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福田區副區長是誰
福田區副區長
賀海濤
區委常委、副區長
分管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國監委)、人事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統計局、國庫支付管理中心(會計核算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分管應急管理工作,聯系駐區各稅務部門。賀海濤同志與夏煬同志互為AB角.
黃華強
副區長
分管監察局、城市管理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辦公室(房屋租賃管理局)、福田公安分局,以及人民武裝,聯系區人民武裝部。黃華強同志與朱廷峰同志互為AB角。
夏煬
副區長
分管貿易工業局、科學技術局(科學技術協會)、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華強北商業街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轄區企業(民營企業)服務中心、扶貧工作,聯系市鹽務局福田分局、駐區金融單位及煙草專賣、海關、郵政、電信、供電、檢驗檢疫工作。賀海濤同志與夏煬同志互為AB角.
周運昌
副區長
分管司法局、勞動局、審計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系市市場監督管理福田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大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口岸大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福田大隊及交通管理工作。周運昌同志與苗寧禮同志、黃漫娥同志互為AB角。
苗寧禮
副區長
分管教育局(區政府教育督導室)、衛生局、文化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體育局,聯系青少年及共青團工作。周運昌同志與苗寧禮同志、黃漫娥同志互為AB角。
黃漫娥
副區長
分管民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殘聯,聯系僑辦、台辦、僑聯、民族宗教局、市社保局福田分局、駐區駐軍駐警單位。周運昌同志與苗寧禮同志、黃漫娥同志互為AB角。
劉家寶
副區長
分管建設局(住宅局、民防委員會辦公室)、建築工務局、環境保護局、城中村(舊村)改造辦公室,負責城市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聯系市規劃、國土直屬分局。黃華強同志與劉家寶同志互為AB角。
⑵ 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曾副局長
做事干練,為人穩重。
⑶ 深圳福田區公安分局的副局長是誰
2010年03月—今 區委常委、區公安分局局長: 喬智
⑷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建設局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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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深圳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傅宇籍貫是哪裡
有事最好公辦。
⑹ 有人知道深圳市福田區公安分局現任局長和副局長的名字么
你想做什麼?
⑺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怎麼樣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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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李茂春是副局級領導嗎
shi
⑼ 深圳福田區工商分局副局長什麼級別
副處級。
⑽ i深圳市副市長王炬什麼時間被查辦的
王炬,1942年3月出生,陝西洛川人,大學文化。1987——1995年先後任深圳市政府副秘書長、深圳市國土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市政府市長助理兼福田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龍崗區委書記。1995年5月起任深圳市副市長,長期主管深圳城建、規劃和國土開發工作。2000年6月17日被選為深圳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不久即被「雙規」。[1]
原深圳市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因濫用職權被查處。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原深圳市副市長王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炬受賄、濫用職權兩項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王炬,原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因涉嫌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01年9月7日被逮捕。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炬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廣州中院遵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廣州中院經審理現已查明被告人王炬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1]
一、被告人王炬受賄的事實有:
1991年,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建設局局長,主管全市城建、國土規劃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王炬應深圳市集浩房地產(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集浩公司)總經理韓某某(另案處理)的請求,打電話給廣東省基礎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稱基礎公司),要求該公司與集浩公司合作,並應韓某某的邀請參加基礎公司及其上級主管公司的負責人與集浩公司的宴會,從而促成集浩公司與基礎公司合作興建集浩花園。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炬還在基礎公司與集浩公司合作興建綜合樓的《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合同的報告》上批示,為韓某某謀取了利益。從1991年至200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炬先後4次收受了韓某某所送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港幣5.3萬元。
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副市長,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工作。其批示城管辦等部門辦理集怡置業(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台灣花園大廈南部裙樓加層和該公司安迪斯兒童購物廣場佔道舉辦商品展銷的事項後,先後5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某(另案處理)所給的共計人民幣25萬元。
1999年4月間,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為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下稱道路公司)承攬政府工程、申報深圳市翠竹路為省優工程、審批采購機器設備資金提供幫助,在日本考察期間,收受了該公司總經理黃某某(另案處理)送的港幣5萬元。
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在深圳新世紀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公司)興建的新世紀(僑光)廣場發生地陷被責令停工後,經被告人王炬批示,該工程得以補辦手續,繼續施工,被告人王炬先後於1998年、1999年春節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丘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和港幣5萬元。
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在為深圳市泰恆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泰恆通公司)取得南山桂廟路工程、擴大深圳市綠鵬城園林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及將泰恆通公司為直接承攬工程而更名為深圳市泰恆通市政工程公司提供便利,在1999年國慶節、2000年春節先後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黃某(另案處理)所送的美金3000元、港幣2萬元。
二、被告人王炬濫用職權的事實有:
深圳市溫莎廣場所在地原為深圳市城建開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的用地。1992年,城建公司與香港特利高公司(以下簡稱特利高公司)合作興建停車場綜合樓,並命名為溫莎廣場,雙方成立合資項目公司——深圳市溫莎廣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莎廣場公司),合同約定城建公司只出地皮不出資,佔22.6%的股份,特利高公司負責出資佔77.4%的股份。1996年初,被告人王炬的女婿冼偉(另案處理)全資收購特利高公司,從而取得溫莎廣場公司77.4%的股份,溫莎廣場項目遂由冼偉負責出資開發、經營及管理。
1997年10月間,冼偉想繳交溫莎廣場地價後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證。為達到減少地價的目的,便找到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並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被告人王炬,要求溫莎廣場按舊城改造的協議地價項目來繳交地價,被告人王炬讓冼偉找主管地價的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副局長龐成鴻(已判刑)解決,在得知冼偉並不認識龐成鴻時,就叫冼偉找其秘書張焱爭(已判刑)介紹。1997年底,龐成鴻到被告人王炬的辦公室匯報工作時,被告人王炬指示龐成鴻要將溫莎廣場的事抓緊辦了。而冼偉在被告人王炬的授意下,也通過張焱爭約請龐成鴻吃飯。被告人王炬在張焱爭告知其為冼偉的溫莎廣場減免地價的事項約請龐成鴻吃飯時,也同意張焱爭和其司機前往。當天晚上,冼偉通過張焱爭約請龐成鴻在深圳康泰娛樂城的潮州酒樓吃飯,商討有關溫莎廣場項目減少地價的報告,後龐成鴻在報告上批示按舊城改造計算地價。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根據龐成鴻的批示,以舊城改造用地協議地價核定溫莎廣場的總地價為人民幣27607720元。1998年3月至7月,溫莎廣場公司分5次繳付完畢全部地價款,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亦開出付清地價款證明。隨後,溫莎廣場公司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經查,溫莎廣場所在地的深圳市羅湖區東門中路與中興路交匯處,並不屬於深圳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舊城改造范圍,其開發商品房用地應當按市場價繳交地價。經深圳市規劃國土局計算,並以溫莎廣場公司繳清地價款的1998年7月為起算點,以市場價為標准,核定其應當繳交地價款為人民幣15538.9918萬元,由於被告人王炬與龐成鴻共同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國家減少地價款收入共計人民幣12778.2198萬元。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炬利用其主管城建、城管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炬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炬犯受賄罪、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王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王炬被扣押的財物中的贓款人民幣七十八萬元、港幣十七萬三千元、美金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
法官宣讀判決書後,被告人王炬當庭表示對這個判決不服,要上訴。[1]
在市場經濟中摻進「官商」因素。王炬在剛滿60歲的時刻,這位深圳市副市長栽倒在78萬元人民幣、17.3萬元港幣和2.3萬美元面前。通過濫用職權,他讓子女「輕易」地賺取了近2億元。
2015年1月8日, 廣東省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雲浮市原市委常委鍾德標等12名獲刑廳官被重新收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