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國家機構改革後改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1)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創文明單位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優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
⑵ 文明單位城鄉共建什麼意思
1、城鄉共建出自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回辦發【2010】39號文答件,文件提出」深入開展城鄉共創活動,有效整合城市、行業、單位和農村的創建資源,加大城鄉共建力度,建設更多的文明縣城、文明小城鎮。「
2、文明單位城鄉共建的主旨是文明單位帶頭支持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努力開創城鄉共建精神文明工作,一般採用」結對「的方式,由一個文明單位結對一個鎮或者村,對該鎮或該村進行定向幫扶,以達到以文明帶文明,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效果。
⑶ 駐馬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等工作;承擔安全、信息、保密、新聞宣傳、督辦、政務公開、機關節能減排、計劃生育、文明單位建設和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關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建設行業工程勞保費標准和職業技術標准、規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和專業技術職稱標准;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行業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行業表彰和社團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城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行業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工程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審計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四)建築管理科
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設監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發展政策、制度和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規范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協助審查報批或核准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資質並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報批和管理;負責立項的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組織實施及後評價工作。
(五)城市建設管理科
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監管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擬定全市房屋徵收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城市建設行業的技術標准,協助審查報批或核准市政公用、園林綠化企業資質並監督管理;指導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六)勘察設計和標準定額科
負責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市場和對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應用和推廣;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協助審查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指導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指導全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重點鎮建設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的申報工作。
(八)科技科
擬訂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監督實施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政策法規科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建築業的法規、政策;會同有關科室擬定全市建設行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招投標的法規、政策,指導規范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審核工程項目報建文件和招投標文書;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處理和調解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招投標資料和合同的備案管理,組織實施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招投標行為、協助審核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十一)行政審核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核審批工作。
⑷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創文明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⑸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是什麼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