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國家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農合政策在出台之後,得到了農民朋友的大力關注,讓許多農民朋友的看病問題得到了解決,不過隨著農村扶貧工作的開展以及城鄉醫療保險的並軌,新農合政策也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尤其是逐年不斷上漲的新農合繳費,讓許多農民苦不堪言,由此也導致了許多新農合的留言穿了出來,近日就有網友咨詢,2019年新農合是否取消?
新農合作為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國家並沒有要取消新農合政策,只是由於城鄉醫療保險的並軌,將新農合與城市居民醫療合並成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僅僅是取消了新農合這一說法,但是其本質沒有改變,依舊是為農民朋友看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並且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並軌之後,新農合的報銷比例也得到了顯著的提高,農村居民在繳納新農合之後,也能夠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醫療保障!不過隨著新農合政策改革,這幾大問題農民朋友要注意!
『貳』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具體政策內容
住院醫療,去掉最低起付線,報銷比例為58%
『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報銷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屬於我國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其亦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重視。它解決了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支出問題。但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竟屬於全民社保的范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像商業醫療保險那樣具有針對性,所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是由政府規定,具有一定的普適性和穩定性。
根據相關的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主要包括三大類:用葯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
一、用葯范圍
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等各級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內城鎮居民就醫用葯可報銷范圍以及葯品收費標准,超過相關范圍或收費標準的用葯不予報銷。
二、診療項目
是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時,臨床診療、檢查等由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報銷范圍。
三、醫療服務設施標准
是指參保人員接受住院服務,使用必要的醫療服務設施和環境,並為此支付相應的醫療服務費用,對於符合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予以報銷。
對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具體規定,由於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致,參保人員在報銷醫療費用時,應事先向相關政府部門了解,確定當地的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部分
有的時候,可能大眾認知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醫保不一定給予報銷,這是因為醫保是對符合報銷條件的參保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障。這些不予報銷的范圍通常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門診、急診、留院觀察、家庭病床產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從急診留院觀察並轉入住院治療一周後的醫療費用;
第三,屬於工傷、生育等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四,由第三人或者個人應當負擔的醫療責任;
第五,在境外就醫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其他不予報銷的情況。
當然,大家都知道,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並不是一成不變,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變化調整提高的。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如何報銷?
報銷方法一:現場聯網結算
現在大部分的醫院都可以現場聯網結算,住院患者只需帶身份證、醫保卡,到住院處辦理相關手續,出院時直接結算,患者只需交報銷剩餘的住院費即可。這種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方法較簡便。
報銷方法二:非現場聯網結算
對於不能現場聯網結算的醫院,患者出院時需要帶好相關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保險材料,去參保所在地進行報銷:
1、報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需提供醫院蓋章住院發票;
2、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需提供醫院蓋章住院費用明細;
3、城鄉醫療保險報銷需提供醫院蓋章診斷證明;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需提供醫院蓋章出院小結;
5、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需提供醫院蓋章病歷;
6、有的地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需要醫師簽字、醫院蓋章的信息確認單或者轉診單。
『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有最新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有什麼變化嗎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簡稱為城鎮醫保,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當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伍』 農村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哪些政策
新農村醫療合作制度,農民每人每年交20元,其他由國家承擔,當農民生病後,按新農合的規章內制度進行容報銷,各地的報銷比例不一樣,一般鄉鎮衛生院可以報銷90%,縣級是80%,州級70%,省級60%。農民所交的20元,是一年一交,如當年交的沒用完便劃入個人帳戶,在當農民死亡後,家屬可以申請退還或轉入家人其他成員。新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基本解決看病難的問題,生病後確實可以按制度規定報銷,但是報銷手續繁瑣,雖然國家政策不錯給了農民實惠,但是一些醫院為了自己的效益,在農民看病中只要是參加了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成2-3倍的增長,就拿報銷最高比例的醫院來說,如在開展醫療合作開始時一元可以看好的感冒,農民負擔10%也就是1角錢,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現在要用三元才能看好,農民負擔10%就是3角農民在醫療改革後看病要多支付2角,雖然可以報銷,除去門檻費用,在醫院的效益驅使下農民所的到的實惠被醫院分去了很多。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開展確實使農民得到了一些實惠。但是如果不加速完善報銷制度等一系列的農村醫療合作制度改革,那麼新農村醫療合作制度改革將與第一次、第二次醫療制度改革一樣以失敗告終。
『陸』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哪些法律規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地方有著相應的政策。涉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范圍和標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執行。
2、起付標准(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一級540元。
3、就醫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專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後,應轉回定點首診醫院。
(換句話說就是一但得病必須在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是指定的小醫院看病,要這些小醫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醫院出證明轉到大醫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馬要轉回來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就是住越小的醫院,報得越多些)
5、基本保額: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萬元。如果是由於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直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到每人2萬元。
『柒』 成都市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於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 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後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 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並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並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 《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並鑒章。
第九條 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路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製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試行辦法》施行後,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願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 《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註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