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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