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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廢止後實施

發布時間:2021-02-17 20:17:59

A. 民法典實施後,有哪些法律要作廢了

每個省的規定不同,例如江蘇省:

1、《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不存在與民法典以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不需要修改;

2、《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已經列入今年立法計劃進行全面修訂;

3、《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6件法規,部分條款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需要集中打包修改;

4、《江蘇省經紀人條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且主要內容不符合當前實際,需要予以廢止。

(1)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廢止後實施擴展閱讀:

另外,《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不得抵押的房地產范圍、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等與民法典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辦理房屋網簽備案手續的內容;刪除商品房預售實際交付面積與預售合同約定面積不一致時的處理方式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條款。《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根據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以土地經營權抵押可以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內容。

B. 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的房子算違章建築嗎

不算。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三十四條: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C.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生效的現在廢止了嗎還能繼續執行嗎

沒有廢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3年6月29日發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第三次常務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3)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廢止後實施擴展閱讀: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地處洪澇、地震、台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倡在村莊和集鎮建設中,結合當地特點,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D.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否已經廢止

沒有廢止,但與城鄉規劃法抵觸的條例被廢止,有關村鎮的條例演變見圖:

發布信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第三次常務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4)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廢止後實施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11月9-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南寧市召開工作座談會,討論和完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初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司長李兵弟主持會議並講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司長曹金彪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了要求。廣西建設廳副廳長韋力平致辭。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以及遼寧、廣西、重慶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相關負責人,基層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等科研單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1993年頒布的《條例》是指導我國村鎮建設的基本法規,十幾年來,對促進村鎮建設活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城鄉統籌發展持續推進,《城鄉規劃法》、《物權法》等一系列與村鎮建設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或修訂,農村建設活動出現了許多新變化,《條例》的部分規定亟需修訂完善。

與會代表就《條例》修訂稿如何更好地反映當前農村建設活動的新特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和農村基本住房制度,以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鏈等內容,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E. 69、《城市規劃法》廢止後,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A、繼續適用,因為未廢止
D、可以繼續適用,但與《城鄉規劃法》抵觸的條款不能繼續適用
我是這么理解的,如果不適用,那現在又沒出新的管理條例,法律總不能真空吧這時間。

F.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古代、近代、現代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總體規劃修編,是指改變規劃期限或者對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用地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進行重大變更的行為。
總體規劃調整,是指變更規劃區范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防災減災等內容的行為。
總體規劃補充,是指不改變前兩款規定的內容,將經過研究和評估提出的、以及專項規劃確定的需要對總體規劃的部分內容進行完善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是指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紫線以及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設施用地和防災減災設施用地等內容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是指變更規劃確定的支路走向、寬度,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等內容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補充,是指不改變前兩款規定的內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部分內容進行完善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G.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或者擅自增加規劃審批條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條件或者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並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
(二)違反國家、省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三)違反上位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未經放線、驗線,擅自進行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改正措施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指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於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且不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要求的;
(四)沒有引起相鄰糾紛、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經過改正後可以消除的;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單位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在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繼續施工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劃實施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有序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區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四條城鎮的建設與發展,應當優先安排道路、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中的土地使用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築,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進行改建。
第二十五條工礦型城鎮的建設,應當以產業多元化和新型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增強城鎮的輻射帶動能力。
第二十六條鄉和村莊建設,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等設施,體現鄉村特色。
第二十七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對年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化、住房建設以及規劃編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實施計劃還應當包括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的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年度實施計劃應當予以公布,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及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時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或者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包含地下工程的,應當與地上工程同時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單獨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信、管線、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管線動態管理系統。 第三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前期有關可行性論證和審查工作。
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設立開發區,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向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向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供選址申請表、選址方案圖等材料。需要編制規劃選址研究報告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規劃選址研究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並提出規劃條件;不符合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初審意見。
第三十六條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核發機關申請延期,經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九條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主管部門不得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後,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在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改變建築物外型和色彩、設置雕塑、戶外廣告等,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一建設期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
第四十四條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
第四十六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鄉人民政府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准;可以變更的,對變更內容進行公示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必要時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核實技術報告、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等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拆除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拆除並清理場地。

I.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廢止後應該參考什麼

菏澤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以加強管理,維護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市,縣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菏澤市房屋管理局(掛菏澤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品牌)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的監督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物業管理部門,縣人民政府縣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實施檢查的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二)受理拆遷申請,測試及相關文件,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程序,拆遷許可證的發放;(c)審查單位的房屋拆遷單位,培訓,評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的資格;(d)審查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資格; (五)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六)房屋拆遷公告(七)負責分配的關閉通知的事項,推遲拆遷和延長的期間,暫停審批;(8)接收處理涉及房屋拆遷信的問題,訪問;(9)受理裁決的應用程序,依法執政的房屋拆遷糾紛;(10),調查和懲治非法的,非法的行為,在房屋拆遷(1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文件

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履行的其他職責以外的??第二段,第三,四位。

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應該是據報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術語依法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託拆遷時,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 a>
長遠的房屋拆遷單位,三個或三個以上建築資質的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土地,建設,市財政,公安,安全監管,商品價格上漲,工業和商業,教育,民政,文物,電力,通信,廣播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村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方式,以確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規定。

第五城鎮住房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老城區的改造,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條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補償,安置,拆遷的方式,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的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拆遷與被拆遷承租人。

拆遷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的合法擁有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拆遷承租人在租賃許可證和拆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拆遷管理 BR />第七條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單位的拆遷,實施拆遷。

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一)拆遷申請;(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四)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文件;(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項目) (六)委託的拆遷計劃,拆遷計劃,拆遷的紅線,房屋及規劃地安置房屋計劃的總體布局;(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存款證明書(8)拆遷協議;(九)其他有關材料報送。

市政基礎設施,如公共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施工單位應持有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請房屋拆遷允許

9拆遷人應當按照4.2元的標准,每平方米建築樓面面積?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支付的拆遷管理費。

自己的拆遷拆遷,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也可以委託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拆第11條的委託,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被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委託合同訂立的一個。之日起,拆遷人應當報告之日起15日內訂立合同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委託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支付拆遷拆遷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8元每平方米,拆遷。
公共建設項目拆遷服務費,不低於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拆遷服務費的標准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的房屋拆遷單位委託的拆遷協商。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之內的15日推遲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應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之日起收到延期拆遷申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是完整的,並存儲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

發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金融機構證明的,由三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可以抵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產權調換的房屋,現房,期房,根據項目的進展圖像工程建設監理機構接受補償費和安置分期支付的資金成本。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14日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通知相關部門的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房地產,土地部門申請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換,禮物,出租,抵押,生產過程的分析。但的有效判斷的人民的法院或仲裁裁決的除外;(B)的規劃,建設和真正的房地產行業的新的住房,改建,擴建和改造的批准程序;(三)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事項。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拆遷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設置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

後的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房屋拆遷的公告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很好的宣傳,解釋,被拆遷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拆遷與被拆遷的補償方式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被拆遷,和數額的補償費,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7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辦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並通過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或拆除承租人拒絕搬遷的,拆遷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也可以根據搬遷期限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拆遷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執行。

第19條,當事人申請拆遷或拆除,拆遷與被拆遷的拆遷租客失敗,以達到的補償和安置協議的,執政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在拆遷統治人民,人民的政府處於同一水平。該獎項將被提出後30天內收到申請之日起。

各方的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服務的獎勵書籍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拆遷。拆遷給予貨幣補償或安置用房,周轉空間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20條適用的獎項,由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期間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獎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方的工作單位,地址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稱和位置的負責人;(二)申請事項和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據;(四)申請人認為需要拆遷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的的拆遷住房調查估計表,平面位置圖及相關文件,材料。

拆遷申請仲裁應提交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相關文件材料。

第21條拆遷或拆除租戶內未搬遷的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驅逐,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強制拆除,拆遷人應當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並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受讓方應當根據第8條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原補償安置協議的有關轉移給轉入方的權利和義務的項目,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拆遷,應當公布之日起30日內轉讓合同之日起的。

文章拆遷拆遷,租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採取房屋產權證,租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文件,以及向有關機關變更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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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間房屋,拆遷人應當能夠確保應承擔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負責。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組織的房屋拆遷項目招投標或抽簽工作,以確定房屋拆遷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程序,結構的現狀應該是手動,調查周圍的環境和指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條拆遷應當組織和保管拆遷檔案後30天內完成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和相關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管理。
BR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的規定。棚戶房,門樓,廁所和吊船的附屬物,不考慮區域補償,他們的更換價格結合成新補償的建築面積確定補償價格按照規定的價格。其他附屬物的拆除臨時建設期不超過批准使用的,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無償拆除規劃批准文件表明臨時建築,規劃建設的需要,應除去免費的,無償的。

在物業管理部門申報的記錄,當時的市場價格評估,時尚和有吸引力的,合並成一個新的補償;突擊裝修和其他非法的裝飾,沒有補償,拆遷房屋裝修破壞了,破壞了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具體的補償方法,除了第31條第4款的方式,第二段的第38條規定的情況下拆遷,拆遷補償可以選擇。

第29條對拆遷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拆遷價格,根據位置的房子被拆毀,朝向,建築面積,結構,成新度,容積率,地板,和其他因素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基礎上房屋拆遷中以附件的方式評估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的閑置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執行,涉及轉讓的土地,包括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指導價格。住房等級指導價和轉讓的土地補償價格。

出讓土地補償價格=銷售土地的評估價格÷轉移把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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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現房一次性安置拆遷??,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根據第29條的規定確定,並價差。

需要過渡安置拆遷,拆遷房屋面積的拆遷期房的價格,因特殊原因,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拆遷。

產權調換房屋驗收合格後,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財產權利,任何權利糾紛。
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沒有產權交易所,貨幣補償給被拆遷的房屋拆遷評估

第32條規定,必須實行由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和拆遷決定很多。抽的過程和結果要由公證人公證。

應當由拆遷大量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業務委託評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培訓和評估,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從事的辦法,考核合格的房屋拆遷機構定期向公眾

第33條評估機構評估實施前,在現場調查的時候,應當通知拆遷方關注。現場調查,拆遷方應當到場,並標評估調查表。

拆遷無正當理由現場或拒絕正常的拆遷評估的影響,祈禱的規定,第29條評估機構,房屋權屬信息,你可以做正確的書面證據進行評估,評估現場的公證機構公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評估結果決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當事人有異議的,的評估結果,原評估機構復雜的估計,書面申請之日起的3天之內收到的評估報告,評估機構應在3天內申請問題復雜的估計結論。評估機構在復雜的估計調整復雜的估計結果,它應該是調整的評估報告,由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發出復雜的估計,並說明調整的原因。
申請重新估計,復雜的估計費用申請人。復雜的估計結果為最終評估結果。

第三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拆遷,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與房屋有關的事項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屋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解決。僅適用於在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由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程序,可以先刪除;直到爭議解決的方式補償。

第37條拆遷公共福利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在按照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與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重新安置或拆遷的房子被拆遷承租人,拆遷拆遷補償。

拆遷與被拆遷的租戶未能達成一項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房屋產權調換。交易所房屋租賃的承租人的房子被拆遷,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以滿足下列條件的,其的住房營業場所業務位置。房屋拆遷補償指導價格為參考,以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指導價格和沿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使用的列標有「業務」(2)領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納稅記錄;(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企業在一個地方,說:和配合的時間。

不一樣的,上述條件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補償。

第40條被拆遷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的貨幣補償,抵押人,抵押人的抵押貸款或債務的重新建立或當事方,雙方已商定的中介給予補償。

的按揭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重新簽訂抵押貸款協議,如果雙方未能就商定的抵押貸款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的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按照第36條的規定實施拆遷的方式。

第41條拆遷拆卸或拆卸承租人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津貼標準的3.5元每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被拆遷房屋的。

第四十二條房屋拆遷實行獎勵制度。
應分發給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規定的房屋拆遷公告和拆遷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拆遷房屋建築面積20元每平方米的標准獎勵費?。 BR />
第四十三條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支付拆遷或拆除租戶拆遷租客個月的臨時搬遷安置房,拆遷或拆除。

臨時安置費用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支付?2元每平方米每月。

第44條實施產權交易所過渡安置,搬遷和拆遷協議應明確過渡期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在過渡期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拆遷或拆除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用,拆遷擺動,不支付臨時安置費用。
第45條拆遷將被允許延長過渡期限的,使用Swing應當及時遷出擺動。

由於拆遷的責任延長過渡期,拆卸或拆卸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不到一年的月份逾期每月提供額外的50%的臨時安置費用,逾期一年以上,每月發出的臨時安置費用的100%。拆拆擺動的過渡,從逾期一個月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用,逾期超過一年,每月發出的臨時安置費用的100%。實行產權調換的營業場所,應自逾期一個月內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標准每戶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拆遷延長經營虧損費用。

第四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拆遷和補貼支付非倉儲,生產和加工標准。住宅房屋津貼支付5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營業用房補貼標准支付9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停產停業拆遷與被拆遷的租戶各佔50%的比例分配補貼。倉儲,生產,加工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或拆除租客必須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房屋用途一致。

第47條拆除或拆遷安置居民內完成搬遷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享受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獎勵費,搬遷期間,不享受獎勵費,強制拆遷,不享受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和獎勵費。/>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罰款;超過20美元到50美元以下每平方米。

第49條拆遷違反本辦法規定,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由房屋拆遷「第35條的規定,應當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的不低於3%的罰款。

第50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拆遷違反根據第36條的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罰款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低於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沒有確定的范圍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委託

(b)不須搬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擴大未經批準的拆遷期限。

第51條房屋拆遷單位委託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國務院,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拆遷服務費25%以上的不低於50%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執行

J.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速度都在加快,建設規劃問題空前突出。《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此,記者就有關問題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李錦生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者問(以下簡稱記):李總,你好,《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條例》,提高全社會對《條例》的認識,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內涵,依法做好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促進全省特色城鎮化健康發展,請您將《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給我們做一下詳細解讀。
答(以下簡稱李):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山西日報》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及城鄉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就《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條例》起草准備的過程比較長,也比較充分,從2000年建設部起草《城鄉規劃法(草案)》時起,我廳就跟隨建設部同步開展了《條例》起草的准備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我廳即成立了以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國正同志為組長的《條例》起草工作領導組,並從太原、陽泉、長治、晉城、臨汾等市及清徐、平遙、陽城、懷仁等縣抽調人員參與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幫助、協調下,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分別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書面徵求了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分別在省政府法制網和山西人大網以及人民代表報刊登了《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先後修改近70餘稿。
縱觀《條例》起草過程,《條例》起草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一是進行了長時間的精心准備;二是堅持了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廣聚了民意和廣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記:國家於2008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行基礎和我國城鄉規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出台的一部新的法律。《城鄉規劃法》貫徹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解決了當前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已經具有很高的科學性,你們在起草《條例》時對《城鄉規劃法》是怎麼認識的,考慮了哪些因素?
李:你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正如你所提到的,《城鄉規劃法》的確是一部新的法律,也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城鄉規劃法》是站在全國層面制定的一部法律,由於其法律地位層次高,針對和規范的是全國的城鄉規劃工作,對有關內容只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和要求,不可能將其規定的很細、很具體,而我們是要用法律規范和指導實際工作的,因此,從實際工作出發,我們感覺還需要深化和細化《城鄉規劃法》的有關內容,以增強其操作性。同時,省委、省政府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特色城鎮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戰略和要求,需要我們在《條例》中進行貫徹落實,以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另外,我們山西還具有我們自己的特色,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制定《條例》進行解決。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在起草《條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因素:一是要體現我省特色;二是要認真分析研究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問題;三是要深化、細化《城鄉規劃法》,增強《條例》的操作性。
記:聽你這么一說,我明白了,你們在起草《條例》時,是經過認真研究和考慮的,接下來,請你給我們詳細解讀一下《條例》的主要特點吧。
李:按照上述考慮,《條例》在遵循《城鄉規劃法》原則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我省三個發展的要求,重點強調了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以人為本,突出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針對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滯後、隨意改變規劃及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規劃實施和監督檢查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著重在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強化,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細化,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
《條例》的特點,概括起來將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體現了山西特色。我省是煤炭資源大省,也是歷史文化資源大省。煤炭等資源的長期大規模開發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礦型城鎮,產業單一、城鎮功能不完善、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差以及輻射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我省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雖然近年來有所加強,但由於對保護的認識不足和保護投入不足,損毀嚴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亟待加強。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對工礦性城鎮的發展建設提出了指導性要求;強調和加強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條例》作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市級、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等規定。
二是完善了城鄉規劃體系。按照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的原則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條例》確定單獨制定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同時,明確了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的地位;規范了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行為,形成了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構成的較為完整的城鄉規劃體系。此外,為適應產業結構及空間布局調整的要求,將可能在中心城區以外布置的獨立產業用地也納入了城鄉規劃。
三是強化了規劃實施。針對城鎮總體規劃與實施脫節及建設無序等問題,《條例》強化了近期建設規劃,建立了城市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在規劃實施管理方面,《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完善和強化了有關環節的管理。如《條例》作出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一建設期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建設等規定。
四是增強了可操作性。《城鄉規劃法》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則沒有作出規定。《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了充實和細化;同時,明確了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如《條例》提出規劃地塊的土地用途、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規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配套建設的指標和布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劃地塊有歷史文化遺產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以及保護區界線等規定 。
為適應城鎮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將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分為修編、調整和完善三種情形,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審批程序;同時,對這三種情形分別作出了解釋,增強了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管理環節多,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為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保障規劃的實施,有效預防和遏制違法建設,《條例》對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的管理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行為進行規范。如《條例》作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施工場地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等規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監督體系。為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保障城鄉規劃工作依法進行,《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人大、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社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形成了完善的城鄉規劃監督體系。如《條例》作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含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作出評價,並進行動態監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及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時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等規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點。1.確立了規劃委員會制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2.對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中的土地使用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城鎮舊區的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築,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進行改建。3.規范了許可條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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