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的房子算違章建築嗎
不算。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三十四條: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B. 違章建築中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
最近有很多涉嫌違章建築的企業拆遷維權案件,比如上海實施的「五違四必」,浙江實行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問題,還有各地正在實施的養殖類的禁養問題等等,都涉及到政府利用行政職權來確定行政相對人的建築是否存在違法建築的情況,應該講在實踐中碰到的情況千差萬別,但是很多都出現一種情況就是直接涉及到2008年《城鄉規劃法》是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能力。
比如講在上海很多企業都是這種情況,02年或08年之前簽訂了相關的土地買賣協議,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然後在08年之前又在土地上按照當時法律法規的要求建設了廠房,滿足了當時02年的法律法規要求。也就是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有的地方取得了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等。那時也能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辦,也就是說合法性認定不以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來認定房屋是合法還是違法的。
08年之後是《城鄉規劃法》進行實施,此法律實施後其法律法規就要求必須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管是在城市規劃區內還是鄉村規劃區內,那麼這個時候判斷是否是合法建築或違法建築的標准就看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實踐中有很多企業提出了這一觀點:「建築在02、03年建設的時候並沒有要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08年之後的法律才有了具體要求。現在來確定02年建設的房屋是違法建設或違章建築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這就完全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02年建設的房屋,那個時候只規定了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且經過鄉鎮區域級政府招商引資進來的,對建築都進行了合法性認定。不是說完全依據基本法的認定,是政府對於招商引資的行為給予允許建築存在的容忍性,並且也符合08年前地方性的法律法規要求。為什麼說是地方性的,因為那個時候我國只有《城市規劃法》,沒有《城鄉規劃法》。所以對鄉村的規劃沒有基本法律的約束,那麼這個時候很多地方上對鄉村的規劃以鄉鎮人民政府為執法單位有著相應的規定。這樣的話滿足當時所要求建設鄉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相應的辦理證照的需求。
按照08年的規定來追溯02年的建房行為是不是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我們的觀點是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不能追訴其2008年之前的行為,並且是符合2008年之前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的,這樣就是合法建築行為的存續,不涉及到違章建築。
有很多人有一個比較糾結的問題,在於02年的建造行為持續到08年,是不是屬於違法狀態的持續,這就所謂行政處罰法或行政強製法當中的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的狀態,其實這與違法行為持續狀態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是從建築開始建設的時候就違反了相關法律,並且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這就違法現象狀態的持續行為。比如你是08年建造的,建造時就不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要求,那麼行為一直在持續,哪怕到了2020年,只要違法狀態一直在持續,也就是建設的房屋一直存在,就屬於違法行為一直在存續。這樣的就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法律法規追訴你違章建築的責任。也就是違法狀態的持續行為必須是一開始你的建設行為就不滿足當時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這樣才是違法建築的存續行為。
在此我想給大家總結兩點:
第一,如果建築是建造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並且滿足了當時地方性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說有充足的事實理由能夠證明當時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有職權來進行建造行為審批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允諾、許可、鼓勵,這樣的話就是取得了當時建造行為的合法性,拿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章建築的話完全不正確,《城鄉規劃法》對前置行為完全不能適用。
第二,如果建設的時候已經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法規,這才叫違法行為的持續。如果建造的時候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就不是違法行為的延續、持續,因為滿足了當時的法律法規要求,當時是合法的。08年後又出現了《城鄉規劃法》,這樣按照《城鄉規劃法》不能約束02年的建造行為,哪怕建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是合法的。
今天就總結這兩點問題,希望大家在涉嫌違章建築維權中有所幫助,這個問題是我們每一次因為違章建築跟地方人民政府上法庭的時候都要辯論的問題,在此向廣大企業主解釋清楚這個問題。
作者:吳少博律師
C.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D. 城鄉規劃法 違章建築
發現違建,可以先獲取關健證據,然後,可以行向主管部門城管局舉報,若不能得到重視,才採用網路媒體,也可以向中紀委網站直接舉報。
相關法律知識
1、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違反了《規劃法》、《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 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相應法規。
(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並要求強制拆除。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怎樣解釋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F.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是怎樣界定的
簡單明了一些:
凡是未經土地管理局、城市規劃局審批批准並備案的永久或非永久性建築,都是違法建築。農村一些非固化土地的農用簡易棚架建築結構、在已經經過審批批準的原建設圖紙上已經存在但未建設,或原有建設結構被推平未重建的除外。但新建或重建超過審批批准面積的也是違法建築。
G. 在城鄉規劃法執行之前違章建築也算觸犯的規劃法嗎
如果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立案的的違法建設應該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2008年1月1日後立案查處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H. 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的違章建築
還是違章建築,不會成為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