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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違法建設

發布時間:2021-02-21 07:57:53

1.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2. 城鄉規劃法 違章建築

發現違建,可以先獲取關健證據,然後,可以行向主管部門城管局舉報,若不能得到重視,才採用網路媒體,也可以向中紀委網站直接舉報。

相關法律知識
1、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違反了《規劃法》、《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 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相應法規。
(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並要求強制拆除。

3. 風景名勝區違法建築用《城鄉規劃法》處理合法嗎

按照法律一來般不溯及既源往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通知(建法〔1991〕99號)中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後,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斷給我部來電或來函,詢問在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該法實施後發現並需作出處理,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為此,我部於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就該法的法律溯及力等問題以(90)建法字第577號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該法實施後處理該實施前發生的違法案件,還是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而不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辦〔1990〕秘字第093號函復:「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請按此辦理。」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施行的,2004年的違法建設應適用《城市規劃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怎樣解釋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5. 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的違法建築算違法建築嗎

一般情況下,認定違法建築是有依據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相關的規內定來對違容法建築進行認定,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那麼法律出台之後,相關認定違法建築的標准也會被寫進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准,也肯定屬於違法建築。

6.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是怎樣界定的

簡單明了一些:
凡是未經土地管理局、城市規劃局審批批准並備案的永久或非永久性建築,都是違法建築。農村一些非固化土地的農用簡易棚架建築結構、在已經經過審批批準的原建設圖紙上已經存在但未建設,或原有建設結構被推平未重建的除外。但新建或重建超過審批批准面積的也是違法建築。

7. 違章建築和違法建設有什麼區別

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是范圍不同和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區別:

范圍不同

1、違法建築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2、違章建築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築」,顯然將違法建築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築。

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1、違章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違法建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

(7)城鄉規劃法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主要是以下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違法建築一般存在以下情況: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8. 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關於「違法建設」的含義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一、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管理習慣的常用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的法律定義,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它與違法建設的「建設」所指向的意義並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裝兩類行為,後者一般不包括安裝行為,同時建設活動含義也超越「建造」在結構學上的意義,建設活動除土木結構的結構學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美感布局諸意義。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在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在規劃控制角度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應當是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所稱的空間布局,應當是指建設物和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改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活動。規劃控制針對對於沒有合法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要麼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要麼超越規劃許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而違章建築是違法建設行為的物質後果。

三、違法建設是競合性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律管理的建築活動,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是競合性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建設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因不具有合法的規劃許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築許可。

「違法建設」不僅是規劃控制的事務,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上的事務,在法律上違法建設對應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管理領域。

(8)城鄉規劃法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

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隆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摘錄)

9. 什麼是違法建設哪條法律有對違法建設的定義,以及處罰

凡是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確定內容進行的建設行為均為違法建設。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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