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受時效限制嗎
對違章建築行政處罰不受時效限制。
⑵ 行政處罰的期限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復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⑶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有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通常是在發現後根據調查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處罰和決定使用相應的處罰條款。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由原執法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3)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行政處罰期限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所屬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備案。執法機關作出屬於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逐月統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執法統計報表和執法工作總結。
⑷ 行政處罰告知有期限嗎
沒有具體的規定期限,只要處罰前告知就可以,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回罰法》
第三十答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行政處罰期限擴展閱讀:
除了告知外,行政處罰機關還需要聽取當事人意見,不然行政處罰是不成立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⑸ 行政處罰時效是兩年嗎,過期就不追究了嗎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即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沒有被發現的,兩年後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 當然,如果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只是沒有找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尚不確鑿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究。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行政處罰期限擴展閱讀:
案例:
張某某在縣城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有住宅及宅院一處,1997年因生活需要在該宅院上搭建臨時廚房兩間。2013年4月10日縣城管局以張某某在縣城規劃區內未經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建兩間臨時房,屬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2007年施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的處罰決定。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某的行為是否應予處罰,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搭建,屬違法行為,且該違反規劃的行為屬連續或者繼續狀態,行政處罰決定應予維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某的建設行為發生在1997年,距離行政處罰時間已經16年,該行為一直未被發現,說明不實際影響城市規劃,應適用行政處罰2年的時效,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行政處罰應予撤銷,並責令行政機關重作。
在行政處罰時效方面,本案當事人的違法建設行為發生於1997年,2013年被發現並受處罰,雖然表面上超出了二年的時效,但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實質上處於繼續狀態,違法行為尚未終了,二年的處罰時效並未開始計算,當然也就不存在超期的問題,本案第二種意見是錯誤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本案當事人的建設行為雖已停止,但未依法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這一事實依然存在,建築物處於違法存繼狀態,故其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並未終止,並未超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⑹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行政處罰的問題
1.目前,對於「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這一理解,多數認為不屬於行內政處罰。責令改正往往是容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當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行政主體往往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手段給以制裁。即使是責令限期拆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復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請示時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應理解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當然,最終數不屬於處罰、還是屬於強制執行,還應該看將來的《行政強製法》如何規定。
⑺ 超過行政處罰期限的違章建築還算違建嗎
超過行政處罰期限的違章建築還算違建。
違章建築是由持續狀態的,只要違章建築仍存在,永遠都不會超出行政處罰的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違章建築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八種: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⑻ 行政處罰期限
要處罰的《行政來處罰法》第二十源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兩年後發現不予以處罰,而你所表述的狀態是兩年期內就已經被投訴舉報。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就算是調查取證過了兩年時間,也是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的。因為你這是在兩年內就已經發生的。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條文。以上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