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知道重慶戶籍制度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改革具體分為兩個階段:一是2010~2011年,重點推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兩年內新增城鎮居民3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實現轉戶人口在主城、區縣城、小城鎮三級城鎮體系的合理布局;二是2012~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進一步放寬城鎮入戶條件,力爭每年轉移80萬~90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7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區集聚城鎮居民1000萬人,區縣城集聚城鎮居民600萬人,小城鎮集聚城鎮居民300萬人,形成合理流動、權益公平、城鄉一體的戶籍制度體系。市政府出台了《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對農民轉戶問題作了規定。主城九區的農民,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一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1區縣城務工3年可入戶 遠郊31個區縣城入戶條件。作為城市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發展遠郊區縣城,擴大城市規模,進一步放開中小城市落戶條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的具體體現。《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規定,遠郊31個區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鄉鎮入戶放開無限制 在鄉鎮入戶條件上,因重慶具有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的特點,鼓勵農村居民在鄉鎮聚居區居住,全面放開其他鄉鎮戶籍准入條件,允許本市籍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更有利於集約農村資源,提高農村生產力和社會穩定。到2020年,使我市小城鎮戶籍人口達到300萬人。辦法對本市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等情況作了規定,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農村籍五保對象。 (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㈡ 重慶農轉城需要哪些條件才可以辦理呢幫幫忙
重慶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對農民轉戶問題作了規定。主城九區的農民,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一)購買商品住房。(二)務工經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一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穩定住所。31區縣城務工3年可入戶遠郊31個區縣城入戶條件。作為城市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發展遠郊區縣城,擴大城市規模,進一步放開中小城市落戶條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的具體體現。《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規定,遠郊31個區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一)購買商品住房。(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鄉鎮入戶放開無限制在鄉鎮入戶條件上,因重慶具有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的特點,鼓勵農村居民在鄉鎮聚居區居住,全面放開其他鄉鎮戶籍准入條件,允許本市籍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更有利於集約農村資源,提高農村生產力和社會穩定。到2020年,使我市小城鎮戶籍人口達到300萬人。辦法對本市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等情況作了規定,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農村籍五保對象。(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㈢ 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是戶有什麼補
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戶籍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還戶籍以登記人口信息的基本管理功能。國家發改委城市和小城鎮發展改革中心主任袁崇法指出,據此,應從剝離附著在戶籍上面的各種附加功能如社會福利等措施入手,讓不同地區的公民可以實現真正的遷徙自由,即便遷徙至非戶籍登記地點亦可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公民待遇。
而事實上,從重慶市戶改的有關文件來看,目前的設計其實主要屬於「准入制」范疇,並非完全剝離附著在城市戶籍上面的福利功能,而是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予以放行,提供當地城鎮福利待遇,引導其進入當地城鎮,不過,准入門檻較之以前已有大幅降低,不僅取消了購房面積、文化程度的限制,納稅額度也降低一半,其終極目的,更像大規模將當地農民向城市遷徙。
具體而言,重慶市將擬轉戶農民按居住區分為主城區、遠郊區縣和鄉鎮三類,設置不同的轉戶條件。進入主城區標准最高,「務工經商五年、投資興辦實業且三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一年納稅5萬元以上、購買商品房」,符合條件之一者方可在主城區轉戶。
此外,31個遠郊區縣城標准分別放寬為務工經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鄉鎮則只要村民自願,就可轉為城鎮人口。門檻的高度由主城向外依次遞減,據稱意在引導轉戶農民向縣城和中心鎮轉移,減少主城區的壓力。
除了簡單的改變戶籍身份,重慶方面承諾給予轉戶的農民相應的福利待遇。這也隨轉戶區域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主城的公共服務明顯要優於遠郊區縣、鄉鎮,落戶主城者可以享受到更加優質的醫療、教育資源。
農民在享受城市待遇的同時,須放棄農村的土地。重慶市市長黃奇帆將之稱為「穿上城裡的就業、社保、住房、教育、醫療五件衣服」,「脫掉農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三件衣服」,政府則相應按照當地標准給予補償,並允許其在最長三年過渡期內,保留農村「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繼續保留林地,在五年之內享受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繼續享受各項支農補貼。
重慶市江津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關海洋告訴記者,退地是農民自願的原則,但鼓勵轉戶農民先退宅基地,「退宅基地的錢一部分可以在城裡付購房首付,一部分用來補交社會保險」。
㈣ 重慶市萬州區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政策30問
我也是這樣的問題,我們是萬州第一批農轉非的農民,政府為了完成城鎮人口的指標,提倡大家農轉非,但沒有強制轉,我們農轉非,是土地和房子國家都徵收回去。政策如下:
1、根據房子的類型一次性補助或不補助直接轉到養老保險,二者選其一。
(1)土地、房子的類型一次性補助費用:土地5000元一畝徵收。土房子150元一個平方米。磚房250元一個平方米。石頭砌的房子350元一個平方米。
(2)轉到養老保險自己還要另外交4萬7千塊錢。到了你的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現男60歲,女55歲。
2、現在戶口農轉非政府另外補助每人1500元錢。
3、另外興建一些居民點,解決沒有買房子的住房問題,但還要自己出成本費用。2009年的成本費是9萬左右。
4、如果戶口轉了農轉非,那你之前的土地、房子地基都要推倒,不再屬於你的了。
以上是我個人現在面臨的問題,但我自己有以下想法:
1、政府的錢不是那麼好拿的,沒有個3、5年是下不來的。
2、戶口轉了的真正有資格享受養老保險的名額變成是政府變相的轉到其他鎮。
3、我自己沒有什麼政府關系的,所以要享受國家的政策沒有那麼容易。
4、把房子地基、土地全部讓政府徵收回去,就算真能補到幾萬塊錢,那這點錢也做不了什麼。況且自己有手有腳混口飯吃還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我戶口不用農轉非,這樣的話我的房子地基還是屬於我的,政府也不會推倒它。至於土地嘛,國家要徵收那就讓他徵收。反正我也不是靠種田生活的。至少不要被搞成個釘子戶。
㈤ 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抄助費中的一部分要用來交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錢,不夠的話由征地單位給你補齊。至於說不轉戶就解除合同,這個是不對的。本來就是自願選擇,不應該強制,但是如果你已經退出了土地,養老保險問題還是要解決啊。以前交的錢都可以隨著戶籍改革轉到新的賬戶上,這個不會沒有的。如果轉戶但還保留宅基地,也是可以的,還是會享受優惠政策。
㈥ 重慶戶籍改革問題
樓上,戶籍改革從2010年8月1日才開始,你把2003年的文件翻出來做啥子?
退宅基地的程序為:向入戶地公安部門申請轉戶,批准轉為城鎮居民,向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簽訂退出宅基地協議,區縣(自治縣)審核審批,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發放補償費用,農民退出宅基地,補償費用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為轉戶居民代繳養老保險。
需提交以下資料:
①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②農村房地產權證;
③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④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⑤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⑥遷入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退承包地的程序為: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然後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的退地協議,協議需約定退地及補償的具體事項。
因政策出台不久,具體情況可能村社基層還不很清楚,你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派出所。
附:
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適度放寬主城區、進一步放開區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
第三條 本市籍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適用本辦法,其他戶口遷移、登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章 轉戶條件
第四條 主城九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一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五條 遠郊31個區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六條 其他鄉鎮。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七條 其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農村籍五保對象。
(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證明材料
第八條 必備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 其他證明材料。
(一)務工經商證明;
(二)住房證明;
(三)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員戶口簿;
(五)納稅額度證明;
(六)就學證明;
(七)優秀農民工證明;
(八)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證明;
(九)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 申請。辦理轉戶事項應當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戶事由和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入戶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條 告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時限。凡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下列時限及時辦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審批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需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審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區縣(自治縣)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備案。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由遷出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確認通知書,送國土、農業、社保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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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重慶實施戶籍改革,我們農民的土地收回了,國家會怎麼安排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重慶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市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土地、農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市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指定的其他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可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其補償標准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農村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用途、現狀等。
第十三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農業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治機構。
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原已批准確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其儲備范圍、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尚未確定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及儲備范圍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與轉戶居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國有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縣(自治縣)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㈨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快我市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文件太長了,應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4號)
㈩ 從什麼時候起將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才符合城鄉戶籍改革制度的條件
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辦法。據了解,該《辦法》已於8月1日正式實施。為方便廣大群眾更好地完成農村居民轉戶,重慶市公安局特就該政策加以解讀。主要內容如下:
《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主要適用對象
該《辦法》適用於本市籍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對於其餘戶口遷移、登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轉戶應具備的條件
(一)主城9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1.購買商品住房;
2.務工經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一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遠郊31區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1.購買商品住房;
2.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其他鄉鎮。本鄉鎮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
(四)其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1.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4.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農村籍五保對象;
6.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應提交的材料
(一)必備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其他證明材料。
1.務工經商證明;
2.住房證明;
3.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員戶口簿;
5.納稅額度證明;
6.就學證明;
7.優秀農民工證明;
8.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證明;
9.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應向入戶地派出所農轉城窗口提出書面轉戶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後通知農村居民到入戶地派出所農轉城窗口辦理轉戶手續。如有疑問,可向當地公安分、縣局的戶政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