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整治鄉鎮"兩違" 違法行為
一、指導思想 以打造宜居環境、建設富美五夫、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為根本目的,按照「依法依規、強化監管、突出重點、全力拆違」的總體思路,堅持以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疏堵結合、注重引導、完善機制、源頭防範為基本原則,立足實際,精心組織實施,全力以赴攻堅克難,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切實做到宣傳教育零盲區、調查核實零死角、依法懲治零遺漏、「兩違」現象零增長。把抓好「兩違」整治作為抓產業環境、抓發展空間、抓項目建設的重要手段,通過「兩違」綜合治理,拆出環境、拆出空間、拆出公正、拆出美麗、拆出政府公信力。 二、任務目標 專項行動范圍涵蓋全鎮城鄉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包括違法佔地、非法買賣土地和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設施等。綜合整治突出抓好「四重點」:即違法佔用農耕地、影響公共安全和重點建設、嚴重影響城鄉規劃、交通干線兩側的違建;實施「六先拆」即黨員幹部的違建、安全隱患大的違建、影響「三邊」(山邊、路邊、水邊)「三節點」(城市中心節點、市民活動節點、交通樞紐節點)整治的違建、頂風突擊的新違建、妨礙重點項目建設的違建、社會影響惡劣的違建先行拆除。有步驟、定計劃、分期分批開展拆違工作。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兩違」蔓延勢頭得到全面遏制,對新增「兩違」行為「露頭就打、出土就拆」,實行零容忍,實現零增長;切實改變城鄉環境「臟亂差」現象,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鎮城鄉面貌明顯改觀。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統一部署,我鎮「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採取動員部署、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重點突破、示範帶動、全面推進等方式開展,以點帶面,分階段、分步驟同步推進。 (1)動員部署,宣傳發動。我鎮會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並成立「兩違」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要做好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村LED,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兩違」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大力支持專項治理的輿論氛圍,讓群眾不敢違、不能違、不願違。 (2)調查摸底,建立台賬。鎮黨委、政府作為本轄區內「兩違」整治的主體單位,負責組織對轄區內「兩違」情況進行逐片、逐村、逐戶調查摸底,全面掌握「兩違」實施主體、發生時間、數量、面積等情況,並歸集分類、建立「一違一檔」台帳,形成「兩違」清單,調查摸底不全面、不徹底、不如實上報的要追究掛村領導、村書記、村主任和有關人員責任。 (3)重點突破,全面推進。我鎮要立即啟動違建拆除工作,分批列出「六先拆」對象並在社會上公布,集中力量實施拆除,形成示範帶動,以強拆帶動自拆,以點帶面,滾動推進。在重點突破基礎上,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結合農村房屋確權登記,逐步處理歷史遺留違建問題。同時要建立完善落實拆違的信息共享機制、日常巡查機制、首查責任制度和責任落實考核獎懲制度,形成控違、拆違長效機制,實現「兩違」綜合治理工作常態化、日常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1)屬地管理,部門聯動。我鎮成立「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全鎮開展綜合治理工作,並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聽取階段性「兩違」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兩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五夫鎮是「兩違」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機構,並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治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互相配合,密切協作,依照職責分工,制定細化具體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充實執法隊伍,配強執法力量,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歷史遺留的各類「兩違」問題,在分類清楚後,以各法定職能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牽頭實施,其他部門積極配合。要組建強有力的隊伍,專門從事「兩違」整治工作,抽調精兵強將,組建一支「兩違」整治隊伍。 (2)突出重點,分類治理。 堅持重點突破、有序推進,嚴格按照省、市提出的「四重點、六先拆」要求,鎮規劃區內和高速公路、道路兩側、主要河道「兩違」的整治,集中力量拆除一批影響重點工程建設、黨員幹部違建、群眾反映強烈、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築。在開展「兩違」整治工作中要堅持一把尺子、一個標准,陽光操作、公平公正。具體要做到「四個堅決、四個絕不允許」:就是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要堅決依法拆除,絕不允許姑息遷就;對專項整治對象,要堅決依法辦事,不管涉及到哪個部門、涉及到哪些,都要一視同仁,絕不允許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軟不拆硬、拆明不拆暗;對那些所謂的「釘子戶」,在思想教育無效的情況下,要通過法律程序,堅決予以強行拆除,絕不允許無原則遷就;特別是對組織和參與「兩違」的黨員幹部,以及「兩違」背後的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檢察機關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辦、嚴懲不怠,絕不允許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兩違」拆除工作由鎮黨委、政府組織實施,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職能部門都要無條件地通力協作,其中:對臨時搭蓋、主體未完成一層等其它拆除難度不大的,由分管土地、城建領導牽頭,組織鎮、村幹部實施拆除;對主體己完成一層、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等拆除難度較大的,由掛鉤點村主要領導牽頭,鎮「兩違」領導小組抽調人員配合鎮幹部實施拆除:對拆除難度特別大的,由縣「兩違」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組織聯合拆除。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職工出現「兩違」的,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主動配合屬地鎮做好工作,抓好落實。在強力推進「兩違」整治工作中,鎮派出所要研究制定依法處置緊中國事件的預案,組建一支「兩違」整治安全保障隊伍,依法依規化解矛盾,處置好各類突發事件,確保「兩違」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鎮土地資源所、村建站要結合實際,分別制定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的具體認定標准及分類、分階段處置方案,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的各類「兩違」問題。 (3)加強宣傳,注重引導。 要認真部署「兩違」治理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辟專欄、專題,及時宣傳報道工作動態,引導群眾認識「兩違」危害性,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各村、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鎮政府要開通「兩違」舉報中國和電子郵箱,接受群眾舉報。定期公布拆除情況,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兩違」案例查處曝光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兩違」可恥、違法必究、公平公正的正確導向,促進全鎮「兩違」治理工作健康扎實、有序推進。 (4)依法依規,堵疏結合。 「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諸多法律、政策問題,要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城鄉建設、公路、水利、林業等法律法規,做到依法依規、公平公開公正。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時,要以村鎮規劃為指導,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力、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改進個人建房審批,規范個人建房政策,滿足群眾的合理建房需求。要完善房屋徵收補償政策,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嚴格實行違法建築「零補償」規定,令違法搶建無利可圖。有違法建設的房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抵押等手續;對利用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公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不得違法核發相關許可證照;供水、供電、通信等公用企業單位不得違法向其提供相關服務;將違法建設行為依法納入銀行徵信系統平台,對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降低信用等級,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採取金融服務限制等措施。要進一步探索多種方式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機制,嚴格城鎮規劃控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5)完善機制,源頭防範。 建立「兩違」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村(居)、依託國土所、村建站和鎮村(居)幹部,尤其要充分發揮村(居)兩委班子的戰鬥力,並組建一支巡查隊伍,加強對轄區內「兩違」的日常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制止、報告制度。國土、規劃建設、水利、林業等部門要按中國格化管理模式加強巡查,及時發現、查處新增「兩違」,將「兩違」制止在萌芽狀態,確保「兩違」零增長。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鼓勵廣大群眾參與「兩違」治理工作,通過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開誠布公地接受舉報和建議,為廣大群眾參與專項整治行為創造平台和渠道,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Ⅱ 關於違法建築的問題。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對違法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四)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Ⅲ 村書記八帶頭八嚴禁作風建設存在問題排查及整改清單村黨組織「三嚴三實」自查報告
對照「三嚴三實」要求,村書記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1、修身不嚴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黨性不強,信念不牢,宗旨淡漠,貪圖享受,道德失范。有的覺得信念是空洞的說教,看不見、摸不著,虛無縹緲,沒有築牢對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仰,面對社會上形形色色的思潮和現象容易動搖;有的是非觀念淡薄,正義感退化,對社會上的不良風氣、不道德行為不願不敢挺身抵制;有的被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占據頭腦,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科學信風水;有的擺不正位置、搞不清身份,服務群眾不積極不主動不自覺不到位,門好進了、臉好看了,但事情還是難辦,不吃請、不收禮了,卻找出種種借口磨磨蹭蹭不給辦事;有的不比貢獻比待遇,工作多做一點就覺得吃虧,待遇稍差一點便滿腹牢騷;有的生活上高標准,工作上低標准,在住房、用車等方面攀比,講待遇、講排場,花錢大手大腳,鋪張浪費;有的人前冠冕堂皇、私下心理陰暗,執意追逐車子房子票子,敗壞了黨風黨紀,踐踏了公序良俗,等等。修身不嚴,核心要解決好思想入黨的問題。凈化靈魂、提升修養,在黨言黨、為黨興黨,是一個合格共·產·黨員的終生追求,時刻都不能鬆懈。
2、用權不嚴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本位主義,法治淡化。有的辦事無原則,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有的特權思想嚴重,「看人下菜碟」,優親重友、公事私辦,張三來了這樣辦,李四來了那樣辦,逼著群眾到處找門路、托關系;有的膽大妄為,為所欲為,什麼事都敢辦;有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插手項目、工程,搞權錢交易,為配偶、子女及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有的認為自己的權力是為小團體服務的,凡事先考慮部門和小團體利益,考慮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對自己單位有利可圖、能帶來好處的事就爭著干,沒有好處的就往外推;有的對上級政策執行打折扣、搞變通,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有的用權辦事超越了法律法規和政策邊線,開「天窗」、留「暗門」、打「擦邊球」;有的執法不公,以情代法,辦關系案、人情案,等等。用權不嚴,核心要解決正確對待權力的問題。權力是一把雙刃劍,為人民掌權、為事業用權,人民就滿意,組織就認可;德不當位、為己弄權,黨紀不答應,國法必嚴懲。敬畏權力、慎用權力,不僅關系幹部自身價值的實現,而且關系幹部的聲名榮辱。
3、律己不嚴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無視紀律,嚴人寬己,作風散漫,頂風違紀。有的紀律觀念淡薄,工作該請示的不請示,該匯報的不匯報,我行我素;有的在單位找不到人,在基層也找不到人,游離於組織管理之外;有的把自己等同於一般群眾,不該說的亂說,不該去的地方亂去;有的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嚴格,無視黨紀、心存僥幸,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現象仍有發生,甚至有的踐踏法紀,違法亂紀;有的庸懶散,玩物喪志,上班時間玩游戲、逛淘寶,下班後風花雪月,玩心不退,情趣低俗,躲著藏著、變著法子吃喝玩樂,等等。在律己方面,核心要解決講規矩守紀律問題。紀律規矩對幹部既是約束也是保護,走向違法犯罪的往往都是在紀律上撕開了口子,得一時一事之歡娛自在,往往會釀成終身遺恨、家庭悲劇。
4、謀事不實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不求作為,不動腦筋,不肯學習,浮在面上。面對弛而不息的作風建設、清風勁吹的政治生態,有的抱怨「為官不易」「官不聊生」,沒有了干勁;有的嘀咕「束手束腳」,丟了精氣神;有的吐槽「多干惹事、不幹沒錯」,玩起大撒把;有的對本職工作不懂行、不在行、不內行,謀劃工作的任務交給副職,副職交給下屬;有的學習緊迫感不強,面對當前知識的「保質期」越來越短,思想的「折舊率」越來越快,能力的「迭代率」越來越高的實際,仍習慣於「吃老本」,不願學、不善學、不勤學、不深學、不真學,不善於學習研究新事物,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束手無策,對加快轉型發展茫然無措;有的習慣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坐在辦公室里聽匯報、看材料,即使搞調研也流於形式,蜻蜓點水、走馬觀花,看不到問題,提不出對策;有的弄虛作假,搞「形象工程」。謀事不實,核心要解決正確政績觀的問題。沒有進取意識、科學精神、負責態度,不僅會貽誤事業,最終也會害了幹部自己。
5、創業不實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境界不高,勁頭不足,效率不快,落實不力。有的思想解放不夠,思路跟不上時代,思想存在「代溝」,工作缺乏開拓性,不敢闖、不敢試、不敢創新;有的眼界不寬,缺乏信心,習慣於自己與自己比,認為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再怎麼干發展速度也上不去,再怎麼干也超不過其他區縣和部門,於是自甘落後、甘拜下風;有的工作標准不高,缺乏競爭意識,不善於在全市、全省、全國的大格局中找標桿、定目標,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拿不出實招硬招,創不出特色亮點;有的患得患失、不敢擔當,遇事「難」字當頭,遇難「退」字當先,碰到矛盾和問題要麼東閃西躲,要麼「擊鼓傳花」,搶著做易出政績的事情,不願做艱苦細致的工作;有的對要求部署的工作不是馬上辦、立即辦,而是拖拖拉拉,推一推動一動,甚至推而不動;有的光部署、不落實,對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現不及時、督導不及時、解決不及時;有的缺乏釘釘子精神,干工作三分鍾熱度,前緊後松,虎頭蛇尾;有的「光打雷不下雨」,一些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長時間停留在規劃中、停留在報告中,等等。創業不實,核心要解決自覺擔當的問題。擔當實干是領導幹部的本色,沒有擔當實干就沒有作為,一切美好的願景都是浮雲。
6、做人不實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不講團結,不講民主,處世庸俗,雙面做人。有的奉行利己主義,以自己利益為中心,不能顧全大局;有的不善於聽取各方意見,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事,搞「一言堂」,容不得別人批評,聽不進不同意見;有的奉行庸俗哲學,認為「老實人吃虧」,言行不一、見風使舵,不想幹事、只會來事,為人圓滑、八面玲瓏,做事只是花拳綉腿、表面光鮮;有的工作動機不實,幹了一點事就要求回報,達不到目的就滿腹牢騷;有的找門子、拉關系,千方百計謀求對自己的關照;有的對組織不講實話,不如實報告個人重要事項;有的眼裡沒有群眾、沒有同事、沒有下級,妄自尊大,自以為是,等等。做人要實,核心要解決堅守本分的問題。實在常在,老實實誠才能讓組織讓同志讓群眾信任。本本分分地做人為官,才能展現共·產·黨人的人格力量。
Ⅳ 關於農村違法建設強拆的問題
是合法的,沒有問題
縱橫法律網 張鳳斌律師
Ⅳ 農村違法建築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Ⅵ 城管局對違章建築整改措施怎麼寫
為遏制各種違章建築和亂搭亂建行為,維護文明、有序的城市面貌,制定實施網格化城管監管機制,將城區分為9大片,由各執法中隊分片包段管理,每天數次巡查監管,確保及時發現主街主路兩側如有違建動向。同時,採取有效措施,耐心做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盡可能讓業主實施自拆,減少損失,降低執法成本,並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對惡意阻擾、拒不實施自拆的違章建築依法予以強制拆除,為創建良好的城市環境奠定基礎。
短評:城市違章建築必須堅決拆除到位
近年來,隨著我市中等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市容、市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功創建省級衛生城、省級園林城。但隨著城市擴容升級改造,少數群眾打起了小算盤,把違章建房作為「致富」的一大財源,不辦審批手續,搶著私搭亂建,謀取個人私利。針對這一情況,2011年我市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百日會戰」攻堅行動,對一些違章建築進行依法強制拆除,使這些違建者不但沒有撈到什麼好處,還落得個竹籃打水一場空,費心、費力,百忙活一場。當前,我市正處於高標准中等城市建設的關鍵時期,面對違反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市委、市政府態勢堅決,必須依法拆除到位,絕不姑息遷就。違章建築影響城市建設、浪費資源,不受法律保護,我們衷心希望違建者拆除違章建築,停止違章建築。如此,則利人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