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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總體城鄉規劃

發布時間:2021-02-16 22:59:07

A. 重慶市城區面積

重慶主城區,即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中所稱的都市區,范圍包括渝中區、大版渡口區、江權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行政區域,幅員面積5472.68k㎡。都市區是國家中心城市的核心載體,是全市的政治、經濟、文化、交通、金融中心。

B. 哪裡有《重慶市一小時經濟圈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年)》

重慶市政府信息網

C. 重慶市涪陵區城市總體規劃(2004 2020)(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圖)

萬州高筍塘就有,涪陵的規劃也應該在高筍塘啊。

D. 重慶未來城市發展規劃

重慶今後將是一座怎樣的「城」?在昨天的2006年第四季度市情報告會上,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黃奇帆描繪了這樣一幅圖景:一個以主城為核心的大都市,一個由區域中心城市組成的大經濟圈,一個綿延不絕、與成都勢成呼應的西部大城市群。
報告會上,黃奇帆首先向來自國外駐渝領事機構、在渝外資企業和投資機構、商會和市有關部門的代表們通報了目前我市社會經濟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並向他們介紹了未來5年我市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總體思路與具體規劃。
未來重慶的城市結構和布局,被黃奇帆歸納為「五大」:大都市、大經濟圈、大城市群,以及縱貫期間的大交通,和與目前截然相反的「大城市帶小農村」格局。
黃奇帆說,未來的重慶主城規劃面積為2500平方公里,除去約1500平方公里不適合城市建設的「山山水水」外,剩下的區域將在2020年前後以12個城市組團的方式,形成一個集聚800萬常住人口、200萬流動人口的國家級大都市,同時也是中西部最大的城市。
以主城為圓心,1小時高速公路里程半徑內,則將是一個由主城和區域中心城市共同組成的大型城市經濟圈。在這一區域,1600萬常住人口中有近八成是城市人口。未來重慶約80%的工業銷售值將在這里產生。
圍繞這個大經濟圈的,將是一個包括15個中心城市的、綿延整個重慶的城市群帶。加上成都及其周邊城市,屆時成渝沿線將出現一個由35個城市組成的龐大的西部城市集群。不斷蔓延中的高速公路、鐵路、高等級公路網路,則將是連接這一龐大集群的「神經」和「血管」。
「今後,重慶市城市人口的比例將在70%以上,形成2—3個城市人口幫帶一個農村人口的局面。」黃奇帆表示,這是一個十分理想的城鄉一體化格局,而重慶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將因之進入另一番境界。

E. 重慶市長壽陽鶴村總體規劃在什麼時候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長壽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批復

長壽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報批長壽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請示》(長壽府文﹝2013﹞3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重慶市長壽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長壽區是國家重要的石油及天然氣化工基地,重慶市城市發展新區中的新型製造業基地、都市農業基地和休閑旅遊區,區域性物流中心。實施《總體規劃》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提高城鎮居民素質和生活質量。要優化城鎮布局,提高城鎮建設水平,把長壽城區作為城鎮化主要載體,促進功能組團、鎮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補、協同發展。要保護好生態資源,不斷改善環境質量,把長壽區建成宜居宜業的山水園林城市。
三、科學引導城鄉空間布局。要按照五大功能區戰略布局的要求,立足長壽區功能定位,在全域范圍內合理分布產業要素和人口。至2025年,全區常住人口98.26萬人,其中城鎮人口67.92萬人,城鎮化率達到70%左右。全域城鎮建設用地規模106.3平方公里,形成長壽城區(包括中心城區和長壽經開區兩部分),長壽湖、葛蘭、雲台、新市4個中心鎮,鄰封、但渡等9個一般鎮的「城區/鎮」的城鎮體系等級結構。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至2025年,長壽城區城市人口54萬人(其中中心城區45萬人、長壽經開區9萬人),城市建設用地規模89.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區39.5平方公里,長壽經開區50平方公里),形成「一心兩片」的城市空間結構。「一心」,即菩提山、牛心山為主體的城市綠心;「兩片」,即承擔城市綜合職能的中心城區和以工業發展為主要職能的長壽經開區。要積極引導產業與城市人口分布,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大與人口過度積聚。
五、完善城鄉基礎設施體系。要統籌城鄉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長壽區與主城區交通的一體化進程,建立公路、鐵路、水運相協調的城鄉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優化城市道路網布局,形成由快速路、主次幹道和支路構成的功能明確、級配合理的城市路網體系。堅持公交優先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客運服務系統。重視鎮鄉村交通建設,規劃建設鎮鄉村客運站。要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鄉給水、排水、污水、燃氣、通信、電力和固廢垃圾處理設施,逐步建成覆蓋全域的市政基礎設施。要充分重視防災工作,建立防洪、抗震、地災、氣象災害、危險品防護、消防、人防等城鄉綜合防災體系。
六、注重生態文明建設。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減少城鄉建設對自然的干擾和損害,實現水環境、大氣環境、固廢處理、噪音污染治理的各項環境保護目標,改善環境質量。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和環境容量,按規定對生態保護區域進行管制,包括長壽湖等風景名勝區、楠木院等各級森林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連片區域、銅鑼山和明月山「四山」管制區及因災害原因設立的特別管制區等區域。
七、提高城鄉人居環境水平。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城鄉均衡化。按照承擔全域綜合服務中心的職能要求,在長壽城區布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文化和體育活動設施。按照區域綜合服務中心的要求,在各鎮布局義務教育、衛生院、社會福利等設施。立足滿足農村生產生活基本服務的要求,在中心村布局衛生室、小學等設施。
八、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妥善處理城鄉建設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桓侯宮和周恩來題詞紀念亭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東漢崖墓群和東林寺等區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認真做好三道拐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保護。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長壽區城鄉建設、發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涉及城鄉空間發展和建設的規劃以及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要求。長壽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公布《總體規劃》,加強《總體規劃》的宣傳,強化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規劃的意識;要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和建設時序;依法對規劃區范圍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分解下放;統籌區內各單位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共同努力,把長壽區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你區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維護規劃的嚴肅性,保持其穩定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總體規劃》。確需修改的,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市規劃局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F. 求《重慶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應該是還沒有實施細則的,只有《重慶市規劃管理條例》上網可以找的到,現在又有了一些修改了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2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00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7月29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0年7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保障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有序的發展,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工作制度。」
二、刪除第十條第五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中的「主城」均修改為「城市規劃區」。
四、在第三十條第(四)項中,刪除「規費」二字,即將「……完善有關規費手續後」修改為「……完善有關手續後」。
五、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分別修改為:
(一)在《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二)城市規劃區外的機場規劃發展控制區,機場凈空及通信台站和城市規劃區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六、刪除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規劃管理費。具體標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第八十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八、條文中所有的「區、縣(市)」均修改為「區、縣(自治縣、市)」。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G. 2010年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2010年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2009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效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注重保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風貌,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並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在主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將其行政處罰權委託有關執法機構行使。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分級編制和分級審批制度;城鄉規劃的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制度和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放線驗線、基礎竣工核實、工程竣工核實等規劃工作制度。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的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並查處。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開展規劃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三條 本市的城鄉總體規劃分為市城鄉總體規劃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市域范圍,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為制定依據;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該區縣(自治縣)域范圍,以市城鄉總體規劃為制定依據。

城鄉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鄉村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城鄉規劃建設用地、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及各類專項規劃等。

第十四條 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應制定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外的鎮,應制定鎮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鎮是否制定鎮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鄉總體規劃及其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主城區的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上報審批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六條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還應對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七條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涉及禁止和限制建設的地域范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強制性內容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其他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完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應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地下空間的規劃內容。

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因總體規劃發生變更,導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據發生改變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規劃審批機關認為確需修改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一般技術性內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規劃,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城鎮建設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主城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原程序和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需要制定鄉規劃、村規劃的區域。其中,主城區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鄉規劃應當依據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村規劃應當依據鎮總體規劃或鄉規劃編制。

制定鄉規劃、村規劃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符合公路、河道、電力、電信、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主城區的村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鄉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村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修改鄉規劃和村規劃,按原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加強空間發展戰略、城市設計、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強城鄉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人口、土地、經濟、測繪、勘察、氣象、地震、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安全等基礎資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五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和批准城鄉規劃前,應要求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有關部門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標准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對承接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

H. 城鄉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統籌城鄉規劃建設。即改變目前城鄉規劃分割、建設分治的狀況,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統一納入政府宏觀規劃,協調城鄉發展,促進城鄉聯動,實現共同繁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統一編制城鄉規劃,促進城鎮有序發展,農民梯度轉移。遠景設計院指出其主要包括:統籌城鄉產業發展規劃,科學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統籌城鄉用地規劃,合理布局建設、住宅、農業與生態用地;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構建完善的基礎設施網路體系。尤其要在農村地區缺乏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情況下,政府要調動和引導各方面的力量著力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運輸、電力、電信、商業網點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使鄉村聯系城市的硬體設施得到盡快改善。優先發展社會共享型基礎設施,擴大基礎設施的服務范圍、服務領域和受益對象,讓農民也能分享城市基礎設施。
二是統籌城鄉產業發展。以工業化支撐城市化,以城市化提升工業化,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促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建立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發展機制,加快現代農業和現代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工業向城鎮工業園區集中,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促進土地向規模農戶集中,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促進城市社會服務事業向農村覆蓋,促進城市文明向農村輻射,提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三是統籌城鄉管理制度。突破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糾正體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消除計劃經濟體制的殘留影響,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就業制度、戶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徵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給農村居民平等的發展機會、完整的財產權利和自由的發展空間,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是統籌城鄉收入分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改變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降低農業稅負,創造條件盡快取消農業稅,加大對「三農」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建立城鄉一體的財政支出體制,將農村交通、環保、生態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都列入政府財政支出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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