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何意義
選舉法修改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不但會對選舉制度產生法律上的影響,而且會對中國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一)選舉制度更加體現平等性,落實公民的憲法平等權
選舉平等一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每人的投票權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即「同票同值」,相同數量的選民選舉相同數量的代表。無論是8:1、5:1還是4:1,都沒有從本質上實現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選舉權的平等。修改為1:1的比例是中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體現,有助於在社會上普及選舉平等意識,促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極大地激發農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加快推進民主政治發展和社會轉型,也有助於推動戶籍制度的改革。
「同票同值」不再以身份的不同作為權利差別的區分,而是統一以公民作為選舉權的行使主體,體現了公民在選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對憲法平等權的落實。從憲法層面看,憲法中的平等條款是「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原則的憲法基礎和文本依據,「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原則是憲法中的平等條款的一種規范體現。該原則的確立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符合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有利於保障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對於我國政治平等的建構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都有重要意義。
(二)推動選舉制度民主化、規范化發展,增強社會凝聚力
「三農問題」是我們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出發點,而對農民權利的不平等對待是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對這一群體不公正,而法律不公正的原因又在於立法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農民利益代表,農民群體的話語權不夠充分,農民利益在法律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容易被漠視。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望為逐漸改變二元立法、推動城鄉一體化提供法律保障,農民群體將獲得更多的話語權。選舉權、話語權的提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選舉過程不民主可能導致的社會不穩定,增強社會凝聚力,強化社會共同體意識,帶動農民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社會文化權利的提高,全面體現社會進步,並為城鎮化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是同步進行的,選舉法修改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選舉法頒布實施之初,出於社會現實和政治運作的需要,城鄉人大代表的不同比例規定造成了事實上的城鄉選舉權的不平等,這是對廣大農村居民的一種政治歧視。此次選舉法修改除了實現了「同票同值」之外,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從而擴大了代表的來源,實現了利益群體的多元化,使人民代表大會完整的、全面的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制度的科學化、合理化,必將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完善,擴大廣大人民群眾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有利於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三)選舉制度的發展促進對我國國體的新認識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979年選舉法關於城鄉代表不同比例的規定,符合改革開放初期的國情,符合國體的性質。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鄉差別日益縮小,原來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的基礎逐漸發生變化,使實現城鄉居民選舉權平等有了必要基礎。應該說,過去實行的城鄉按不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由有多種原因、多種因素決定的。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之後,農民和工人在一票一值上享有了平等的選舉權,實現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憲法對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規定不能作為區別對待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法律依據。
從實際影響看,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後,農村代表增多了,農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客觀上改變了人大代表的構成。人大代表的結構發生改變後,作為代議機關、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其職權行使和職能發揮也會出現新的變化,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Ⅱ 實行城鄉相同選舉人大代表有什麼意義
選舉法修改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不但會對選舉制度產生法律上的影響,而且會對中國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一)選舉制度更加體現平等性,落實公民的憲法平等權
選舉平等一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每人的投票權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即「同票同值」,相同數量的選民選舉相同數量的代表.無論是8:1、5:1還是4:1,都沒有從本質上實現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選舉權的平等.修改為1:1的比例是中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體現,有助於在社會上普及選舉平等意識,促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極大地激發農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加快推進民主政治發展和社會轉型,也有助於推動戶籍制度的改革.
「同票同值」不再以身份的不同作為權利差別的區分,而是統一以公民作為選舉權的行使主體,體現了公民在選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對憲法平等權的落實.從憲法層面看,憲法中的平等條款是「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原則的憲法基礎和文本依據,「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原則是憲法中的平等條款的一種規范體現.該原則的確立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符合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有利於保障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對於我國政治平等的建構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都有重要意義.
(二)推動選舉制度民主化、規范化發展,增強社會凝聚力
「三農問題」是我們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出發點,而對農民權利的不平等對待是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對這一群體不公正,而法律不公正的原因又在於立法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農民利益代表,農民群體的話語權不夠充分,農民利益在法律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容易被漠視.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望為逐漸改變二元立法、推動城鄉一體化提供法律保障,農民群體將獲得更多的話語權.選舉權、話語權的提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選舉過程不民主可能導致的社會不穩定,增強社會凝聚力,強化社會共同體意識,帶動農民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社會文化權利的提高,全面體現社會進步,並為城鎮化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是同步進行的,選舉法修改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選舉法頒布實施之初,出於社會現實和政治運作的需要,城鄉人大代表的不同比例規定造成了事實上的城鄉選舉權的不平等,這是對廣大農村居民的一種政治歧視.此次選舉法修改除了實現了「同票同值」之外,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從而擴大了代表的來源,實現了利益群體的多元化,使人民代表大會完整的、全面的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制度的科學化、合理化,必將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完善,擴大廣大人民群眾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有利於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三)選舉制度的發展促進對我國國體的新認識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979年選舉法關於城鄉代表不同比例的規定,符合改革開放初期的國情,符合國體的性質.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鄉差別日益縮小,原來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的基礎逐漸發生變化,使實現城鄉居民選舉權平等有了必要基礎.應該說,過去實行的城鄉按不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由有多種原因、多種因素決定的.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之後,農民和工人在一票一值上享有了平等的選舉權,實現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憲法對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規定不能作為區別對待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法律依據.
從實際影響看,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後,農村代表增多了,農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客觀上改變了人大代表的構成.人大代表的結構發生改變後,作為代議機關、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其職權行使和職能發揮也會出現新的變化,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Ⅲ 中國的選舉是否實現了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你對此有何看法
舉報違規檢舉侵權投訴| 2010-06-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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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採納內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容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中國憲法規定的選舉權的平等性並不是指絕對意義上的平等,它著眼於實際民主,從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與可能性出發不斷提高選舉權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選舉權平等性原則時需要正確理解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及對少數民族選舉權的特殊照顧問題,這些具體規定是基於中國的實際情況和特殊的政策需要,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選舉權價值不平等的問題,但畢竟向實質平等發展了一步。
Ⅳ 論述題如何理解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結合我國實際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版任何選權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中國憲法規定的選舉權的平等性並不是指絕對意義上的平等,它著眼於實際民主,從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與可能性出發不斷提高選舉權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選舉權平等性原則時需要正確理解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及對少數民族選舉權的特殊照顧問題,這些具體規定是基於中國的實際情況和特殊的政策需要,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選舉權價值不平等的問題,但畢竟向實質平等發展了一步。
Ⅳ 淦!被選舉權和選舉權平等是權利公平還是機會公平
權利公平、機會也公平。
每個公民,你只要達到符合被選舉的位置的能力水平標准,你就有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所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
Ⅵ 如何理解我國選舉權中的平等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的逐步貫徹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選舉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選舉權的平等性是與復數選舉制相對應的。復數選舉制是指一部分選民只能投一個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選民卻可以投幾個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選民雖然只能投一個票,但所投選票的效力大於另一部分選民的選票效力。為了克服這種不平等的現象,我國選舉法確定了選舉權的平等性,即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行使一個投票權,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選舉;每一選民所投的票的價值與效力是一樣的,不允許任何選民有特權,禁止對選民投票行為的非法限制與歧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選舉的平等性並不是絕對意義的平等,它著眼於實際民主,從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與可能性出發不斷擴大實質民主的范圍。1953年與1979年選舉法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即縣為四比一,省為五比一,全國為八比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規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但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以後如仍維持原來的比例關系不利於體現平等原則的價值。城市數量的增加與農民結構的變化,從客觀上要求適當調整原有的比例關系,縮小城鄉之間的差別。1949年,全國城鎮136個,城鎮人口佔全國人口數的10.6%。但到了1993年,全國城鎮發展到576個,人口數佔到近2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已由17.1%提高到29.9%,但與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選舉過程的平等性也要相應得到提高。如果繼續維持原來的比例關系,有可能進一步導致選舉權價值不平等的現象,影響選舉權平等原則的實現。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將原來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為四比一,體現了選舉權價值向實質平等發展的客觀要求。這一比例的調整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選舉權價值不平等的現實問題,但畢竟向實質平等發展了一步。
Ⅶ 如何解釋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的基本含義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選舉;每一選民所投的票的價值和效力是一樣的,不允許任何選民享有特權,禁止對選民投票行為的非法的限制與歧視。
選舉權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我國《選舉法》第四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但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選舉權的平等性並不是指絕對意義上的平等,它著眼於實質上的平等。
第一,《選舉法》規定,除直轄市以外,縣以上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二,選舉法對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如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