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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1-02-18 07:14:10

① 秦皇島市建設局都有什麼科

秦皇島市建設局是負責全市城鎮建設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組建於2002年1月,由原專市建設委員會、市建築屬安裝業總會和市城市建設管理局部分科室合並而成。 內設15個科室,其中有黨委辦公室、組宣科、行政辦公室、財務審計科、人事教育科、村鎮科、城建科、工程技術科、建築市場管理科、建築行業管理科、科技材料設備科、政策法制科、勘察設計科、老幹部科、紀檢、監察室。 直屬單位27個,其中事業單位12個,事改企單位6個,企業單位9個,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近13000人。全系統共有黨組織111個。其中:局黨委1個,基層黨委7個,基層黨支部103個。全系統共有黨員1915名。

② 秦皇島市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呂保全的電話或者聯系方式誰知道

可以直接上門拜訪啊 打電話也不一定接!

③ 關於秦皇島市

我就是秦抄皇島人,城市不大襲,還是很乾凈的,消費有點高,生活質量也不錯吧。當然地鐵是沒有的。出租東風比較多,也有捷達,現代,夏利。當然大學里是五湖四海的人,秦皇島本地人我覺得我身邊的人都挺好。天津市大城市,秦皇島市海濱小城,燕大環境還是很好的離海邊進,你要是愛玩的話在秦皇島挺不錯。氣候比較好,夏天涼快。您就自己看吧。。。

④ 2018河北省公務員職位都有哪些

俗話說「考的好不如報的好」,選擇一個好的職位往往是成「公」的第一步,在公務員職位選擇上,考生不僅要考慮職位本身的因素,比如地域、部門、薪資、發展空間、待遇等等;還要考慮到自身因素,比如學歷、專業、政治面貌、基層工作經驗、愛好等等;更要著重考慮到報考因素,如該崗位報名人數多少,競爭比例多少。過招公考給你一些報考建議:
1、首先,必須要明確自身條件。最基本的例如:哪些職位可以報考、哪些職位不能報考。比如很多職位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再比如很多地區在職公務員不能報考公務員考試,再如定向生、委培生、留學回國人員、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是否可以報考等等,這都需要准確吃透公務員招考政策,所以各位備考的公務員備考考生必須的仔細對照公務員考試公告和報考指南自我定位。
2、其次,職位選擇需理性,看清楚職位表進行選擇。自身的專業、優勢劣勢、職業理想、考試能力、文理擅長、目標城市等都是需要理性思考的要素。每個人的特點都不相同,因而看起來熱門的職位就不一定適合你自己,「沒有最好的,只有最適合的」同樣適用於此處。基本上能報有專業限制、基層工作經歷限制、學歷限制等限制的職位優先考慮,競爭壓力並不是太大;而通常的「三不限」職位,競爭激烈程度更大。
3、最後,根據 往年的報考情況,筆試成績面試名單,結合自己的真實水平,報考選擇一個相對比較有把握的機會,進行准備。往年只作為參考不能作為唯一的參考。
加油吧!祝你早日圓夢上岸!

⑤ 如何查找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文件

秦皇島市政府門戶網站和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有《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設的意見》(冀辦〔2014〕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礦業開采、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招用農民工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全市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以及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所轄區域內信訪維穩工作和職能范圍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

第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繼續發揮秦皇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治理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政策制度;督查各縣區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情況;督辦領導批示、上級交辦、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投訴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辦公室,履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監管責任,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各縣區要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工作職責,做好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做好重點欠薪案件督辦、督查等工作。督導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確保受理案件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辦結。

第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儲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查處涉及掛靠、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第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執行房地產領域預售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因工程款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立即還款。

第十條 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來訪辦理和來訪接待工作,並督促協調縣區、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答復;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事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在元旦、春節等農民工討薪高發時期,負責召集人社、建設、房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單位集中辦公,共同處置欠薪集體上訪案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討要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處理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水務、教育、衛生、農業、林業、國資、國土、工信等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應急周轉金的設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並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秦皇島支行應當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徵信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情引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相關報道,加強對網路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輿情管控和疏導。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工程建設領域和行業要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准和退還辦法。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市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應收盡收。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經查實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動用工資保證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30日內補繳動用部分款項。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後,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無拖欠工資證明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返還。

第二十二條 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嚴格落實《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冀建市〔2014〕19號)、《秦皇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秦建〔2015〕24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預儲金賬戶應向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2016年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書,按月足額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繳存工資預儲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工資預儲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要嚴格按照市級不少於2000萬、縣(區)級不少於500萬的標准儲備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准,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後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墊付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所在地財政部門依法向欠薪企業和個人予以追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第二十六條 欠薪停工制度。建設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對施工企業予以補償。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況下,不論備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約定,繼續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發現違法分包、轉包問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工整改指令並立案查處。對無故拖欠工資數額大、時間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到吊銷營業執照並清除我市建築市場。

第二十七條 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須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嚴格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農民工工資發放責任機制
第三十條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對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總責,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後再向分包企業追償。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全程監控分包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的落實。
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設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並由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企業應承擔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並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單位的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發現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農民工工資案件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的項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默許施工的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欠薪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其他突發事件,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平息事態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並進行妥善處置。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視其情節輕重,各相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該施工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的市場准入,發生越級群體性上訪的,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要直接組織接訪,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後,公安部門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勸解,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煽動群眾堵門、堵路及採取其它以極端方式惡意討薪的組織者、實施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採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合作,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並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許可權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並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築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二)嚴格落實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與人社、房管、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靈通信息,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和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記錄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並逐步將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環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以討要工資名義惡意討要工程款的建築業企業,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各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其投標資格,直至清出秦皇島建設工程市場;建設單位未清償拖欠工程款的,相關部門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設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解決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條 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水務、國資委、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條 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推動法院開通討薪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和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對欠薪事實清楚的迅速發出支付令。
推動檢察院利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⑥ 外市戶口遷入秦皇島需要什麼手續

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遷入秦皇島:

(1) 合法穩定的居住地。在我市城鎮、縣城、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房包括符合居住條件並實際居住的自購合法自建住房、經政府和單位批准供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產房、穩定居住半年以上的房屋借貸。

(2) 投靠類落戶。我市城鎮、縣城、建制鎮戶籍人員的配偶、子女、孫子(孫)女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可以申請加入和定居。

(3) 人才引進與安置。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或者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或者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可以申請在城鎮、縣城、建設城鎮定居。

(4) 居住證落戶。取得居住證的公民,可以申請在我市市區、縣城和其他建設城鎮定居。

(6)秦皇島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擴展閱讀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

1、全面取消城鎮居民點限制。在我市城鎮、縣城、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雙方均可申請當地永久居留。

2、放寬投資者落戶條件。城鎮戶籍人員(市區、縣城、建設鎮)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和雙方父母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定居。

3、放開對人才落戶的限制。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或者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或者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可以申請在城鎮、縣城、建設城鎮定居。

⑦ 河北秦皇島好還是山西長治好,包括經濟文化城市建設等

當然是秦皇島好,首先從地理位置上看,秦皇島是河北省的濱海城市,而且又是受益於國家環渤海戰略的中國第三增長極,的城市之一。
而山西地處山區,不用我深解釋你也應該能夠做出比較了。

⑧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秦皇島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為負責全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和房改工作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1、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城市房屋拆遷、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區住宅建設規劃和房地產開發、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參與全市居住區的規劃審查、論證和竣工綜合驗收。
4、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審查、報批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進行審計、審價;負責城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的審批。
5、負責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編制全市廉租住房中長期計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市直管公產房屋和託管產房屋的管理;負責制定全市公產房屋的租金標准。
7、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依法辦理城市區房屋所有權登記、核發房屋權屬證書;負責全市房產測繪的管理和城市房屋面積計算結果的認定。
8、負責全市各類房產交易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商品房的預(銷)售管理,核發城市區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和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
9、負責全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實施;負責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二級市場的管理。
10、負責城市區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11、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屋拆遷項目的審批、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核和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核發城市區房屋拆遷許可證。
12、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區新建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13、承辦歷史形成的私房政策的落實。
14、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
15、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審核報批、等級評定、年檢以及專業人員培訓。
16、負責城市區、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的協調、指導。
17、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實施的管理、指導、協調;負責住宅性能評定工作和住宅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18、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方面的行政復議和應訴;負責接待、調查處理有關來信來訪、投訴、檢舉和控告。
19、負責依法查處房屋使用、交易、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方面的違法案件。
20、負責對各縣、區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實施業務指導,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21、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普查及房屋檔案資料的管理。
22、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
23、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招商引資工作。
24、負責協調鐵路、煤炭、石油、軍隊系統與地方房改政策的銜接工作。
25、負責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6、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房產局(市房改辦)共內設17個科室。
(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黨委重要文件、領導講話、工作安排、工作總結的起草和局黨委印發文件的審核、文字把關;負責局黨委各種會議的准備,並做好記錄;負責全局宣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黨委公文處理、印信管理、機要保密、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局黨委議定事項的催查、督辦工作;負責房產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工、青、婦工作;負責局黨委中心組的理論學習工作;承辦組織局黨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局重要文件、領導講話、工作安排、工作總結的起草和局發文件的審核、文字把關;負責局各種會議的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負責局公文處理、印信管理、機要保密、後勤保障、政務接待、綠化衛生和安全保衛等項工作;負責局議定事項的催查、督辦和各科室的工作協調;承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負責全局的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局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制定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產志、年鑒、大事記的編纂;負責全局信訪和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行政調解、平安建設等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人事科(老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局屬單位幹部的培訓、考核、考察、任免和幹部、工人的錄用、調配、獎懲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及全局的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局知識分子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全局老幹部工作和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公積金的繳交;負責全局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四)財務科(審計科)
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全局財務收支計劃和預決算工作;負責全局的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全局各項行政性收費的收繳及結算;負責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負責全局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執法監察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查處房屋使用、交易、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銷)售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負責組織行政復議和應訴;負責組織起草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業管理、房屋拆遷、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組織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方面違法案件和行政許可聽證會。
(六)房屋管理科(秦皇島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
負責市直管公產房屋和託管產房屋的管理,落實私房政策;負責直管公房的出售和已購直管住房二級市場管理;負責直管公房租金的測算;負責直管公產房屋租賃保證金的管理;負責直管公房的統計和檔案管理;負責編制城市區的危、舊房屋改造計劃;負責城市區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負責指導各縣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直管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七)產權管理科
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負責城市區各類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審核把關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房產測繪機構資質的審核及房產測繪成果的認定;負責全市產權產籍管理業務規定、流程的制定及實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產權產籍基礎數據的統計;負責全市產權產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對四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業務指導。
(八)市場管理科
負責全市房屋交易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核發城市區(含開發區)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負責全市房屋中介市場管理;負責城市區(含開發區)房地產經紀(咨詢)資格備案和全市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初審、上報;負責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負責城市區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核發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書;負責全市房產市場基礎數據的統計和監測分析;負責全市房產市場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對各縣、區房產市場管理的業務指導。
(九)物業管理科(秦皇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負責市區新建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依法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招投標活動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參與全市居住區的規劃審查、論證和竣工綜合驗收;負責審定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方案;負責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物業管理落實情況的綜合驗收;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行為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考評工作;負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培訓。
(十)拆遷管理科(秦皇島市房屋拆遷辦公室)
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負責編制全市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核和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研究起草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負責受理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的許可申請、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延長暫停期限、延長拆遷期限、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轉讓和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的審批;負責對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拆遷委託合同備案;負責受理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的行政裁決申請,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和房屋強制拆遷代履行工作;負責對各縣、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對拆遷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規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拆遷行為;負責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資料、檔案、統計及信息公開管理工作。
(十一)房改業務管理科
負責全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實施;負責全市公有住房(不含直管公房)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二級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公產住房租金調整測算、等級評定;負責城市職工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負責全市房改政策的宣傳、咨詢和業務培訓;負責各縣、區房改方案運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和指導;負責協調全市各系統房改政策的銜接;負責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科(秦皇島市廉租住房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初審、報批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格,並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進行審計、審價;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審批和管理;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聯動項目擬開發的地塊及經濟適用住房所佔的比例;負責確定聯動項目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建築面積總量和套數;負責組織進行聯動項目建設中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全市廉租住房的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登記和管理;負責編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計劃,並組織落實;會同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貨幣配租對象的補貼標准和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准;負責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房改資金管理科
負責城市區房改資金的歸集、支付、使用的審核等工作;負責各縣(區)房改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房改資金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負責房改資金管理政策的宣傳、咨詢和房改資金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負責房改資金的統計匯總工作。
(十四)舊城改造管理科(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科)
負責協調處理原市舊城改造總指揮部及舊城改造遺留問題;負責制定舊城改造規劃、計劃;組織舊城改造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改造方案和相應的配套政策;負責舊城改造項目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市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開發企業管理科
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等級評定、年檢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核發上崗證;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誠信及信用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違法現象的查處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十六)住宅產業管理科
負責落實上級有關住宅產業現代化政策,制定全市住宅發展規劃和住宅產業發展規劃及住宅產業現代化促進政策;負責組織執行國家、省住宅產業技術標准、規范;負責組織國家康居住宅示範工程推進工作;負責研究擬定我市住宅開發建設的技術體系;負責組織實施住宅性能及住宅部品、部件的評估、認定工作;負責管理、指導住宅產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及落後技術、產品、材料的淘汰和限制工作。
(十七)開發項目管理科(信息化辦公室)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制度的實施、監管;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審查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跟蹤管理、服務;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局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紀檢委(監察室)
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派駐機構。
負責全局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協助局黨委抓好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做好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加強效能監察,促進機關辦事廉潔、高效,確保上級和局黨委有關工作的貫徹落實;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合法權利;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負責全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
工 會
負責全局的工會工作,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的作用;組織、發動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技術練兵活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培育「四有」職工隊伍;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活躍職工文體生活;開展職工扶貧、互助互濟和「送溫暖」活動;加強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加強對基層工會的檢查和指導。
團 委
負責全局的共青團工作。按照局黨委和上級團委部署,抓好團員青年的職業道德建設,引導青年愛崗敬業、崗位建功,為青年的成長成才服務,為全局中心工作服務;協助局黨委和有關部門抓好團幹部的選拔、配備和管理;做好推薦優秀青年入黨工作;抓好團的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基層團組織進行檢查、指導;開展各種文體活動,活躍青年文化生活;做好團費的收繳、使用及檢查工作。
婦委會
負責全局的婦女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組織、發動全局婦女不斷發揚自尊、自愛、自立、自強的「四自」精神;開展「巾幗建功」活動,鼓勵婦女在各自的崗位上建功立業;嚴格執行生育計劃,杜絕計劃外生育;加強對基層婦女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黨員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指導機關各支部和老幹部支部的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機關事業編制按78名核定,逐步過渡到73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房改辦主任1名,副局長5名,房改辦副主任1名,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書記1名,科級(含副科級)職數41名(含工、青、婦、機關總支副書記、紀檢監察科級職數各1名)。工勤人員編制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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