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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19 14:58:19

1. 規劃資質種類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准: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他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1)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擴展閱讀: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准、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

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2. 城鄉規劃設計甲級資質單位有哪些

全國城市規劃甲級單位有以下這些:

北京:

1.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3.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4.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5.北京土人景觀與建築規劃設計研究院

6.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

7.北京市弘都城市規劃建築院

8.亞泰都會(北京)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9.城市建設研究院

10.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城市規劃設計院

11.建研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12.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13.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

河北:

1.河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2.石家莊市規劃設計院

3.保定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4.邯鄲市規劃設計院

山西:

1.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2.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3.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內蒙古:

1.內蒙古城市規劃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3.包頭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3. 城市規劃設計院申報資質的要求是什麼可以例舉一下嗎例如需要什麼什麼證書多少本之類的

城市規劃設計院申報資質的要求是: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於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3)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託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准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4. 城鄉規劃設計資質和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只有編制級別之差

5. 城市規劃資質如何劃分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准: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他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6. 城市規劃需要的資質有哪些

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版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權比例不低於20%,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60%。

7. 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由哪個管理部門核准

建設部負責

8.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託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准: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於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並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製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准、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製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註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製成果不予審批,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製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塗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所提交的規劃編製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9. 甲級城市規劃資質是什麼甲級、乙級城市規劃資質各是什麼

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准。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10.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准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1.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2.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託方關於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3.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於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4.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並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並、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並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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