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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陵區城鄉建設

發布時間:2021-02-15 08:16:39

① 揚州市廣陵區湯汪花園芙蓉苑產權證什麼時候好辦

1、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因此,房產證應該在買房後30日內進行辦理。
2、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根據以上辦法制定了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根據資料的多少盡量提速,可能10個工作日就能完成,也可能15個工作日才能完成。但一般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辦結(補充材料的工作日順延)。
3、商品房的房產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確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② 揚州的行政劃分

廣陵區是揚州市的主城區, 行政區域面積77.5平方公里,人口30.95萬人;
邗江區總面積內7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萬人容;
維揚區總面積126平方公里,總人口30萬;
江都市總面積1 332.54平方千米,全市戶籍人口106.65萬人;
高郵市總面積1963平方公里,總人口83.16萬人,共有24個民族;
儀征市總面積903平方千米,總人口60萬;
寶應縣總面積1468平方公里,人口92萬。
註:除儀征外,其餘數據均來源於當地政府網站最新公布信息。

③ 揚州市廣陵新城未來幾年還有哪些重大城建項目

可以去文昌大橋橋西曲江公園邊上的揚州市規劃展示館看看,那裡有整個文昌大橋東的三維電子地圖展示了文昌新城今後的發展規劃遠景,現在每周都有固定時間對普通市民開放的。

④ 廣陵區建設局長有幾個

揚州市廣陵區城鄉建設局一共有6位局領導,局黨委書記是:許明、局長是:張廣武、副局長有4位分別是:郭慶祿、徐步雲、徐銘、周小君。
望採納我的回答。

⑤ 揚州哪年被評為國際最佳居住城市

2004年12月,揚州摘得「中國人居環境獎」。

中國人居環境獎由建設部於2000年設立的全國人居環境建設領域的最高榮譽獎項。目的是為了表彰在城鄉建設和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斷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切實改善人居環境。

努力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城市,以鼓勵和推動城市高度重視人居環境的改造與建設,在環保、生態、大氣、水質、綠化、交通多方面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以適應城市居民由小康向更高層面邁進的需要,並提升城市乃至國家的現代形象。

(5)廣陵區城鄉建設擴展閱讀:

揚州,古稱廣陵、江都、維揚,建城史可上溯至公元前486年,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大運河揚州段入選世界遺產名錄;揚州列入中國海上絲綢之路申報世界遺產城市之一。

截至2018年5月,揚州市下轄邗江區、廣陵區、江都區3個市轄區和寶應1個縣,代管高郵、儀征2個縣級市。全市共有62個鎮、4個鄉和17個街道。全市總面積6634,其中市轄區面積2310。

揚州沿河地區包括1個縣級市和1個縣,分別是高郵市、寶應縣。

揚州沿江地區包括3個市轄區和1個縣級市,分別是邗江區、廣陵區、江都區和儀征市。

⑥ 廣陵區人民法院於金波被判多少年

據媒體報道: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執行員於金波提起公訴。至於如何判決須根所數額、情節來裁量: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數額司法解釋解讀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准,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准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⑦ 潤洲、京口、江寧、白下、建康、金寧、維揚、廣陵、臨安、武林、姑蘇、錦宮城,所指的現代的城市(地名)

潤洲——鎮江
京口——鎮江
江寧——南京
白下——南京
建康——南京
金陵——南京
維揚——揚州
廣陵——揚州
臨安——杭州
武林——杭州
姑蘇——蘇州
錦宮城——成都

⑧ 揚州市廣陵區城中村貨幣拆遷補償標准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補充:
大概2500
追問:
農村農田改造搬遷補償標准
回答: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字體大小:大 | 中 | 小 2006-04-26 14:42 - 閱讀:44240 - 評論:132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5年7月21日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類別

地 區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鍾樓區、戚墅堰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大豐市、東台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附件2: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地區

年齡段

最低保障標准(元/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一類

第二年齡段

/

160

第三年齡段

/

140

第四年齡段

200

/

二類

第二年齡段

/

140

第三年齡段

/

120

第四年齡段

170

/

三類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四類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⑨ 揚州湯汪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揚州湯汪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8月0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專
法定代表人屬:陳春萍
成立時間:2014-08-05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100200016657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揚州市廣陵區湯汪路37號湯汪鄉政府內

⑩ 揚州行政區域

廣陵區是揚州市的主城區, 行政區域面積77.5平方公里,人口30.95萬人;
邗江區總面積7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萬人;
維揚區總面積126平方公里,總人口30萬;
江都市總面積1 332.54平方千米,全市戶籍人口106.65萬人;
高郵市總面積1963平方公里,總人口83.16萬人,共有24個民族;
儀征市總面積903平方千米,總人口60萬;
寶應縣總面積1468平方公里,人口92萬。
註:除儀征外,其餘數據均來源於當地政府網站最新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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