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物的保護管理
當代世界,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護人類共同創造的文化遺產,是國際社會各個國家的共同要求。許多國家都為此而制定了保護文物的法律和法規,加強了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文物保護和管理是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國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等手段,協調、處理文物保護與國家各部門、各社會團體以及人民群眾的關系,並通過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為的與自然力對文物的破壞和損害,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護管理,涉及社會不同職能的各個部門;文物的科學研究,涉及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的多種學科。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因此,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的科學。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在總結新中國成立後33年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對1961年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和補充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文物保護的對象、范圍和處理各部門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行為准則和違法的責任,為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有其自己的特點。文物的普查、復查和確定文物保護單位,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文物普查和復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的狀況,以便進行科學鑒定,從而評定文物價值,區分文物等級和決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在此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確定文物保護的目標重點和步驟,制定長遠規劃和短期計劃。文物復查是定期反復進行的,以便於根據復查了解的新情況,取得的新成果,調整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文物保護的規劃和計劃。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把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作為一項工作內容進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納入各地區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加以保護。
B. 對文物保護有哪些合法建議
1、貫徹國家《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精神,實現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計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通過調整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機制,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管理體系。強化政府宏觀管理職能和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提高全市文物工作的整體水平。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縣、區各級領導的責任制加以考核,落實各區文保機構人員的定崗定編。加強專業隊伍的建設,因地制宜引進文物保護管理、文物基礎研究等方面的業務人才。縣區財政建立專項文物保護經費,並逐年穩步增長。 2、建立公眾參與的保障和激勵機制。健全社會廣泛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機制,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遺產保護。繼續加強基層文保機構的工作,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網路,注重發揮以街道、社區為構架的基層業余文物保護組織的作用,形成各級各層次管理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緊密配合的良性運作機制。加強業余文物保護通訊員隊伍建設,逐步完善《杭州市基層文物保護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撥出一定的專項資金,以「以獎代撥」的形式建立對業余文保員和對歷史文化保護有貢獻者的經濟激勵制度,建立市、區、街道(鄉鎮)文物保護網路,並對其運行的規律及時進行研究和總結。 3、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採取有力措施,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使用保護責任書》簽訂工作全部到位。強化文物使用單位的保護意識,解決當前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社會公眾參與主體不足,參與領域不深,參與的制度化和穩定性較低等問題,確立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制。 4、建立半官方、半民間的保護團體及專門咨詢機構——杭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對文物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評估、保護、維修及使用進行研究、咨詢、監督和技術指導,並授予一定的法律權力,以作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及其環境的安全屏障。 5、通過研究,改革文物保護管理財政體制,市財政政策應向文物資源豐富和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傾斜,加大對各區、縣(市)文物保護事業的扶持力度,將文物保護經費多用於基礎工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和縣市文物保護工作,以解決各地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平衡的現象,推動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全面、均衡、可持續發展。 6、配合基本建設特別是重點工程為主,積極開展搶救性考古發掘,並對涉及城市建設的地段和半山、留下等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提前進行調查,為城市建設決策提供依據。
C. 中國文物的保護組織到新的建設規劃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1.城市建設、基本建設、村鎮建設等部門要重視文物的保護工作,把文物作為新建設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來對待,採用各種不同的形式把它們組織到規劃中去。中央關於文物工作「五納入」中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之中,因而,文物保護也是規劃建設部門本身的職責。
2.文物保管部門首先應當把所在省、市、自治區、縣、市區域內的古建築目錄,分別情況,把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築情況提交給市鎮規劃、基本建設部門。特別是應該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出保護范圍,經過批准之後,送交規劃、建設部門,請他們考慮將其納入新建設中加以保護。至於保護的方式、周圍環境的保護以及如何開放參觀游覽的問題,都應與城鎮規劃、基本建設、旅遊部門密切協作,共同研究妥善的保護辦法。有許多的城鎮規劃、水利建設、鐵路選線、礦山開采、廠址建設等部門,在進行規劃設計之前,都到文物部門去索取資料,以便加以保護,縱或是無法原地保護時,也好早做搬遷或維護加固、工程技術設防等措施。
3.領導重視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關鍵。目前,有一些領導同志,對文物的價值和情況不了解,需要我們做具體工作的同志,經常地把文物工作的情況,文物本身的價值向他們匯報。根據許多省市的經驗,凡是這一工作做得好的,都得到了領導的重視,使工作得到了進展。
D. 文物保護規劃屬於法定規劃嗎
根據《全國重抄點文襲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修訂稿)》第十三條: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5年。位於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應與城鄉規劃期限相一致。規劃期內可根據要求分為近期、中期、遠期。近期規劃一般不超過5年,應優先解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亟待實施的保護項目。受不確定因素影響的規劃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實施計劃,適時啟動。
E. 有無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全國性立法
我國現代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活動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1928年成立古物保存委員會。古物保存委員會是中國歷史上由中央政府設立的第一個國家級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蔡元培任主任委員。這一機構的設立與隨後《中國古物存法》及其施行細則的頒布,開啟了國家對文物實施保護與管理的歷史。
1929年在北京成立民間學術研究機構,中國營造學社,朱啟鈐任社長,梁思成、劉敦楨分別擔任法式、文獻組的主任。學社從事古代建築實例的調查、研究和測繪,以及文獻資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編輯出版《中國營造學社匯刊》,開始系統的運用現代科學方法研究中國古建築。1946年學社停止活動。中國營造學社為中國古代建築史研究作出重大貢獻。
1930年,當時的國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共17條,對文物的含義、保存要求、文物的發掘等做了規定,1931年公布《施行細則》,共19條,增加了保護古建築的內容。
1948年清華大學梁思成先生主持編寫了《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共收入 22 個省、市的重要古建築和石窟、雕塑等文物465處。《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是中國現代最早記載全國重要古建築目錄的專書,成為以後公布全國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的基礎。編此簡目的主要目的是供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及接管時,保護文物建築之用。
以上為第一階段,中國現代文物保護的開啟與初步的探索階段。
1950年建國之初,正是百廢待興之時,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即發布了保護文物古跡的政令。包括頒布《禁止珍貴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關於地方文物名勝古跡保護管理辦法》、《關於徵集革命文物的命令》、《關於保護古建築的批示》等。
1956年國務院開展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此後1981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近40萬處,為發展我國文物事業奠定了基礎。2004年4月,國務院又啟動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1961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奠定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的基礎。同時,公布了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0處,實施了以命名"文物保護單位",來保護文物古跡的制度。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80處,現在共有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約7000餘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約6萬余處。
以上為第二階段,新中國的文物保護的探索與初步發展階段。
1977年10月,國家文物局頒發《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境定、管理辦法》,我國開始實施文物出境鑒定製度。1989年2月,文化部發布了《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2007年文化部又發布了《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和《文物出境審核標准》。
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首次24個歷史文化名城,標志著歷史古城保護制度的創立。截止2007年9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已達110座
1982年11月頒布《文物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文物保護的法律。該部法律分別於1992年、1997年進行了部分條款的修改。
1984年1月國務院頒布《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和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此後我國一些相關法規中也都相應的規定的文物保護的內容。1989年12月頒布《城市規劃法》,其中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城市新區開發應當避開地下文物古跡。
1985年1月,中國政府加入《保護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始與國際接軌。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開始對世界遺產實施監測巡視制度。
1986年國務院確定將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較完整地保存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與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落,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加以保護。現北京已公布歷史文化保護區40處,浙江省歷史文化保護區43處,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12處等。
1987年,中國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遺產"長城、故宮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黃山首批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1992年,九寨溝、黃龍、武陵源首批列入"世界自然遺產",1997年,我國首次有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分別是平遙和麗江。2000年首次有村落"皖南古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現在中國共有世界遺產33處,居世界第三位。
1989年10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明確了水下文物內涵和外延,對水下文物考古和文物保護做出了規定。
1997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即文物保護"五納入"。
1997年3月,全國人大公布的新《刑法》,專節規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新刑法規定了走私文物罪、盜竊文物罪、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倒賣文物罪、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私出售或者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
2002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針對新期文物保護存在的問題,對文物保護管理做了全面規定,是我國文物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5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文物保護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及2005年9月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分兩批公布中國歷史文化名鎮44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36個。
2005年12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通知確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全國文化遺產日"。
2006年9月國務院公布《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個單項行政法規。
2007年4月,國家在北京、內蒙古、河北、甘肅、陝西、山西、山東、寧夏等全國13個省、市、自治區全面展開長城資源調查。這是落實國家《長城保護工程(2005-2014年)總體工作方案》十年計劃的第一步。
以上為第三個時期:改革開放之後的法制化保護與保護開改、綜合治理的全面發展時期。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是: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等四項內容。
F. 辦理項目核准時,發改委要求報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具體指什麼
指規劃條件不同。對於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也不同,新址項目參考的是《選址意見》,內項目自有土地容參考的是《自有土地規劃條件》,各個城市的名稱可能略有不同,這是北京。
請規劃局出具規劃意見,需要到規劃局窗口或網站下載報關單,填寫相關內容,這會告訴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6)文物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委員會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項目審批機關進行審批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招標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審查時,應當適當徵求社會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實行專家評價制度。
G. 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相應資質,能夠編制文物保護規劃的單位有哪些
這個到國家文物局網站查啊,或者各省文物局的網站查啊,都有
H. 城市規劃中文物保護紫線是什麼意思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第六條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8)文物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委員會擴展閱讀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一)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佔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I. 文物保護的「四有」和「五納入」是什麼
「四有」:有保護范圍、有保護標志、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
「五納入」:1997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文物保護,指的是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留物採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做文物保護。
(9)文物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委員會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
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最新數據,目前,我國登錄不可移動文物近77萬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2處。國家核定公布歷史文化名城118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350處。目前,我國已擁有世界遺產41處,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9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8項。
可移動文物是指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國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系統國有博物館收藏文物2864萬余件(組),還有大量文物收藏於其他國有單位和民間。
J. 文物保護五納入
《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
1997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把各級政府保護文物的責任進一步具體化。
「五納入」是建立國家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保護文物、發展博物館事業的基本措施。「五納入」的提出和貫徹,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5年來,許多地方積極貫徹落實「五納入」的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創造了許多好的經驗,但在一些地方,對「五納入」工作的貫徹落實還存在著不平衡。為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其實質是將文物保護緊密地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相結合,與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相結合,明確文物保護和事業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實現文物的長期保護和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各地應專門編制本地區文物事業發展計劃,並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文物比較豐富的地區在明確本地文物工作總體目標的同時,要分別提出文物維修項目、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文物保護和利用設施建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具體目標和工作措施。
二、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和《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對於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特殊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和保護,應當作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鄉建設中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在項目審批前要徵求文物部門的意見。
三,要研究、探索科學的保護手段和保護方式,加強對大遺址的保護。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要考慮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區等大遺址的保護發展規劃,對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要切實加強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必須包括文物保護的內容。規劃中應當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埋葬密集區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各地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
四、文物保護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各級政府應按照《文物保護法》和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文物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隨著當地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五、為支持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對困難地區的重點文物保護及維修等項目給予專項補助。文物豐富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用於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文物保護工作。
六、為拓寬文物事業資金投入渠道,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確定的文化經濟政策及財稅優惠政策(詳見國發〔2000〕41號),並結合當地文物開發利用情況,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專門用於文物保護;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吸引社會資金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七、將文物保護納入體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凝聚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事業。為此,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文物保護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努力促進我國文物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承擔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強化行業管理職能,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八、中央政府已建立國家文物保護部際協調會議制度,由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國土、建設、文化、海關、稅務、環保、工商、林業、旅遊、宗教、文物等相關部門組成。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建立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九、把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除指定專人分管文物工作外,還應將文物保護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內容之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對「五納入」工作的先進地方進行表彰。對於各地方出現的損害文物事件,除應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外,同時應追究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