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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21 18:50:31

Ⅰ 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現實和預期的機動車停放需求,劃定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八條 市和各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時,應當徵求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停車場專業規劃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但不得減少停車位的數量。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機動車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區域和公共交通線路比較集中、可以實現自用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適時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停車位配建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位;沒有配建、增建停車位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行政事業性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區(點)、車站、碼頭、航空港、商業街區、貿易市場等公共建築或者場所以及建築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倉庫、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位。在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建停車位或者配建停車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建停車位。
按照本條規定配套建設停車位時,應當為殘疾人停放車輛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建設下列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就停車場設計方案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一)配建的停車位超過二百個的;
(二)建設工程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幹道兩側的。
在其他區(市),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徵求所在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建設工程的范圍,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圖紙,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改動,但停車位的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准。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停車場驗收合格證明。停車場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應當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後的規定標准配建停車位。配建停車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

Ⅱ 青政發2001第37號文件《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高分獎勵

找不到青政發2001.37號。但這個通知後面談到37號。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數: 第二十二期
總期刊數: 總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編 號: 青政辦發〔2002〕88號
標 題: 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從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熱集資費和管道燃氣工程集資費,並將這兩項集資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現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配套費的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配套費用途及收費標准
(一)用途。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供氣)管網(含主幹網)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雨水、污水、綜合布線、環衛、水處理)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托幼園所設施建設(詳見附表)。(二)收費標准。配套費的收費標准按建築面積分攤每平方米分別為:供熱57元、管道燃氣18元、道路60元、給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綜合布線6元、環衛6元、水處理20元、中小學37元、托幼園所20元,合計為每平方米255元(詳見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內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配套費。配套費實行配套責任和配套資金掛鉤,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減免。
二、職責分工
(一)市建委負責徵收配套費,編制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和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並監督建設計劃的實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編制、提報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報市建委審核後組織實施。其中,市城管局負責供熱、供氣、道路、給水、雨水、污水、水處理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市開發辦負責綜合布線、環衛、中小學、托幼園所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實施部門應將項目成本資料報送市物價局備案。(三)市財政局負責設專戶管理配套費,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並負責配套費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核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市開發辦的辦公經費從收取的配套費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費,由市開發辦按規定程序要求提報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局審核批復並監督執行。
三、配套費與供熱、供氣集資費的政策銜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開發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熱、供氣單位,下同)交款,但未與購房者簽合同,收費單位按新配套費相關標准與開發商結算,多退少補,開發商按新政策與購房者簽定合同。2.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但尚未向購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購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開發商未和供熱(氣)單位簽定供熱(氣)合同,但已向購房者收取集資費的,應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後的1.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合同單列集資費的,應予以糾正。2.購房者入住時需交集資費,4月11日以前已簽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簽合同的,按新配套費相關政策執行。3.經濟適用住房原在批準的價格外收取的集資費,允許按配套費相關政策計入房價。(三)老城區的供熱(氣)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設費,應由自願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戶與供熱(氣)企業在配套費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本通知下發後,青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同時停收。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青政發〔2001〕37號)規定的范圍,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後的供熱設施、住宅樓建築紅線內的供氣設施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及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青島市收費標准以內確定當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及收費標准,報市政府備案。
附件:配套費收費標准及使用范圍一覽表

Ⅲ 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的標准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准,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採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3)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餘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Ⅳ 急求:青島市財政局青財基【2003】78號文件《關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綠色財企[2003] 48號


青島市財政局進一步明確了金融
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規定

市(區)財政局,市有關部門,和各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各相關企業:

最近,城市當局在企業中,有的企業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和稅收,資金和費用的應付款項長期掛帳的回報,沒有財務處理,企業財務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檢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財務部門現在將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稅收基金和收費項目的財務處理要求的回報進一步明確如下:
金融部門的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款,基金和收費項目的具體財務處理
(一)財政撥款和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實驗費和重大攻關項目補貼)和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項目建成之前,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被授予部分的反轉技術推廣的資金,經批准後注銷的規定,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一個單獨的資本公積金。
(b)資金,以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用於提高技術中心的建設費用支出直接沖銷資金;作為國家投資的資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
(三)國債專項資金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國債項目資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以抵消成本的企業融資。
(D)的資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五)土地出讓金,按照規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黃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企業在資本公積金。
(六)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G)小的技術措施,周轉基金,金融貸款的豁免,作為國家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H)外貿企業財政貼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補貼,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貸款,出口退稅,貸款貼息,機電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高新技術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六大類商品的利息補貼)資金,以抵消財務費用,或補貼收入處理。
(9)國家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注銷部分的規定,並徵得被授予後,注銷資金,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資本公積,。
(j)其他類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證費用補貼,參展費補貼,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反傾銷應訴補貼的)的財政補貼,應被視為補貼收入。
(K)的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國有企業不支付的,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監督檢查
(一)加大監督檢查的企業,密切與相關部門定期或時間進行檢查。沒有金融的加工企業,必須及時糾正,不糾正錯誤,檢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專項資金和稅收,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金融企業的回報已重組,並提出了審計,重點對金融業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和費用的財務處理正確,發現問題及時評論處理。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大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給予嚴厲處罰,按照規定,違規的中介機構。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支持企業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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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發表於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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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青島市區舊城改造和房屋搬遷的補償一樣嗎有相關法律

你可以借鑒一下你市其他地區的辦法!

小港灣舊城改造是市政府今年辦好的實事項目之一,也是市區兩級政府多年以來謀劃實施的一項舊城改造工程,更是一項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改造區域大部分房屋危漏破舊,基礎配套設施不全,居民居住環境較差,居民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日益強烈。實施改造是順應民意、化解民憂、為民謀利的大事,市北區委、區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改造片居民也十分關注。日前,本報記者就近期居民關心的有關拆遷安置問題采訪了承擔改造任務的小港灣開發建設管委會的趙岩主任,現將居民關注的有關問題予以解答。

1.小港灣區域拆遷採取何種補償方式?

答:本區域拆遷補償採取房屋補償為主、貨幣補償為輔兩種方式。其中房屋補償房源以就地新建高層住宅安置為主,異地安置為輔。

2.本區域房屋安置如何補償?

答:為妥善安置拆遷居民,我們准備了充足的安置房源,包括就地安置房2700套,異地安置房1500套(分別位於利津路、昇平路、重慶北路等)。我們對選擇房屋安置的還發放獎勵費,即:拆遷范圍內選擇房屋安置且在規定的拆遷期限(按1個月計)內搬遷騰空交房的,在原評估價每平方米6600元的基礎上,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再獎勵300元。

3.本區域搬遷補助費和速遷獎勵費是多少?

答:住宅按照每戶600元、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發搬遷補助費,在搬遷交房後一次性支付。另外,對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經營性補助費。同時,在規定的拆遷期限(按1個月計)內,前20天內完成搬遷騰空交房的每戶(以房產證或承租單為准)發給速遷獎勵費5000元,後10天內完成搬遷騰空交房的每戶發給速遷獎勵費1000元。

4.本區域拆遷評估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答:在市建委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我們按照投票選定了3家評估單位,按照有關房地產評估法規進行市場評估,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評估價格為每平方米6600元。

5.為什麼山東省拆遷條例是65平方米,我們是45平方米?

答:山東省拆遷條例並沒有65平方米的規定,45平方米是按照《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確定的。

6.就近上靠戶型差額面積可不可以不拿錢?

答: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第5款的規定,實際用於補償的房屋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支付房款,因此就近上靠戶型應該按規定支付房款。

7.就地安置的,可否提高安置標准?

答:按照小港灣建設的總體要求,並充分考慮到較多拆遷居民房屋安置的意願和經濟承受能力,我們嚴格按照《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了現安置標准。本著"以人為本,尊重民意"的原則,我們將在滿足拆遷安置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想提高安置標准居民的意願。有這方面要求的居民可以在簽訂拆遷協議時提出書面申請,屆時綜合考慮予以合理安置。

8.為什麼選擇貨幣安置的每平方米不獎勵300元?為什麼選擇房屋補償的300元獎勵費只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而不加上補償面積?

答:對選擇房屋安置的獎勵是拆遷法規規定以外對選擇房屋安置居民的優惠政策,我們的出發點是鼓勵廣大被拆遷居民選擇房屋補償。既然是獎勵就得有范圍,不能無限制的擴大獎勵范圍。

9.為什麼在協議中不體現安置房屋的具體位置和價格?

答:為充分做好小港灣區域拆遷安置工作,我們准備了較為充足的房源,戶型多樣,優勢各異,可滿足不同需求的拆遷居民需要。為使居民有更充足的時間選定房屋位置及套型,拆遷居民可在安置用房工程開工一年內簽訂房屋定位協議。

10.均價每平方米6600元是什麼概念,能不能實現樓層戶型的價格透明?

答:同地段房屋價格應根據不同樓層、朝向等因素存在合理價差。經統籌測算,就地安置均價應保持在每平方米6600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們將在房屋定位協議中確定具體房屋價格。

11.這次改善的安置房能否出現「筒子樓、鴿子籠、棚戶樓」等現象?

答:安置用房的設計經過了專家的反復調研論證,從外形到內部結構都比較合理,也完全符合規劃設計法規的規定,決不會出現「筒子樓、鴿子籠、棚戶樓」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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