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包括什麼地類
建築面積,也被白稱為「擴展面積」,是杜專業在建築業中的一個名詞,直接關繫到可用面積和可用率的計算。指住宅建築外牆絞腳以上的樓層所測得的每層平面面積之和。它是代表建築規模的經濟指數,也是反映建築建築面積的物理指數。
建築面積劃分:
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可用面積+輔助面
產品+結構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內部工作區
(1)建築面積:指建築的長、寬外包規模乘以樓層數的乘積。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
(2)使用面積:指建築物各層面上直接用於生產或生活的凈面積之和。
(3)輔助面積:指住宅建築內用於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的樓梯、走道、衛生間、廚房等各層建築凈佔地總面積。
(1)城鄉建設用地規劃擴展閱讀:
為切實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水平,制定了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該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個項目)及其配套項目的土地利用進行控制的標准。該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可對工業項目的改造和擴建進行參考。
這種控制指數是一個重要的標准檢查和批準的規模工業項目土地使用,編譯相關法律文件的一個重要基礎工業項目土地利用,工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和驗收的重要規模工業項目建設和調查違約責任。
② 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與城市建成區的區別
城市建設用地是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用於建設的城市用地,城市建成區指城市已經建設完成的部分
③ 新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匯編)
簡表城鄉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回地分類、城市建設用答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於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3)城鄉建設用地規劃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門為完善城鄉交通基礎建設、用地規劃和城鄉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的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
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後,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並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准建手續。
④ 規劃范圍是不是城鎮建設用地
規劃范圍有很多種情況,並不一定就是建設用地;你的統計表裡是不是還有非建設用地
⑤ 什麼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什麼不同
城市用地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賦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統稱。是回用於城市建設和滿足答城市機能運轉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
⑥ 如何判斷建設用地是否符合規劃
對於違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根據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核實確定。具體情況,請自行與當地的人民政府進行溝通,了解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核實本人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⑦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新區必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怎樣理解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版將若干擬整權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⑧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與城鄉建設用地什麼關系
按規程允許建設區指城鄉建設用地。還是建議多看規程,都可以找到答案的
⑨ 什麼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有條件建設用地
有條件建設用地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以外、擴展邊界以內的范圍,在不突破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區內土地可以用於規劃建設用地區的布局調整。
規劃期內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按規劃修改處理,應嚴格論證,並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