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41 64,65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城鄉規劃法貫徹實施擴展閱讀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城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法律憑證。
(2)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的新要求。建設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要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
2. 2014城鄉規劃法執法檢查報告
這是東鄉的,根據具體情況修改下就可以。
(一)《城鄉規劃法》學習、宣傳情況
檢查組發現,《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以來,縣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對這一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在統籌城鄉發展目標、創新規劃理念和規劃管理機制、科學編制規劃、嚴格實施規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
1.多形式、多渠道宣傳普及《城鄉規劃法》
為保障《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我縣非常重視《城鄉規劃法》的宣傳普及工作,縣政府、縣規劃局(縣建設局)在網站上開辟《城鄉規劃法》學習宣傳專欄,舉辦《城鄉規劃法》知識競賽,還通過會議、現場咨詢、公眾問答等方式,宣傳城鄉規劃公共政策屬性、規劃行政許可、規劃公開與公眾參與、規劃實施監督與法律責任等。特別是自2011年全縣開展「三非」清理「百日突破」行動以來,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多次召開動員會、印發宣傳單等方式,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規劃法律宣傳活動,全社會參與城鄉規劃、遵守規劃法規、關心城市發展的良好局面正逐步形成。
2.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學習
2008年以來,全縣建設(規劃)系統分五批次派出20多人次,參加省住建廳和市規劃局舉辦的《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學習班,讓工作人員深入理解《城鄉規劃法》的內涵,以便熟練地運用在工作當中。我縣還組織了三期鄉鎮(場)分管領導參加的《城鄉規劃法》培訓班,平時還要求規劃(建設)部門和鄉鎮相關工作人員把集中學習和分散自學結合起來,增強學習效果。
(二)城鄉規劃編制、實施情況
1.城鄉規劃編制情況
(1)高起點進行東鄉縣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上一輪東鄉縣城市總體規劃,於2004年編制完成,經過幾年的發展建設,東鄉的城市面貌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縣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都發生了變化,原有總體規劃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2010年10月,我縣聘請江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了新一輪修編。為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總規修編工作歷時三年,其間進行了反復的論證修改。2012年8月,《東鄉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終於通過省住建廳專家論證會評審,目前正向市政府申請批復。
(2)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與總規同步進行。縣規劃部門以總規為指南,依據全縣各鄉鎮的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交通和區位條件、人口分布特點,採用以縣域中心(中心城區)為發展主中心,交通干線為城鎮發展軸,中心鎮為發展節點,一般鄉鎮為基礎,點軸和網路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戰略,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成「一核、兩軸、三心、四區」的空間結構形態。(一核:即中心城區,為縣域發展核心。兩軸:即滬昆城鎮發展軸和東臨公路城鎮發展軸。三心:即崗上積鎮、王橋鎮和小璜鎮,分別為縣域西南部、東南部、東北部城鎮發展片區中心,引導和帶動片區各鄉鎮的發展,是縣域內的中心鎮。四片區:即以中心城區為發展核心的中部城鎮發展片區,重點控制和指引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帶動圩上橋、鄧家鄉和虎圩鄉的發展;以小璜鎮為發展中心的北部城鎮發展片區,帶動楊橋殿鎮、珀玕鄉的發展;以崗上積鎮為發展中心的西南部城鎮發展片區,帶動詹圩鎮、馬圩鎮和虎圩鄉的發展;以王橋鎮為發展中心的東南部城鎮發展片區,帶動黎圩鎮、瑤圩鄉的發展。)
(3)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率顯著提高。為切實增強城鄉規劃審批的科學性和指導性,縣城城區先後編制完成了《東鄉縣行政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火車站站前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正在進行《東鄉縣高鐵站前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糖廠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汽配園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工作。上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標志著我縣已基本實現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規全覆蓋。各鄉鎮控規編制工作進一步加強,崗上積、鄧家、詹圩等鄉鎮控規正在編制中。
(4)各項專項規劃編制全面展開。圍繞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提升綜合承載力的目標,我縣今年正積極開展《東鄉縣綠地系統規劃》、《東鄉縣防洪排澇規劃》以及城市道路、公園、街景、廣場等一系列專項規劃編制。
(5)全力做好重點項目規劃建設。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今年我縣安排了59個續建、新建、督建、擬建重點城建項目。為打造城市精美工程,全面建設品質東鄉,我們堅持做到高標准規劃、高規格設計、高品質建設,每個新建工程均要求至少提供三套以上的規劃設計方案供領導決策,反復進行規劃設計評審,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目前,大部分項目的規劃設計都已完成,並在有序實施。
(6)科學引導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城北新區作為我縣城市新區開發建設的主陣場,為「做靚新區」,提高新區建設品位,我縣在完成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基礎上,還專門編制完成了城北行政文化區城市設計,加快了城北新區規劃建設步伐,行政中心、會議中心、文化中心、公安局、檢查院、國稅局等行政事業辦公中心先後規劃建設,新區主次幹道、基礎設施、功能配套等日益完善。同時,進一步引導優質住宅小區開發、商貿、文化、生態等聚集發展,逐步使城北新區成為東鄉的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務中心、生態中心。
2.城鄉規劃實施情況
(1)健全規劃審批管理制度。一是成立了東鄉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對全縣城鄉規劃和區域發展重大問題進行審議,並下設專家委員會,實行專家評審論證制度。二是深入推行「陽光規劃」,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建立完善了規劃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制度,所有規劃建設項目,均在縣規劃局公示欄及工程建設現場進行批前、批後同步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2)抓好規劃的貫徹實施。近年來,我縣在著力完善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並重的同時,抓住關鍵環節,健全和創新制度,完善權力制約機制,凡是重大項目、縣重點工程全部通過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會,集體研究,民主決策。今年實施的59項城市重點工程,均多次進行了調研、認證,反復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後,再報請縣委常委會和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3)嚴查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為保障城鄉規劃的貫徹實施,我縣將工程項目的審批與管理相結合,由規劃局負責建設工程的審批和批後管理,由城管局負責私人建房的批後管理,並按照分片巡查管理的模式,確定批後管理責任人,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各個建設環節,及時發現並大力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同時,組織監察、規劃、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積極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治理工作。在治理過程中,發現立佳·翠碧軒、物流汽貿城、碧桂花園二期等3 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存在超規劃、超容積率的問題,超建面積達30984平方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1]15號)第二條「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的規定,經縣監察局、縣國土局依據有資質的評估公司測算,共補交出讓金740.08萬元,補繳規費、稅金等283.13萬元。上述款項已全部追繳完畢並上交財政。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全民規劃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雖然近兩年我們加大了規劃宣傳的力度,但群眾對城鄉規劃的認識還不夠,如規劃本身的技術性和公共政策屬性,群眾知道和了解的並不是很多,除增加了日常接訪的工作量外,還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群眾上訪。
2.新型城鎮化快速推進與規劃編制相對滯後。一是詳細規劃、專業規劃、景觀規劃、夜景規劃、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等深層次的規劃編制相對滯後;二是城鎮與區域的空間、布局、利用規劃相對滯後,導致城鎮的規劃跟在建設的後邊。
3.規劃人才和技術力量嚴重不足。這里主要包括兩個部門的情況。一是規劃局,盡管2011年成立了規劃局,全縣的規劃力量得到了一定的增強,但由於受人員編制、經費等因素影響,全縣規劃專業人才、技術力量仍然不足,尤其是村鎮一級的規劃人才嚴重不足,管理相對滯後;二是城管局,除了工作經費偏少,目前主要困難是城管大隊中的大部分人員屬專業軍人或企業轉制職工,待遇太低(月工資僅一千元左右),嚴重影響幹部和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4.規劃管理仍然有待於進一步加強。一是突出表現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內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交易土地的「三非」現象仍然較多;二是開發企業受利益驅使,規劃批後超面積建設、公共配套不足、改變建築外立面等現象仍然存在;三是村鎮規劃管理力度有待加強。
5.城鄉規劃變更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當前,普遍存在隨意更改城鄉規劃的現象,城鄉規劃變更未通過地方人大常委會表決,導致「計劃趕不上變化」。
四、幾點建議
一是要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可以在明年初《城鄉規劃法》實施五周年之際,利用會議、網路、現場執法等多種形式開展一次大型宣傳活動,加強《城鄉規劃法》的宣傳,力求做到家喻戶曉。
二是加大規劃編制力度。加強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按照城市定位和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要求,深化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研究,深化人居環境研究,深化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鄉一體化規劃研究,為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提供指導。按照建立多層次規劃體系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時開展重要節點的城市設計,同時加快自然村的規劃編制進度。
三是加大規劃執行力度。進一步整合規劃、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職能,積極籌建綜合執法監察大隊,專門負責城市規劃控制區內「三非」行為的執法查處,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是加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首先,目前中國的城市建設已趨於飽和,正在向小城鎮轉移,今後真正宜居的是集鎮,要在思想上、理論上重視此項工作。其次,規劃不但要考慮地面,還要考慮地下,即以長遠眼光提前規劃城鎮地下管網的鋪設,為城鄉的可持續發展鋪平道路。
3.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具體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若干意見
[本網] 2009-01-23 11:23:00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閩政辦〔2009〕1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推進我省「兩個先行區」建設的過程中,認真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是當前城鄉規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是指導福建發展的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的規劃,是協調福建省各城市發展、統籌區域重大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積極推進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積極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加強對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跨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由共同上一級政府牽頭,所涉區域市(縣)政府參與的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落實。
完善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和《福建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要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列為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統籌兼顧城鎮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需要。在城鎮總體規劃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總體規劃,市、縣、鎮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及時組織修編;規劃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規劃期限屆滿前完成修編和報批工作。
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依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加快城鎮規劃區內近期建設用地和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先修改總體規劃並報經批准後,方可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開展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保證總體規劃有序實施。要對規劃期限內的近期建設作出科學預測和合理安排,將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擬出讓的建設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加強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盡快確定應當編制鄉村規劃的區域。編制鄉村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強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按照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按照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城鄉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鄉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保持一致。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前的技術審查工作、設區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
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行為。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嚴把規劃許可關,對於不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許可;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注重維護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開展鎮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試點工作,選擇一批省重點中心鎮作為試點,由鎮政府核發所在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務上接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對於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內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完善城鎮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措施,市、縣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城鎮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居民的安全問題。對原住房確已形成危房的,應當及時組織遷出安置,符合條件的,在分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時予以優先解決,確保安全。
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公共綠地、教育用地內不得批准作為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商業、旅遊、娛樂、文教、體育、辦公等公共建築及工業生產性用房不得以臨時建設名義報批;對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響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批准。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工地建築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審批機關經核實後可批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加強臨時建設批後監管,對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嚴格核實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制度,嚴格核實規劃條件,保證規劃條件落實。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三、強化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監督,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將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公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人員,及時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情況,並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全面實施。
加強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省重點中心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責任制,做到違法建設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加大對城鎮規劃區內非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力度,對於未經用地審批,非法佔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國土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城鄉規劃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管理,實行持證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
四、加強領導,推動《城鄉規劃法》全面貫徹實施
做好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組織集中學習《城鄉規劃法》,研究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的具體舉措。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不斷深化宣傳。各級公務員培訓機構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領導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加快清理與《城鄉規劃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抓緊修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提供保障。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加強地方部門協作。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設施共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城市聯盟工作,促進區域規劃實施。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託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權。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認真落實《城鄉規劃法》各項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4. 請問網上哪裡能找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急!急!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發布部門: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遊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
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並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機構由鎮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建制鎮或縣、建制鎮人民政府同駐一個城市規劃區內的,其城市規劃管理分別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①組織實施《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及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②研究擬訂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
體規劃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協調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規劃管理問題;③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按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④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⑤負責全省城市規劃
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⑥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⑦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前款作出規定。建制鎮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先進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規劃。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可委託具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也可在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廣大市民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礎資料。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劃區內各企事業單位有義務為編制城市規劃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為進一步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人口分布,協調各項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還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目標及重要設施,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並要對城市的更長遠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設想;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可以為三年至五年。
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經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不同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廣州市、城市人口(指市區人口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下同)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以外的設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萬以上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鎮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所屬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根據分區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設市城市、縣城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城市規劃,在審批前,按審批許可權由相應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主要道路網等重大問題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縣城鎮以外的建制鎮總體規劃作上款所列重大變更時,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安排,可以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使用和協調。
第二十一條城市近期開發和改建的地段,應當提前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按照規劃和規定的開發程序,先地下,後地上進行配套建設,統一組織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照明、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商業、金融、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
育、社會福利事業、治安、消防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提高綜合開發水平,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舊區內房屋的改建,擴建,不得擅自擴大原有用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佔公共綠地,不得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舊區的改建應當同產業結構的調整、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環境整治緊密結合,對有嚴重污染的單位應有計劃地遷移,對騰出和閑置的土地主要用於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擴展文教衛生和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增加城市綠地和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第二十四條舊區改建應保留一定數量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建築物、構築物。
對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古建築、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等,應確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建設地帶。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工程建設。在控制建設地帶,不得增建、新建與保護對象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五章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城市規劃總圖、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道路規劃及其他需向市民公布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匯報。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許可權分級核發。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根據申請者用地性質、面積和范圍,初步選定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二)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三)向申請者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四)審查申請者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五)按城市規劃測繪圖紙核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和界限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必須在一年內申請用地,逾期未申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者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者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意見後,審定其設計方案;
(四)申請者按審定的設計方案,報送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委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尚未開工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時間,分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臨時用地,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管理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合格通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改變建築面貌。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變地貌的活動,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進行上述活動時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
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范圍者,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和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是指壓佔道路紅線或地下管道,影響城市安全或周圍建築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響城市景觀,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整體布局,污染城市環境,有礙消防,佔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綠地,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建設行為。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築面貌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被責令停止建設,仍繼續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強行停止。
第四十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擅自改變城市規劃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因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大型開發區、加工區的建設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的,必須事先編制總體規劃。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1982年由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六條中的「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罰款」修改為「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二、將第三十八第第一款修改為:「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人民之聲》雜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5. 城鄉規劃法違法用什麼標題
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 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6. 淺談如何做好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銜接
一、兩個規劃不協調的主要表現 1、地方政府以及相當多的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總體規劃時單一強調目標導向,有些目標過高過遠。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擴大地盤,致使土地管理失控。而土地利用規劃也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由於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太單一,在保護耕地的單一目標和發展經濟的綜合目標之間,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於發展;信息不對稱,用地指標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來發展的地區因為遠遠不夠只有犯規,發展機會較少的地區因地多而浪費。 3、從根本上說是體制問題。科學性不夠、實施不好、規劃之間不銜接等,是各種規劃共同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體制問題。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銜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土地規劃是5級規劃,有一個指標控制,所以地方規劃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圖。但是就城市規劃而言,由各個城市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編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單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圖去編制規劃。 二、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分析 一是編制歷史不同。城市規劃在我國產生較早,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吸收借鑒了古今中外許多優秀的規劃理論和方法,規劃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比較強。土地利用規劃20世紀80年代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編制工作,規劃中主要用地指標由上至下分解,對實際發展用地的需求考慮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後於城市總體規劃。 二是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城市規劃是綜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編制,從城市需要出發,著眼於發展,重在解決城市空間布局問題,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土地利用規劃從土地供給出發,以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為前提,切塊用於城市建設,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對城市建設用地給予嚴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指標。 三是規劃范圍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的范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布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對城市建設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點和面的關系、局部和整體的關系。 四是規劃統計口徑不同。人口和用地規模都是兩個規劃最基本的規劃依據和指標。兩項最基本指標的不統一,造成了統計口徑的不一致。在人均建設用地上,城市規劃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規劃則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五是編審程序不同。兩個規劃的編制、審批都是政府行為,都經專家評審後報批。在評審報批前,城市規劃要有方案論證、政府會議研究、人大審議等環節,而土地規劃一般只經政府辦公會討論。 1、建立統一的規劃空間體系。規劃打架其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如果是兩個規劃不協調,開發商可以說我符合這個、不符合那個,另外一個說我符合那個、不符合這個,都是對的。國外的空間規劃都是一個體系,從大到小、從國家到區域,相互銜接,層次關系清晰。而我們由於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規劃之間相互矛盾。城市總體規劃是綜合性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綜合性的還是專項的?如果是專項的可以去保護農田、保護生態用地,如果是綜合性的,都這樣定,能不能發展到一起?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按照從大到小的層次去梳理。 2、協調需要共同努力。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兩者在審批許可權、分類體系、編制技術路線上有差異,但在銜接上沒有大問題。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城鄉發展,正確處理好人口增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是兩個規劃銜接的總基礎。而具體的銜接是:規劃指導思想、目標要銜接;土地分類、建設用地標准要銜接;對城鄉結合部的交叉點問題要共同研究;重視跨區域、跨流域的規劃。實際上,無論是城市規劃也好,還是土地規劃也好,現在的問題非常多,但是好多問題不在於規劃本身,而是規劃之外的因素,需要其他方面共同努力。 3、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非常必要,關鍵是要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規劃應該說更側重於規劃市區的科學合理的布置,甚至於深化到城市的設計、建築藝術層面,更多地強調技術層面的合理性。土地總體規劃主要涉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含復墾)計劃兩個指標,應更多地強調保護土地資源,對保障措施提出意見。因此,兩者的銜接首先要落實到規劃的編制階段。在審批和實施的過程中也要銜接,在一個坐標系裡面來研究問題、形成共識,落實管理的規則。目前我們的做法是:保證按時序實現規劃;城市土地和規劃部門共同開展區鎮鄉鎮的土地利用規劃和鄉鎮規劃,用途管制和規劃實施步調一致;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兩個部門共用一套衛星資源,共同介入規劃和土地實施管理;嘗試建立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果反饋系統。 4、改變目標導向,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現在我們要轉變觀念,城市規劃首先要考慮資源約束,尋求集約緊湊的布局模式,強調內涵發展,千方百計杜絕形象工程。土地規劃要重新審視目標。從城市的科學合理布局、交通運輸功能之間的聯系出發合理確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佔一部分耕地。我們要承認這個現實,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規劃。對於科學合理的發展需求,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應該給予支持、及時滿足。與此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約束和考核指標,盡可能擠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另外,兩個規劃也好、兩個部門也好,要經常溝通、互相探討,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 1、要盡快制定全國的城市發展戰略。目前,這一輪城市總體規劃還是一個過渡,因為先天不足,所謂先天不足是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發展戰略來指導各個城市的發展。所以我覺得國家應該認真研究全國的城鎮發展戰略,同時跟全國土地利用規劃很好地結合起來。 2、必須要用經濟手段調控。各個城市擴大規模的主要驅動力是經濟利益,控制不住的原因是沒有採用經濟手段。發達的地區要想發展,佔地的話,就要付出更多的經濟代價,補償到發展不夠好、或者需要保護的地區。 3、加大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工作(含復墾),實現占補平衡。同時,要切實做好劃區定界,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順利實施,各項規劃指標得以落實,基本農田全部落實到田塊,確保基本農田不被佔用。 4、土地利用要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基本原則。進一步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調控作用,在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的同時,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在強化計劃對用地審批調控的同時,強化計劃對實際用地的調控;在強化計劃執行過程監管的同時,加強計劃執行結果的評估考核。要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凡不符合規劃、沒有用地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絕超計劃批地、用地;要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的規定,切實控制工業用地,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高爾夫球場、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培訓中心等項目用地。同時,要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在堅持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和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建設用地需要,積極為民生項目建設提供用地保障。 5、要以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為契機,依法開展規劃效能監察,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要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工作,著力推進城市規劃依法行政。同時,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與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將貫徹實施的有關具體要求納入指標體系,定量、定性分析執行情況。要認真開展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工作,納入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是通過地方黨委常委會研究後或地方黨委一把手首肯後,再提交政府常務會研究,而責任追究只是政府的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責任單位(部門)領導的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他們升遷、降職、處罰(包括刑事)的重要依據。 6、要培養一批懂既城市規劃,又懂土地管理的專業隊伍,負責對該地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研究。
7.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立法背景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引導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作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鄉規劃對於維護社會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江蘇省城鄉規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支持、監督下,經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總體水平,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率先實現了城鄉規劃全覆蓋,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隨著《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城鄉規劃更加突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城鄉規劃法》對依法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強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現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城鄉規劃形勢的發展,迫切需要結合新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制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需要。《城鄉規劃法》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強調了城鄉規劃在引導、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規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鄉規劃理念和指導思想,健全統籌城鄉的規劃管理機制,進一步補充、細化和完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據和基本手段。我省正處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歷史進程。一方面我省的城鄉規劃已經具有大量的豐碩成果,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對城鄉規劃提出新的要求。通過制定《條例》,可以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依法制定城鄉規劃的職責以及對城市規劃的具體要求,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三)制定《條例》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城鄉規劃嚴肅性的需要。城鄉規劃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屬性,關繫到各行各業的發展和千家萬戶的利益,是事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近年來,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斷受到沖擊,擅自改變規劃、違反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城鄉發展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以及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通過制定《條例》,可以強化城鄉規劃的法律地位,依法維護規劃的嚴肅性,遏制破壞規劃、違反規劃的行為,加大對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四)制定《條例》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和體制,是保障規劃實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目前,我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還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區和市、縣(市)規劃機構不健全,規劃管理不夠規范,鄉鎮和村莊的規劃管理還比較薄弱。通過制定《條例》,可以有效強化城鄉規劃的統籌管理,完善規劃的決策機制,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檢查,促進城鄉規劃實施的規范化、有序化管理。
8.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的地域范圍。
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製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
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