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和建設時間的問題
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時間:根據規定,申請報告中包括中止施工時間。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的規定都出自各個省份的地方法規,目前為止,建設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建議根據所在地的省份,查找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或者條例。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⑴許可證編號;
⑵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⑶用地單位;
⑷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⑸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⑹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范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
2、各類市政工程、管線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結構、平面的裝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類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條例90年代有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復的《中制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③ 2012年7月起實施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里,新老城區如何劃分
一「舊城區」是指建成時間超過30年的歷史城區范圍包括環市路—恆福路—永
福路以南、廣州大道以西、昌崗路—新港路以北、白鵝潭珠江水道鶴洞大橋—同德涌以
東的地區面積約54平方公里。
二「都會區」是指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黃埔區、白雲區北二環高速
公路以南地區、蘿崗區除知識城和九龍鎮區以外的地區以及番禺區沙灣水道以北的地區。
④ 廣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36條與城鄉規劃法64條扺觸嗎
與國家法律抵觸的,以國家法律為准。
⑤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沒被廢止或者被修正了,哪裡能找到
網路,搜索就能找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望採納,謝謝您!~
⑥ 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施行時間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廣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早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7)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的時間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頒布的重要性:
《城鄉規劃法》將農村建設條例性規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層次,對於我國建設規劃中較為薄弱的鄉村規劃納入到了整體統籌中,從實踐角度看,這只是規范廣大農村地區建設規劃的起步與開始。
在「鄉規劃」的推進過程中,應該重新了解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特殊的發展生存大環境,區分不同背景、地區鄉鎮、鄉村規劃的差異性,建立基於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發展程度的鄉村規劃引導體系,因地制宜地結合當地情況的協調城鄉關系。
同時在建設中應特別注意鄉村生態環境、文化古跡遺址,以及耕地農田的保護。特別是被城市建成區包圍、半包圍的「城中村」,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及其舊城改造規劃之中;處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近郊型鄉村,靠近城市增長邊界,屬於城市化的郊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予以明確劃界,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管理和空間控制等。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後,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於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旦違法行為人利用法律空當或其中的灰色地帶逃離法律的制裁,那麼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也就無從談起了。
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六章第58條到69條文中特別明確了對於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判罰,並在第六十九條中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對於《城鄉規劃法》實施的一個有力保障。
但是,現僅以追究刑事責任來概括所有的嚴重違規犯罪行為, 有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加爾文認為,「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
若不以勝於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因此,對於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的進一步完善,應及早提到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