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廈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籌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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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廈門市醫保報銷比例,廈門市醫保異地就醫報銷比例政策【新規】
廈門市農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比例
1、門診補償:
(1)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葯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葯費限額50元。
(2)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5)中葯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范圍:
A、葯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准,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2)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廈門市農村醫療保險問答
問:我父母現在都住在安徽農村,參加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請問這種保險報銷金額有沒有封頂,最多能報多少?另外,我現在想給他們再買一份大病醫療保險,請問將來這這個險種報銷時會不會有沖突?
如果在本省內的醫院看病,報銷比例能不能達到50%,另外,醫療票據就一份,如果報了農村醫療保險,還有沒有辦法再去保險公司報大病醫療保險?
答:新農合最高封頂為四萬元每年,報銷比例為除起付線以後鎮級醫院為最高80%依次為縣級60%級和省級45%,和其它商業保險不沖突。請保留各項資料復印件並讓收你材料的新農合辦公室蓋他們的公章去報銷商業保險。
廈門市農村醫療保險溫馨提示
與2007年制度啟動時相比,2010年發布的新版《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中,甲、乙類葯品已達2422個品種,比上一版《葯品目錄》增加了300多種葯品。同時,醫保基金支付范圍逐步擴大,門診特大病、慢性病規定病種的范圍不斷增加。
另外,廈門市通過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重點解決在城鄉之間流動的安徽省農村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進而實現醫保關系在不同制度與不同地區之間順暢地轉移接續。通過與「長三角」地區開展醫保管理協作與經辦服務的對接,不斷完善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方便我省參保人員能更好地享受異地醫保待遇。
2015年,廈門市繼續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項民生工程,並提高了醫保的報銷待遇。為幫助廣大參保居民進一步了解居民醫保政策,掌握如何參保、就診、報銷等相關程序,從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居民醫保2015-2016年度待遇及報銷政策。
廈門市參保人員待遇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後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間,憑醫保卡、社會保障卡、身份證(18周歲以下參保人員可憑戶口簿,以下簡稱:有效證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報銷待遇②特殊病門診待遇③普通門診待遇④生育費用補助待遇⑤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補助待遇
●1.廈門市住院報銷待遇
一級醫院住院:
醫保范圍內費用超過20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報銷90%;
二級醫院住院:
醫保范圍內費用超過40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報銷80%;
三級醫院住院:
醫保范圍內費用超過60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報銷70%;
異地(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
醫保范圍內費用超過60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報銷50%。
住院起付標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詳見下表:
醫療機構普通居民起付標准(門檻費)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18周歲以下居民起付標准基金支付比例(報銷比例)
三級醫院60030070%
二級醫院40020080%
一級醫院20010090%
異地就醫60030050%
1、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居民住院、門診特殊病和普通門診的累計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
2、使用乙類葯品和診療項目,需個人先自付一定費用。
●2.廈門市特殊病門診待遇
參保人員患有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惡性腫瘤、腎透析、腎移植術後、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甲狀腺功能亢進、癲癇、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膀胱腫瘤(灌注治療)、肝移植術後、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康復治療、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小兒腦癱等27個病種,經申請確認後,享受每月限額下60%至80%的報銷待遇。
●3.廈門市普通門診待遇
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50%(在其他居民定點醫院發生的普通門診不享受此待遇)。單次就醫費最高報銷限額為40元。一個年度內最高報銷限額為160元,其中:男滿60周歲和女滿55周歲以上的參保居民最高報銷限額為240元。普通門診的報銷不設病種限制,醫療費用直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算。
●4.廈門市生育費用補助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居民生育,順產(含助娩產)補助600元、剖宮產補助1200元。
●5.廈門市參保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補助待遇
參保居民中持有殘疾證的下肢殘疾人、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在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定點機構裝配下肢假肢、配備助聽器給予補助。每5年對持證下肢殘疾人裝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補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補助1000元,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配備助聽器每隻補助2400元。
廈門市醫保報銷辦理須知
●1.本地住院就醫
參保人員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持有效證件在醫院辦理醫保住院手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出院時在醫院直接報銷結算。不在定點醫院就醫或不在醫院辦理醫保住院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2.特殊病門診待遇的申請辦理
參保人員填寫《廈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並附近期相關病歷、醫學檢查報告單,報廈門市醫保中心特殊病鑒定辦公室,由廈門市醫保中心組織醫療保險專家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發放《門診特殊病治療卡》,憑卡享受特殊病門診待遇。鑒定每三個月組織一次。
●3.異地就醫辦理手續
參保人員所患疾病在三級醫院(含專科醫院)難以確診或無治療手段的,可申請轉往異地住院診治。異地轉院須填寫《異地轉院申請表》,經廈門市三級以上定點醫院簽署意見後,報廈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後,轉入異地治療。
參保人員在異地突發疾病,確需住院醫療的,應當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入院後3日內向醫保中心電話備案。
轉院及異地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後一個月內,攜帶轉院審批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發票單據、出院小結和有效證件到醫保中心報銷結算。
●4.生育費用補助待遇辦理
生育出院後一月內,憑有效證件、准生證、嬰兒出生證明、醫療發票、費用明細清單和出院小結,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報。
●5.新生兒先天性疾病報銷辦理
新生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新生兒參保手續的,從其出生之日開始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有效證件、住院發票、費用明細清單和出院小結,於出院後30日內,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報。
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其個人承擔在政策范圍內超起付線2萬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險待遇,按照50%-80%比例報銷。具體分段比例為:
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2萬元以上分段報銷比例
0~5萬元(含)50%
5萬元~10萬元(含)60%
10萬元~30萬元(含)70%
30萬元(不含)以上80%
2017年廈門醫保新政解讀,廈門醫保報銷比例
廈門醫保出新政在京滬12家醫院住院可當場報銷新年伊始,廈門即出台首個醫保新政。昨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人社局獲悉,從現在起,廈門醫保參保人如果需要到省外就醫,只要先報備,且住院醫院是北京、上海的12家試點醫院之一,就可在就醫地實現醫保支付范圍內醫療費用一站式報銷的服務,不必等到返回廈門再報銷。此舉走在全國前列,將大大減輕參保患者的醫療費用墊付壓力。據介紹,人社部門還將在不久的將來逐步擴大廈門醫保省外結算試點地區和試點醫院的規模,進展狀況將及時予以公布。以前須25個工作日..…[詳情]
廈門農民居民醫保同標准
農民居民醫保同標准福建省廈門市通過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全民醫保體系,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實現醫保同標准、無差別,一樣享受充分全面的醫療保障,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農村居民「新農合」醫療與城鎮居民醫保分屬不同體系,繳納費用不同,保障水平差異大。2008年,廈門就開始探索農村城鎮醫療保障均等化。一方面,加大各級政府財政補貼的力度;另一方面,把原本由衛生部門主管的「新農合」移交給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經辦、管理城鄉醫保,避免多頭管理,重復投資..…[詳情]
福建廈門醫保報銷流程
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近日出台《關於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該醫保惠民新政是今年市委、市政府24項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通知》通過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准和門診醫療費報銷水平,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負擔,實現全體市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全面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數。醫保新政實施後,每年可減輕參保人員1500多萬元門診醫療費負擔。醫保門診醫療費報銷水平將達到55%據統計,一個社保年度內,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絕大多數發生在5000元以內。為了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詳情]
廈門醫保卡余額查詢方式2015
2015廈門醫保卡余額查詢,廈門醫保卡余額查詢在線使用:說明:打開頁面後,請輸入社會保障號進行查詢廈門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查詢[廈門醫保卡余額查詢數據由廈門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提供]廈門醫保卡余額查詢電話:廈門市醫療保險中心統一查詢電話(0592)12333,同時可以咨詢醫保卡定點醫院、醫療保險辦理、醫療保險補繳(補交)、醫療保險轉移等問題的查詢。簡訊查詢:手機用戶發送簡訊:11#社保登記的身份證號#社保卡號發送到106219009客服電話:0592-8798794廈門醫保卡余額上門查詢:廈..…[詳情]
2015廈門城鄉居民醫保新惠民政策
7月起,廈門城鄉居民醫保又有新惠民政策。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天召開新聞通氣會透露,廈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將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90元提高到430元,城鄉居民醫保門診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醫保新政實施後,每年可減輕參保人員1500多萬元門診醫療費負擔。醫保財政補助增40元7月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准,將從原來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准由原來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比國家提出「今年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准達到人均320元..…[詳情]
2. 淄博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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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從山東省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回局獲悉答,2015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籌資標准已公布,其中,成年居民一類標准為220元,二類標准為150元;學生和兒童為1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為繳費期,逾期補繳時要將財政補助部分一同繳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15年度個人籌資標准調整如下:規定繳費期內個人繳費標准,成年居民一類標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調整為220元,二類標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150元;學生和兒童由每人每年80元調整為100元。繳費日期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超過繳費期補繳的,應將財政補助部分一同繳納。記者了解到,具體財政補貼數額將於2015年制定,但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原則上將不低於每人每年360元。也就是說,如果居民錯過這三個月的繳費期,在下一年度補繳時將多繳納約360元的財政補助部分。
信息來源:淄博市社保處宣傳彩頁
3. 2018年,居民基本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再增加多少
2018年居民基本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比2017年增加4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於49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基數部分的補助標准不變,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和中部地區60%的比例安排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
省級財政加大對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力度,進一步完善省級及以下財政分擔辦法,地方各級財政按照規定足額安排本級財政補助資金並及時撥付到位。
2019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於520元,新增財政補助一半用於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籌資標准上增加15元);個人繳費同步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250元。
據了解,城鄉居民醫保按照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實行定額籌資辦法。近年來,各級政府持續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從2007年人均補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對減輕參保群眾繳費負擔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消費價格指數自然增長,以及新醫葯新技術的廣泛應用,醫療費用逐年快速增長,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准需合理調增,以支撐制度功能長期穩定發揮。
新增籌資一個方向是確保基本醫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鞏固提高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保門診費用統籌及支付機制,把高血壓、糖尿病等門診用葯納入醫保報銷,重點保障群眾負擔較重的多發病、慢性病。
4. 陽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意見》(粵府辦〔2004〕21號)和《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醫保是將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為一體,建立籌資標准、參保補助、待遇水平城鄉基本一致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一項非營利性公共保障事業。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參保自願、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待遇與繳費相掛鉤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相結合以及統籌互助、共擔風險的方法,建立城鄉居民醫保住院統籌基金(以下簡稱「住院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障制度。
城鄉居民醫保不設個人賬戶。
第三條城鄉居民醫保的實施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市城鎮和農村戶籍居民(以下統稱參保人)。
第四條城鄉居民醫保以基本醫療為主,補充醫療為輔,建立多層次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包括住院統籌、普通門診統籌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等。
第五條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用於普通門診,部分用於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住院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用於支付參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所發生的部分醫療費用。
第六條城鄉居民醫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和待遇水平。
第七條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全市統籌。全市范圍內執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實行全市統一的繳費標准,基金實行統一收繳、統一核算和統一管理。
第八條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徵集和支付。建立基金征繳、支出的激勵約束和責任分擔機制。要加強基金管理監督,強化基金核算和內控,建立健全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預警機制,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第九條市政府對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負總責,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實施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負責,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落實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預算安排。
市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負責政策、制度的調整、制定,協調落實各相關部門職責,檢查督促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市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支付和基金的管理;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宣傳發動、參保、征繳工作,具體辦理參保人的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資料錄入、保費徵收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管、審計、監察、民政、教育、農業、公安、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5. 社區城鄉醫保籌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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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范引導,穩步推進。
一、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二、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
(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三、加強管理和服務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葯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准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准和業務規范。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關改革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准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葯規范和出入院標准等技術標准。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葯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
(十七)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試點工作成為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實踐。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
6. 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遵循低水平、廣覆蓋、群眾自願、屬地管理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三條全市執行統一的居民醫保政策,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層次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居民醫保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居民的醫保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有關部門在居民醫保工作中的職責: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區居民醫保業務,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基金的運行管理,並做好縣(市)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工作。
(三)審計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五)葯品監督部門負責做好葯品生產、流通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的戶籍認定工作。
(七)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鎮低保對象的參保工作。
(八)殘聯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定及參保工作。
(九)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宣傳動員,並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居民醫保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和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七條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居民醫保。
以多種形式就業的城鎮居民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參加居民醫保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居民醫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互不視同繳費年限。 第九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籌資標准為: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8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80元。
(三)非學生和少年兒童的低保對象、非學生和少年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140元。
市與縣(市)、區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的分擔比例為4:6。
屬低保對象的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第十條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繳費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財政部門審核後,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為低保對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共同構成醫保基金。
醫保基金分別設住院統籌基金和居民門診賬戶。住院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居民門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參保居民門診賬戶劃入數額為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醫保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基金利息收入並入醫保基金。
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對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醫保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報告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十五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個人按以下比例承擔: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三)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第十六條參加居民醫保的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用,無其他責任人的,列為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七條批准外轉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結算。但在居民醫保有效期內,全日制在校高中、中專、技校學生放假回原籍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准結算。
第十八條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報銷50%。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三)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
第十九條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指危、急、重病人在門診緊急治療)費用可並入住院醫療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醫保基金支付50%。在我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准支付,但必須在3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病情穩定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探親、國內旅行等在外地因急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5日內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在出院後60日內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等有關材料,由經辦機構按外轉就醫比例報銷。
除急診外,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期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停止其居民醫保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居民醫保待遇,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3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居民醫保,再次參加居民醫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以後連續繳費的,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每個結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總額最多不超過45000元。 第二十二條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
第二十三條居民登記參保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登記參保和費用繳納期限。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從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本制度啟動當年,居民參保應當一次性繳納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費用,自繳費次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五條居民醫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協議》格式示範文本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文本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居民醫保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居民醫保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居民醫保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醫保基金支付的少年兒童用葯、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范圍,按照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醫保基金應支付部分,採取記帳方式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個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醫療費用,實際撥付醫療費用為應撥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撥付。 第三十條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以參加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一條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准為: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周歲以下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0元。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居民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按80%的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居民醫保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給居民醫保基金造成損失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六條參保居民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並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待有關部門明確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醫療消費變化情況和上年度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等,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准、財政補助標准、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為化解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風險,擴大參保居民醫療保險范圍,探索建立全市居民醫保基金調劑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開展居民醫保所需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實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地方法規)
7.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哪些法律規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地方有著相應的政策。涉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范圍和標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執行。
2、起付標准(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一級540元。
3、就醫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專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後,應轉回定點首診醫院。
(換句話說就是一但得病必須在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是指定的小醫院看病,要這些小醫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醫院出證明轉到大醫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馬要轉回來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就是住越小的醫院,報得越多些)
5、基本保額: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萬元。如果是由於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直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到每人2萬元。
8.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體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准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願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三)保大病,保當期,不設繳費年限;
(四)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 (統籌模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參保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的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並組織參保及資助。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組織在冊學生、在園幼兒參保。
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管理並協助組織散居兒童參保。
計生部門負責新增計生「三結合」幫扶對象的確認並提供證明,幫扶部門給予參保資助。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統一組織城鄉殘疾人員(不含殘疾學生、低保殘疾人)參保。負責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以及殘疾學生兒童的參保資助。
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負責組織其他城鄉居民(含散居兒童)參保。
第五條 (業務經辦)
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市和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 (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年齡滿1個月以上的嬰兒、散居學齡前兒童和因病(殘)未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現役軍人)。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離休幹部、港澳台地區人員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繳費標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分設三檔:第一檔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檔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檔每人每年300元。城鄉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在戶籍所在地任選一檔參保繳費,家庭成員所選繳費標准必須相同,且選定的繳費標准兩年內不得變更。
學生兒童繳費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年120元。
各區(市)縣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享受政府全額資助人員的繳費檔次。
第八條 (參保補助)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按以下標准享受政府補助: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財政補助基本標准為每人每年80元,所選繳費檔次剩餘部分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對選擇二檔或三檔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增加地方財政補助;
(二)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以及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殘疾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別由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全額補助;
(三)新增計生 「三結合」幫扶戶中,其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由計生「三結合」幫扶部門全額補助。
第九條 (參保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一)在冊學生、在園幼兒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組織參保並代收保險費;
(二)除本條第(一)項所列對象外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和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由民政部門組織參保;
(三)除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對象外的城鄉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參保;
(四)散居兒童由街道(鎮鄉)、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等組織參保,並統一代收保險費;
(五)除本條第(一)至第(四)項所列對象外的其他城鄉居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參保。
第十條 (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兒滿月入戶後30日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有效期限)
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保險有效期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兒的保險有效期從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起付標准)
參保人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鄉鎮衛生院5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轉診的起付標准為1000元。
第十三條 (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下同),其數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個人先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後,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機構級別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35%;
(二)按第二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三)按第三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5%;
(四)學生兒童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第十四條 (報銷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
(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
(三)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
第十五條 (不予支付情形)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
(三)因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
(四)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六)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八)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享受相關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 (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按第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按第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5萬元;按第三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6萬元;參保學生兒童為8萬元。
第十七條 (門診補助)
非學生兒童參保人員享受門診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16元,門診定額補助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生育補助)
對參保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產前檢查每人定額補助100元,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700元,在二級和三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800元。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農村五保戶和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比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城鄉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門診特殊疾病)
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需長期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醫療機構、定病種、定診療項目和葯品范圍,定審核和結算時間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異地醫療)
參保人員因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風險儲備金)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基金超支處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結算方式)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參保人員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繳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醫療費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參保人員結算。
第二十五條 (醫療服務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葯監等部門另行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用材料目錄及支付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核算辦法,統籌使用資金,分城鄉明細記賬,分類統計數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個人違規責任)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三)偽造、塗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確屬過度用葯、診療的;
(四)採取虛記費用、串換葯品或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定點零售葯店違規責任)
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配(售)葯品或超劑量配(售)葯品,擅自更改外配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價格政策,弄虛作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行政及經辦部門的違規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細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保險關系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轉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相關規定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按本辦法續保。
第三十三條 (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門診定額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成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補償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7〕84號)、《成都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辦發〔2005〕105號)同時廢止。
9. 如何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管理
我國的醫療體制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地進行改革與探索,改革的成敗現已被大家公認,凡是有常識或者有良知的人都不會認為:現行的醫療體制是公平的和高效率的。那麼我國現行醫療體制不合理的根源何在呢?近來,有關我國現行醫療體制失敗的原因爭論相當激烈,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醫療體制引進市場機制引起的,一種觀點認為是市場化不徹底造成的。兩種主流觀點看起來是你死我活,其實,我們應該全面地辯證地來看待這個問題,不能簡單地把醫療體制失敗的原因歸結為市場化。我們知道世界各國現行的醫療保障模式各不相同,大體可以分為四種:政府主導型,社會保險型,市場主導型和儲蓄基金型。這幾種醫療保障體制因其市場機制和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其表現出來的公平性和效率也不僅相同,而且幾乎沒有哪個國家是採取單一的醫療保障模式。英國採取的是政府主導型,是被公認為公平性好、效率高的醫療保障模式,但是其醫療體制在宏觀上由政府一手主導,微觀層面仍然有市場機制在發揮重要作用。即便如此,其醫療體制也不能說是盡善盡美,政府財政負擔重、看病難甚至大病排隊的現象比較嚴重。美國採取的是市場主導型,其公平性和效率相對低下,但是政府財政負擔輕。為了解決公平性問題,美國各級政府對窮人提供了必要的醫療保障。其實,無論什麼樣的醫療保障體制,都有優缺點,不可能盡善盡美。各個國家的經濟體制和財政狀況各不相同,決定各個國家不可能採取完全相同的或者單一的醫療體制,而否定市場機制的作用則更是欠妥。市場機制和國家調控應該成為新的醫療體制中的兩只有力的手,哪只手硬點,哪只手軟點,應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全面否定市場化在醫療體制中的作用,必然回到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老路,其最終結果必然會與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產生激烈碰撞,也極可能成為腐敗的溫床,加劇看病難。現行醫療體制所存在問題的根源應該是國家干預和政府投入方向不明,而不是市場化。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方向、路徑和操作模式首先,要確定我國新的醫療制度和政策的目標和實現途徑,即在現有國力情況下,通過市場機制和政府法規調控醫療資源配置,最大限度、最大范圍地保障國民享有基本醫療,並最終實現全民享有醫保。其次,要在籌資方式、分配方式和資源運用方式三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和聯系點,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公平高效的醫療保障體制。籌資方式上可以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分別負責逐步過渡到國家全部負責。醫療保險一步到位由國家全部負責是不可取的,首先是國家財政無法適應,由國家統一支付,必然造成財政壓力,短期內只能採取提高稅收等方法,容易給國家經濟造成混亂,降低國家經濟競爭力。其次是因為現行醫療體制中絕大部分費用是由個人負責,一旦由國家全額負責,醫療費用、醫療器材和葯品價格必然大幅增長,容易使醫葯產業出現混亂。第三,政府醫療衛生系統管理水平難以適應。因此,應該首先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分別負擔,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減少個人的比重。分配方式上,由國家制定有利於醫療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資源運用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職能的引導作用,通過經濟和法律杠桿的作用達到醫療資源合理配置。醫療機構完全市場化,政府主要是通過監督醫療機構的經營來控制醫保資金和人員的流向,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形成醫療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這樣一種醫療體制在形式上介於英國的政府主導型和美國的市場主導型之間,既發揮了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也發揮了政府的職能作用。
10. 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醫保新政策
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將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份意見中提到了哪些實用信息?小編為你梳理了諸多干貨,趕緊來看看吧!
1、覆蓋哪些人群?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將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准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如何籌資?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4、籌資標准如何確定?
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准。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6、住院後,醫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7、醫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段臘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8、明確醫保葯品和醫療服務支付范圍。
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同時,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9、醫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葯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准,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通過支持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10、何時開始實施
各省(區、市)要於2017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大輪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案。
17省實現全民醫保人社統一管理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印發以來,河北、湖北、內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廣西等8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正式出台文件,對本省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作出規劃部署,如期完成了國務院對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握仿滑務要求。
以上8省從理順體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體」整體考慮,對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進作出規劃部署。一是明確提出將衛生計生部門承擔的新農合管理職能及人社部門管理的城鎮居民醫保管理職能合並,統一由人社部門管理。二是按照國務院文件「六統一」要求,對通過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兩項制度,全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對明確整合工作任務分工以及推進時間表、路線圖,同時還對確保整合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提出具體要求。
截至目前,全國32個省區市(含兵團)中,河北、湖北、內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廣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東、廣東、重慶、寧夏、青海、兵團9省在國務院文件發布前已全面實現制度整合,以上17個省均突破醫療保險城鄉分割的體制機制障礙,明確將整合後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劃歸人社部門管理,實現了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乃至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管理,這充分說明地方黨委政府對統一醫保管理體制的高度共識,對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深刻認識。
從地方實踐看,制度整合成效顯著:一是群眾普遍得實惠,改革獲得感增強。各地在實踐中採取「繳費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錄就寬不就窄」的思路,居民醫保制度的公平性顯著增強,特別是農村居民醫療服務利用水平與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務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託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體系,實現了參保登記、基金征繳、權益記錄、待遇支付等一體化管理服務,避免了重復投入、多頭建設,減少了重復參保、重復補貼。僅山東省整合就剔除重復參保250萬人,當年節約財政重復補助資金8億多元。三是增強了醫保基金的互助共濟能力,有利於發揮醫保對醫改的基礎性作用。各地注重發揮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律,促進醫保對醫療服務的外部激勵制約,為三醫聯動改革提供了堅實基礎。
中國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以沒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無業城鎮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國務院解讀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
一、為什麼要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2003年與2007年,我國針對農村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分別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制度運行持續平穩,對於健全全民基本醫保體系、滿足群眾基本醫療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兩項制度城鄉分割的負面作用開始顯現,存在著重復參保、重復投入、待遇不夠等問題。在總結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運行情況以及地方探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工作進展如何?實施效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縣實現了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歸口、後整合」的路徑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按照「籌資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錄就寬不就窄」的原則統一政策,採取「一制多檔、籌資與待遇相銜接」的方式逐步過渡,建立起統一城鄉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經辦管理資源,實行一體化經辦服務。通過完善醫保信息管理系統,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處理特殊問題,做好制度銜接和實現平穩過渡。
總體來看,地方的探索為全國范圍內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部分地區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擴大了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復參保、重復補貼、重復建設。但由於缺乏頂層設計和系統推動,醫保制度與醫療服務體系協同發展有待進一步加強,醫保制度的籌資公平性有待進一步改進。
三、當前,中央決定全面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對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有利於推動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務更加規范、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四、全面推進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如何把握基本原則?
總體思路是從政策入手,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統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機制、提升服務」。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實行「六統一」;突出理順管理體制,整合經辦機構,提供城鄉一體化經辦服務;突出提升服務效能,實現逐步過渡和平穩並軌,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協調發展。把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納入全民醫保體系發展和深化醫改全局,突出「醫保、醫療、醫葯」三醫聯動,加強制度銜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負擔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慮並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異,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加強整合前後的銜接,確保工作順暢接續、有序過渡,確保群眾基本醫保待遇不受影響,確保基金安全和制度運行平穩。四是創新機制、提升效能。堅持管辦分開,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深入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經辦服務。
五、在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過程中如何實行「六統一」?
從政策入手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重點是要整合其籌資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對原有兩項制度差異並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六統一」的政策整合要求。
一要統一覆蓋范圍。城鄉居民醫保覆蓋除城鎮就業人口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允許參加職工醫保有困難的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二要統一籌資政策。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准,完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改善籌資分擔結構。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逐步過渡。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准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
三要統一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准,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妥善處理整合前後特殊保障政策的銜接,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四要統一醫保目錄。各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制定統一的醫保葯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五要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健全考評機制,實行動態准入退出。對社會辦醫採取一視同仁的政策。
六要統一基金管理。執行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強化內控管理、外部監督制度,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基金結余,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