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哪些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1)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貳』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一般情況下,應當遵循依法、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則。
『叄』 什麼是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肆』 什麼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4)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於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要明確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的,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政府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政府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
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伍』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成日期:2012年06月25日
文件名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 效 期: 2012年09月01日生效
文號:建法[2012]9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部機關各單位,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附件: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6月25日
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四條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條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處罰機關按照第五條規定處以罰款,應當在違法建設行為改正後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監督改正。
第七條第四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八條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第八條所稱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第十條第八條所稱沒收實物,是指沒收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
第十一條第八條所稱違法收入,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出售所得價款計算;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於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造價作為罰款基數。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處罰機關按照第八條規定處以罰款,應當在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後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十四條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存續期間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陸』 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築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築,適用本規定。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或者鄉、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准;具體認定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築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並將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築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並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築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築處置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築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築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於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築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城鎮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處以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五)侵佔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築,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築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其委託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的鑒定結論作出認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實施沒收處罰違法建築的規劃、用地、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辦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成立而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築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並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後,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以下簡稱申請拆除)。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十七條 違法建築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築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築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築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並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其違法建築拆除後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於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築暫緩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築拆除後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築申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辦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築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以及阻礙拆除違法建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築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並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築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法建築提供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阻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柒』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對行政處罰項目按照哪四個檔次進行梳理
行政處罰自由來裁量權自,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全國各地各級行政機關紛紛推出各種裁量基準,為自由設定「標尺」。例如浙江省金華公安局在全國率先推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受到了媒體的關注和追捧。還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動裁量基準制度的區域發展,如《北京市關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四川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淄博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意見》等就是其具體體現。在我們第一紀工委監察分局分工負責的七個市直部門中,市交通局於2010年起開始執行《吉林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市國土局也通過《吉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長春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探索實施裁量基準,對自由裁量的尺度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