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法》修訂了哪些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1)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擴展閱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㈡ 新建商品房是否必須經過消防驗收
新建商品房是必須要經過消防驗收的。
《消防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准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專中華人民共屬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
《建築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內。容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築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由此可以確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有監督的權利與義務。
㈤ 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劃分為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
按使用版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築工程、鐵路權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環保與節能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葯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
㈥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怎麼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後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㈦ 《建築法》第7條所述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是什麼出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
第一款是概括規定,在中國境內凡是列舉的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亦即領證開工是規定動作,否則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款是例外規定,在經濟和建設規模兩個方面確定了兩個例外,但是注意措辭是「可以不」,亦即你如果申領,也是可以的。實踐中有些國有投資雖然滿足「可以不」的條件,但是仍然申領,主要是完善程序,順利通過審計。
第三款是補充規定,是指國防、鐵路、水利、交通等涉及國計民生重大工程或涉密工程,法定不再申領。用於救災的臨時房建設也可以不再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