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縣城有市門岀租嗎賣傢具的門市建材市上有門市嗎
你可以到德陽市中江縣的便民服務中心詢問一下或到建村市場管理處詢問一下就知道建材市場有沒有門市要出租的。
Ⅱ 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規劃快速通道了嗎
嗯,那是必須的。
Ⅲ 四川省大英縣和中江縣那個更好!
中江全省181個縣市區的綜合排位50,大英80多位,你說喃?以前和中江排名相當的三台也被中江甩到了70多位
Ⅳ 中江縣什麼時候建市
中江在近一段時間是不會被考慮建市的,中江畢竟還比較窮,別的市雖然都不想要中江,並不代表中江沒市要就可以重新自己成為一個獨立市,這是不可能的。
Ⅳ 15年德陽市中江縣民生工程有哪些惠及哪些地方
1、中江把創建鄉村學校少年宮列入「十件為民實事」之中,加大力度創建鄉村學校少年宮,開通校園綠色網路,創建一批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教育示範點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陣地項目,為農村未成年人提供優質的活動場所和教育資源。截至目前,全縣已成功創建鄉村少年宮52所,建成農村留守學生之家6所。
2、為加快農貿市場整治,提升農貿市場檔次,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和市容環境,中江縣把新建和改造農貿市場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項目之一,目前,已新建、改造農產品市場8個。同時,建立了檢測制度,對流入市場的糧油、果蔬、肉類、乳製品等食品進行全面監測。
3、【就業促進工程】城鎮新增就業5410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1507人,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221人,城鄉殘疾人居家靈活就業4800人,發放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婦女創業小額貼息貸款分別1040萬元、5061.63萬元;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3615人,培訓新型農民2000人,促進高校畢業生實現創業58個。
4、【民生基礎設施工程】建立農村通鄉油路、水泥路30.5公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設22公里,新增有效灌面0.85萬畝、節水灌面2.95萬畝,實現20戶以上自然村通電話32個,解決行政村通寬頻問題102個。
5、【醫療衛生工程】實現新型農村合作 醫 療 參 合 率98.03%,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73.91%,派遣二級醫院醫師支援鄉鎮衛生院18人,實施鄉鎮衛生院建設項目3個,救助貧困家庭重度聽力殘疾兒童12人,縣級公立醫院取消葯品加成覆蓋率100%。
Ⅵ 請教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永興鎮 本地人請進
有啊! 你在成都荷花池汽車站,可以坐到直達永興鎮的汽車!
Ⅶ 中江縣即將修建幾條高速公路
將在成都平原都市圈布局「綿竹-德陽-中江-大英」、「德陽-都江堰-大邑-蒲江-丹棱」、「蒲江-簡陽-中江」三條高速公路。
]《四川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10年調整方案)》通過
3條高速連接11城成都將現「第3繞城高速」
昨日,成都晚報記者了解到,《四川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10年調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方案》)已獲得省政府常務會通過,根據《調整方案》,將在成都平原都市圈布局「綿竹-德陽-中江-大英」、「德陽-都江堰-大邑-蒲江-丹棱」、「蒲江-簡陽-中江」三條高速公路,從地圖上形成了一個以成都為中心的第三個大圈,可以說這是繼繞城、第二繞城後,以成都為中心的「第三繞城」高速公路。
本次高速公路調整的一個理念是,相鄰之間的市州要布局直達通道。根據此次通過的《調整方案》,在成都平原都市圈布局的「綿竹-德陽-中江-大英」、「德陽-都江堰-大邑-蒲江-丹棱」、「蒲江-簡陽-中江」三條高速公路。從地圖上看,這三條高速恰好形成一個以成都為中心的環狀高速,長400餘公里,將綿竹、德陽、什邡、都江堰、大邑、邛崍、蒲江、彭山、眉山、簡陽、中江11個城市緊緊地聯系在一起。這是繼已建成的繞城、在建的「第二繞城」後,以成都為中心的「第三繞城」高速公路。 關注
進出川通道要增至33條
全省高速將達1.2萬公里
與現行2009版《規劃》相比,《調整方案》總里程由過去的8600公里增加至約1.2萬公里,進出川通道將由原來的23條增至33條。
●新增10條進出川高速
攀枝花-大理,四川境內總里程20公里;西昌-鹽源-香格里拉,250公里;樂山(金口河)-會理-雲南(規劃研究路線),450公里;宜賓-敘永-古藺-習水,220公里;宜賓-珙縣-筠連-彝良,80公里;宜賓(長寧)-威信,四川境內60公里;康定-雅江-理塘-巴塘-芒康(規劃研究路線),400公里;巴中—廣安-重慶,190公里;資陽-安岳-潼南-武勝-廣安,160公里;南充-潼南-榮昌-瀘縣,70公里。
●川渝線再增2條快速通道
資陽-安岳-潼南-武勝高速,瀘縣-榮昌-大足-潼南-南充高速。
●成雅成南等6條老路擴容
成都-廣元、成都-雅安、成都-南充、成都-隆昌、成都-樂山、成都-彭州老路擴容,一是原路加寬改造,二是另選通道修建復線。
特別亮點
成都人到稻城耍 將來只用7小時
在新規劃的出入川高速中,西昌至香格里拉(以下簡稱「西香高速」)高速公路格外引人注目。該高速起於西昌,沿省道317線走廊至鹽源縣,到達瀘沽湖後再沿著省道216線至稻城亞丁,在川滇交界處接雲南香格里拉縣至稻城亞丁高速公路。該高速公路一旦建成,成都直達稻城亞丁只需要7小時,而目前則需要大約2天。
從地圖上看,西香高速是一條四川至雲南和西藏的出川通道。沿西香高速向北,則到達西藏昌都地區的芒康縣,在這里與經過我省甘孜州的川藏南線國道318線會合,形成了由成都出發,省道317線、國道318線和西香高速三條路進入西藏的大通道。
解讀
158縣(市、區)
都將通高速
記者了解到,2009年獲省政府批準的《四川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08-2030年)》從2005年開始編制,總規模約8600公里,截至目前,該規劃中建成和在建高速公路已達5893公里。「為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我省西部綜合交通樞紐規劃布局,因此對該規劃進行適當調整。」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了解,調整後,省高速公路網總規劃里程約12000公里,匡算總投資約9000億元,規劃路網連接目前所有城鎮人口超過10萬的城市和地級行政區政府所在地;直接連接了全省158個縣(市、區)。路網覆蓋的人口達8000多萬、經濟總量達14000億元,全省98.3%的人口將直接感受到高速公路運輸系統給生產生活帶來的便利。成都晚報記者 劉文藻
Ⅷ 我現在中江縣馮店鎮華鋒新城第三期購買了一個門面房,面積59·2平方米,當時購買時和四川林海建築工程...
鎮政府城建來部門是主管,他們主自管城市建設,要遵循他們的意見!現在你應該去四川林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說明這一情況,要求合同折扣,就是返給你一部分錢。他們要麼返你錢,那麼自己去城建部門要求裝樓梯,怎樣你都不須親自出馬!
Ⅸ 請問誰有《中江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謝謝
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建立健全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以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全縣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凡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從制度實施的當年起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下列農村居民人員不屬於本細則實施對象。
1.在校學生、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
3.已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從業、並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省、縣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予以繳費補貼,基本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選擇3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在享受基本補貼30元外每檔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補貼;
2.對1、2級殘疾人,政府全額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對3、4級殘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三)集體補助。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村(組)集體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計劃生育對象、農村軍烈屬、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傾斜。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應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其間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補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參保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往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起2年內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仍按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超過2年再行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其按年繳費年限和補繳費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計息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員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繳費後,其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四)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身份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其新農保個人賬戶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遷移到本縣以外,已不具備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轉入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其個人賬戶暫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賬戶中的儲存額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七)參保人員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與繳費檔次相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額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並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二)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繳費的;
2.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遷移到本縣以外、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三)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後被無罪釋放,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四)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一次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驗證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驗證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將驗證情況匯總報(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並上報(上傳)縣社保經辦機構,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及調整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計發標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所得的金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七、基金監督管理
(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分別開設「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預留2個月用款在基金支出專戶留作周轉金,按月將上月基金支出額及時劃撥到「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專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佔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社保經辦機構會同鄉鎮、村委會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圍內對本村上一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參保辦理程序
(一)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協理員在收齊本村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相關資料連同電子文檔,一並於當月20日前統一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資格審查。縣級有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在戶口簿、身份證、傷殘等級證等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新辦或補辦相關證件。
(二)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造具參保人員花名冊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參保人員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數據即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
(三)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根據各村上報的參(續)保的各種資料,按年對每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計算確認後,製作出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交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標准花名冊》督促參保人員按時將應繳保險費存入經辦的金融機構。
(四)參保人員應繳保險費實行經辦金融機構代扣,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名冊,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為單位向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交村發給參保人員。
(五)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參(續)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已參保農村居民的變更資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已開具的新農保費專用收據,准確及時上報到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回收。
(六)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注銷、轉移手續,村在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後,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審核並於當月25日前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通知單》,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每月15日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後應於當月20日前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獲得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按月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發《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和新農保關系注銷登記手續。
(九)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清算(退)和新農保養老金注銷登記手續。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全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下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並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且未作退費處理的人員,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由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規定將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期間,若土地被依法徵用並按照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辦發〔2010〕72號)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再行貫徹執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與之有抵觸和不一致的,將調整本實施細則內容。
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 7月 1日起執行。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縣社保局咨詢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萬事如意!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Ⅹ 請問誰有近期的德陽市中江縣土地安置補嘗辦法我現在是被拆遷戶,想看看政府給予的條件是否合理。
項 目 內 容
信息名稱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江縣縣城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 2009年7月
文件編號 江府辦〔2009〕86號
信息內容
中江縣縣城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中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征地范圍內的原有房屋實施拆遷,並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其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安置和統建還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中用書面形式自願申請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補償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建設用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騰房搬遷。
第六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統一標准和具體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國土資源局可以自行或委託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縣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地之日止,徵收土地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房屋。
征地公告發布前徵收土地范圍內已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的項目應停止施工。
第八條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用直接送達書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
被拆遷人未按通知要求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會同鎮、村、組(社區)負責人或村、組(社區)村民代表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產測繪,並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
第九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擬訂並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徵求意見或召開聽證會後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戶為單位將被拆遷房屋的類別、結構、面積、拆遷安置的人數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積或貨幣安置金額等事項,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天。
公示期間,被拆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予以復核。復核結果應予張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超面積超范圍補償、虛增安置人數等情形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證處理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查證處理。
第十一條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當自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拆遷補償費,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騰房搬遷並將房屋交付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房屋有租賃關系的,由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解除租賃關系。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只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對承租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范圍為征地公告發布前,在被徵收土地范圍內依法建設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屬物)。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為征地公告發布前房屋在被徵收土地范圍內,戶籍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有的權利,並依法履行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的人員。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戶籍依征地公告發布前公安機關登記的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應當辦理入戶的除外。
第十三條拆遷下列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不予補償安置:
(一)應當依法辦理而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超層、超面積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過批准范圍多佔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違法出讓、轉讓、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修建的房屋;
(五)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六)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七)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應拆除復耕的舊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違章的其他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對違法、違章建(構)築物,由縣規劃建設局或其他法定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拆遷面積應當合並計算,按一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享受一次統建還房安置。
第一節 統建還房安置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向被拆遷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該面積房屋購房費,也不享受同等面積原住房貨幣補償。
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的《中江縣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外,還可以申請按建房成本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和按市場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1人戶不超過2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
第十七條 統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價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築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讓土地基準地價和房屋建築面積分攤,建築施工成本按結算價核算。統建安置房的市場價參照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經評估確定。
統建安置房的樓層差價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內確定。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原被拆遷住房殘值歸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對原住房殘值不再補償。
第十九條統建還房安置的安置過渡期為12個月,在過渡期限內,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提供過渡周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應安置戶家庭成員人數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1至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4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後過渡安置補助費按以上標准加倍支付。
過渡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騰房搬遷並將住房交付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之日起,計算至交付統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遷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每戶每次300元的標准發給被拆遷人。現房安置的計發1次搬遷費,其餘的計發2次搬遷費。
第二十條統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統建安置房的建設由國土資源局或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統建安置房應建在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土地范圍內,統建安置房規模應根據統建還房安置的人數確定,採取「一次性規劃到位,分期分棟實施」。
統建安置房選址和建設規模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牽頭,會同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踏勘、協商後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二十三條統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縣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協議出讓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二十四條統建安置房的設計、地勘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勘察單位進行。統建安置房原則上按照3種面積設計,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設計方案須經縣規劃和建設局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計和地勘所需費用應控制在國家計費標準的50%以內,具體的設計、勘察單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統建安置房的建築施工單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以財政評審價格作為招標控制價,以中標價為建築施工合同價。
第二十六條 統建安置房具體建設單位根據修建安置房建設進度向縣財政局申請撥付有關資金。
統建還房安置中涉及的應當給付被拆遷人的補償費,由縣財政局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後,撥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統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牽頭,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
第二十八條統建安置房建設和辦證中涉及的稅收,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繳納。
統建安置房建設和辦證中涉及的規費,屬國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繳納,屬縣級收取的全部免繳。
被拆遷人不承擔統建安置房辦證中涉及的稅費。
第二節 貨幣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申請選擇貨幣安置,應當在申請時說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中江縣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應當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向被拆遷人按本條第一項計算的補償費金額的20%給予自行安置住房補助。
搬遷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每戶300元的標准發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不向被拆遷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過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不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
對被拆遷人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安置後,原被拆遷住房殘值歸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對原住房殘值不再補償。
第三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在被拆遷人騰房搬遷並將房屋交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後,按簽訂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由縣財政局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後撥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給予獎勵:
(一)被拆遷人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之日起20日內與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給予獎勵;30日內與征地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給予獎勵;超過30日簽訂協議的,不予獎勵。
(二)被拆遷人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交出房屋並經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給予獎勵;在20日內搬遷完畢交出房屋並經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給予獎勵;超過20日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拒絕按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的,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用書面形式通知被拆遷人限期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被拆遷人逾期仍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不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補償標的物提存公證,並以公證書作為已進行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經依法補償安置後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征地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依法應當停止執行的以外,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八條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組織、煽動或參與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撓工程建設施工,擾亂生產經營秩序的。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參與、支持、唆使被拆遷人阻撓征地房屋拆遷工作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按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內容描述 擴大商品砼使用 范圍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公開程序 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 綜合科
索取號 EE000-03003-2009-0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