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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2 00:49:39

⑴ 南寧市公園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南寧市公園管理規定
(2006年7月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公布,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公園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園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有相應的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公園、文物古跡公園等專類公園。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公園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園有關管理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進行公園管理工作。
各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經費用於公園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園或者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本市公園發展規劃。
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不少於陸地面積的65%。
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該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依法確定的公園用地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當遷出。不能搬遷的,應當遵守本規定,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游覽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園內進行任何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條 公園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園林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
第十一條 公園的建設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范》設置,並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公園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控制規模,按照公園設計方案設置。其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按照環保要求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應當徵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電供水管線施工等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避讓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佔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園管理機構意見,並按規定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等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游覽安全。
第十六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市政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不得危及遊人人身及財產安全。不符合前述規定設置的,應當予以改建。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的各項建設;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負責公園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四)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五)負責游園管理;
(六)加強安全管理;
(七)本規定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開放時間應當公示。因故不能開放的,應當提前公示。
第十九條 遊人進入收費公園應當按規定購買門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條 公園的收費標准及優惠辦法應當公示。
老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學生進入收費公園,憑身份證明可免購門票或享受購買門票的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一條 公園門票、公園游園項目以及參觀點內交通客運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二條 公園園容應當整潔、美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植被長勢良好;
(二)建(構)築物及園內各類設施、標牌外觀完好、符合規范;
(三)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准;
(四)古樹、名木、文物、古跡保護完好;
(五)無外露垃圾,無污物,無痰跡及煙頭等雜物。
第二十三條 公園的各類標牌的文字圖形應當規范,標牌內容可以根據需要採用中外文對照標識。
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置簡介;主要路口應當設置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應當設置警示標牌;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第二十四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五條 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各類活動的,應當徵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按規定需報其他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或經營者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各類活動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在指定的地點開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舉辦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公園管理機構不得批准在公園規劃確定的區域或設施外從事商業性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各類活動。
經批准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性文化、體育、娛樂、服務及其他經營的,經營者應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遵守公園管理的規定,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不得佔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
在公園內遊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各類活動產生的聲音的音量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雜訊標准。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不得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內供遊客游覽、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進入公園的遊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愛護環境,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游覽、休憩。
第三十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但公園管理機構劃定專門用於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
(三)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以外的區域拉網打球、踢球,開展旱冰、滑板等體育活動;
(四)翻越圍牆、欄桿、綠籬;
(五)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六)攜帶犬類等寵物;
(七)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區游泳;
(九)強行向遊客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十)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
(十一)焚燒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二)捕撈、捕捉動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
(十三)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四)隨意傾倒雜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等廢棄物;
(十五)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公園開放時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園可接納的遊人容量予以公示。當遊人超過設計容量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限制遊人入園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查。活動組織者應當制訂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設備、設施、作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並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條 公園內的游樂項目應當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運營。各類游樂項目必須在入口處向遊人公示安全須知。
游樂項目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運行檢查及檢測、維修保養。
水上游樂項目應當配備完備的救生設施。
第三十七條 游樂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每次運行游樂設施前,操作人員應當對乘坐人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為。
遊客在使用公園游樂設施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護規范,服從管理人員的疏導。
第三十八條 公園內的道路應當符合通行標准,並按有關規范設置交通標志,保障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
經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園內的作業車輛運行應盡可能避開遊客多的時間和路徑,無法避讓時,應注意疏導遊人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園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按與標准面積的差額處以應交納綠地建設補償費的2倍至3倍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公園內從事商業經營和娛樂服務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或者佔用綠地、道路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十四)項規定,向公園內傾倒雜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等廢棄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公園管理機構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或經允許進入公園後不按指定路線行駛和不按指定地點停放的,對非機動車輛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輛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和樹木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以外的區域拉網打球、踢球,開展旱冰、滑板等體育活動;翻越圍牆、欄桿、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攜帶犬類等寵物;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區游泳;在公園內向遊人強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的,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十)、(十一)、(十二)項規定,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焚燒垃圾及其他雜物;捕撈、捕捉動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的,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其他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劃確定的區域或設施外從事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各類活動的,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三)項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本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未依法履行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給遊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徵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寧市徵用集體土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徵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征地機構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成立的征地機構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人社、監察、信訪、城管、文物、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區或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一)第一區片包括快速環道內的行政村及降橋村、雞村、皂角村、北湖村、連疇村、蘇盧村、西津村、大塘村、屯裡村、屯淥村、永寧村(西鄉塘區)、羅賴村、和德村、振興村、明華村、心圩村、大嶺村、四聯村、新村(西鄉塘區)、陳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義村、南鄉村、同樂村、智和村、東南村、邕津村、三津村、樂賢村、楊村、平陽村、白沙村、新興村、三岸園藝場、青山園藝場、鳳嶺園藝場、三屋園藝場的區域范圍。

(二)第二區片為第一區片以外,本市高速環道範圍內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區、莫村社區、通福社區、金葫社區、蓉茉社區、那舅社區、那廖村、三塘村、那況村、圍村村、路東村、路西村、興賢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樂洲村、金雞村、羅村、留村、高嶺村、玉洞村、新村(良慶區)、壇澤村、淥繞村、平樂村、那平村、新蘭村、新團村、那馬社區、龍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紅星社區、那元社區、新興社區、蒲津社區的區域范圍。

(三)第三區片為二區片以外,本市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內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愛村、壇棍村、西龍村、四平村、五塘社區、英廣村、那筆村、四塘社區、同仁村、那陀村、大鄧村、福祿村、錦江村、蘇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華聯村、新聯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寧村、壇白村、光明村、康寧村、祥寧村、永紅村、那備村、新橋村、明陽社區、吳圩社區、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廣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張村的區域范圍。

(四)第四區片為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外,未納入第一、二、三區片的區域范圍。

第五條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後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餘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徵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

徵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延期手續。

在土地徵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九條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並公告。

第十二條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核准後,由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三條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第十五條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徵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

宗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按照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的規定執行(見表一)。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宗地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征地區片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按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人均農用地系數根據人均農用地確定(見表二)。

征地區片綜合價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徵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連片青苗補償費(見表三)、零星種植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徵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具體安置人數按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計算出現小數的,按四捨五入處理。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享受過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的,計算安置人數時應當扣減原已經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第十八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等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征地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具體的方式進行協商,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產業用地。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准安排產業用地。產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費用由市財政核定和支付。

(二)實物補助。在用地單位統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產業樓內,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商用產業用房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住宅用房的實物補助。

(三)自謀職業補助。確無條件安排產業用地或進行實物補助的,由被安置的農業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書,按6萬元/人的標准支付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產業用地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產業用地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供地手續後方可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安排產業用地的標准和供地方式,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於發展第二、三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但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不得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依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0〕32號)執行。

征地後,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參保人員名單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向市財政繳納由財政出資補助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障費用,所繳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本章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應當按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證件,但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其補償金額計算標准為: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餘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建行為。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證明材料,經核實確屬一戶一宅和未建設住宅的,按定額方式進行補償。定額補償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四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有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見表四),被拆遷人可以按規定申請購買政府統建的安置小區公寓房,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的,需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補助)認定。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三、四區片,不具備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條件,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並按規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見表五)。

第二十六條採取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見表六)。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導價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准給予征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經與被拆遷人及被拆遷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可採取以下四種方式之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一)政府統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由各城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及交付使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由被拆遷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被拆遷人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按政府批准規劃的公寓房建設條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會資金採用合作開發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辦理安置小區用地的國有劃撥手續,在政府相關部門確定拆遷安置地塊的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合作開發的具體事宜,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會資金採用「建設—移交」模式開發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安置小區公寓房項目的融資、建設等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具體的融資、建設、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風險。項目建設完工後,投資方將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公寓房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採用以上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安置小區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准予以核定。公益項目用地用於公共管理、文化體育、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等設施建設。公益項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導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政府統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安置小區公寓房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區或開發區財政、建設、國土、審計、住房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成本、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的,可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條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一、二區片,市區范圍現有用於安置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被拆遷人可向項目業主申請以經認定合法的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調換後餘下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公寓房屬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與安置公寓房建築面積的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遷戶按同時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扣除土地出讓金價款後購買(見表七)。

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建築面積少於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並支付給被拆遷人。

產權調換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屬於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調換比例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第二處住宅房屋,或者雖有二處以上(含二處)住宅房屋,但承諾將來征地拆遷時不再選擇產權調換、政府指導價、重置價補償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採取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一區片的。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二區片,確無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評估價格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的,對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過22平方米、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標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農業生產配套用房、養殖用房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給予補償。

置換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拆遷按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安置,並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後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評估價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1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見表八)。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征地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拆遷後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三十六條用地單位應當負擔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四)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屬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廉租房,但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並經政府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後,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各種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具體標准,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拓寬安置途徑所需的費用,按規定程序通過市財政支付。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15號)同時廢止。

⑶ 請問廣西貴港桂平市所執行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桂平的貴港的南寧的還是廣西的

你好 ,你有《貴港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這個規范么?急求。。。

⑷ 你覺得南寧市城市規劃做的怎麼樣呢

我覺得南寧市的城市規劃做的非常的不錯,首先綠化面積非常的好,而且道路建設也很好

⑸ 南寧市城鄉規劃法成立於多少年

95

⑹ 南寧市規劃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城市建設檔案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承擔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的責任。統籌城鄉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遠景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查報批市轄縣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總體規劃和鎮域鎮村體系規劃;綜合協調、平衡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
(三)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城鄉規劃實施的責任。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四)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土地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以及使用性質改變等規劃管理的責任。提出和出具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使用性質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
(五)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城鄉景觀風貌、城市雕塑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文物等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傳統街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城市勘察測量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查處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已取得規劃許可手續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對城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市轄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九)承擔自治區首府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南寧市的發展前景規劃

08年最新的南寧城市規劃,好不容易找到了,呵呵,看下是不是你需要的~~《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獲批准南寧晚報訊(記者趙金玲 實習生韋飛燕)未來的南寧將規劃成什麼樣呢?這是市民比較關心的事。昨日,《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議案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並獲得人大常委會批准。 當天,會議聽取了南寧市規劃局局長封寧代表市政府所作的《總體規劃》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關於〈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的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 南寧將成區域性國際城市 《總體規劃》中將南寧定位成區域性國際城市、泛珠三角經濟圈西部區域性中心城市、西南地區交通樞紐、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核心城市。建設具有秀麗嶺南風光、濃郁民族風情、鮮明時代風貌的現代化宜居生態園林城市。 《總體規劃》中規劃的經濟目標:至2010年,全市生產總值達到1200億元,人均生產總值達到17700元,全部工業總產值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9%,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6%,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3%。至2020年,全市生產總值達到3100億元,人均生產總值達到26600元,全部工業總產值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8%,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5%,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在此期間平均增長12%。 整體向東重點向南發展 未來城市的主導發展方向如何? 據市規劃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總體規劃》提出城市的主要發展方向:以邕江為軸線,西建東擴,完善江北,提升江南,重點向南。在總體布局形態中,中心城應突出「一軸兩帶多中心」的發展模式,逐步形成沿邕江兩岸串珠式展開、沿其支流縱深發展的城市布局形態。 根據2006年統計、公安等部門的綜合統計測算,南寧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人口約為170萬人。《總體規劃》中規劃測算近期至2010年中心城區人口規劃將達到210萬人,遠期2020年中心城區人口規模將達到300萬人。 2006年現狀城市建設用地總規模為179.06平方公里,根據南寧市的實際情況,充分結合南寧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目標和要求,預測南寧市2007—2020年城市建設用地年均增長量將達到10平方公里左右的水平。 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後認為,這個《總體規劃》指導思想正確,定位準確,切合南寧市發展實際,編制深度也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會議決定批准《總體規劃》。會後規劃部門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年)》進行適當修改完善,按程序上報。 參考網址: http://www.nnwb.com/news/2008/0221/nnzh/100911.htm

⑻ 南寧市規劃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各分局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在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青秀分局
地址:茶花園路31-1號7樓
興寧分局
地址:廂竹大道63號興寧區政府附樓2樓
江南分局
地址:星光大道37-1號
青秀山分局
地址:青山路19號青秀山管委會辦公樓230室
西鄉塘分局
地址:明秀東路238號(原地委大院檢察院一樓)
邕寧分局
地址:仙葫大道185號
良慶分局
地址:大沙田東風北路銀沙大道交叉路口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地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17樓
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地址:星光大道230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2號樓
相思湖新區分局
地址:大學東路81號相思湖新區管委會

⑼ 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哪裡下載

網路抄文庫就有,免費下載的,http://wenku..com/view/fb06251a59eef8c75fbfb3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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