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用matlab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7 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內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容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汪光燾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②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正在修訂嗎
已經修訂完了。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內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容過,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並於2015年5月4日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③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④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內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容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修改下列規章
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⑤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回鄉建設部令第答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⑥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