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建城鄉規劃法還是物權法大
物權法大。物權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而城鄉規劃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專,前者級屬別高。
但是,在違建的問題上,兩者不發生沖突。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違建物本身是違法的,所以不受物權法保護。
⑵ 在城鄉規劃法執行之前違章建築也算觸犯的規劃法嗎
如果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立案的的違法建設應該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2008年1月1日後立案查處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⑶ 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的違法建築算違法建築嗎
一般情況下,認定違法建築是有依據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相關的規內定來對違容法建築進行認定,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那麼法律出台之後,相關認定違法建築的標准也會被寫進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准,也肯定屬於違法建築。
⑷ 城鄉規劃法 違章建築
發現違建,可以先獲取關健證據,然後,可以行向主管部門城管局舉報,若不能得到重視,才採用網路媒體,也可以向中紀委網站直接舉報。
相關法律知識
1、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違反了《規劃法》、《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 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相應法規。
(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並要求強制拆除。
⑸ 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的房子算違章建築嗎
不算。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三十四條: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⑹ 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關於「違法建設」的含義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一、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管理習慣的常用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的法律定義,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它與違法建設的「建設」所指向的意義並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裝兩類行為,後者一般不包括安裝行為,同時建設活動含義也超越「建造」在結構學上的意義,建設活動除土木結構的結構學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美感布局諸意義。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在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在規劃控制角度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應當是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所稱的空間布局,應當是指建設物和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改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活動。規劃控制針對對於沒有合法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要麼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要麼超越規劃許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而違章建築是違法建設行為的物質後果。
三、違法建設是競合性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律管理的建築活動,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是競合性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建設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因不具有合法的規劃許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築許可。
「違法建設」不僅是規劃控制的事務,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上的事務,在法律上違法建設對應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管理領域。
(6)違法建築城鄉規劃法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
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隆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摘錄)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怎樣解釋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⑻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