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法,民事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法律可以分為七個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專、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屬訴訟程序法。
行政法部門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強製法》《國防動員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出入境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反間諜法》《氣象法》《城鄉規劃法》《食品安全法》等等80多部。
民商法部門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等等。
在以上法律的大框架中,國務院基本上都配套出台《實施條例》,各部委會配套出台《辦法》《細則》等,所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多達數百部。
建議題主登錄中國人大網法律法規信息庫,裡麵包含所有法律。鏈接:http://law.npc.gov.cn/FLFG/index.jsp
② 請問,城市規劃法屬於什麼部門法是經濟法、社會法、還是行政法
廣義的城市規劃法指國家為調整在城市規劃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製版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權。所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專義的城市規劃法是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應該屬於行政法的范疇。
③ 城鄉規劃法是什麼法民法刑法
你好,城鄉規劃法應該屬於行政法規范疇
④ 下列法律法規 各項屬於行政法的是( ).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但並沒有成文的行政法法典,這里所說的行政法應該做專廣義的理解。屬行政法 與民法 刑法等相對應的,是從應用法學方向分類的。它們分類的標準是以其具體的法律規范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如 民法 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首先 婚姻法 調整的是平等主體(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人身關系)所以是民法范疇。
義務教育法 教室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稅收法 都是行政法。 最簡單的理解方法,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如政府與公民)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勞動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 與行政法不是一個體系。PS:勞動法的分類一直存在爭議。
⑤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5)城鄉規劃法是行政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主要講的是在規劃中違規或者沒有按照建設規劃的,採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相關規定,對於違反建築等拆遷的,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⑥ 建築法屬於行政法還是經濟法
屬於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綜上所述,建築法屬於經濟法。
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⑦ 城鄉規劃法屬於挾義法律嗎
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能作為法律依據。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第31次會議容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民辦教育的法律體系基本建立。這個體系是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法》為基本法,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主,由《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共同組成,同時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教育部發布的部門規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民辦教育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⑧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於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政府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於什麼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准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准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政府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於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准」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徵: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其中,政府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採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政府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政府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⑨ 當行政法與城鄉規劃法沖突,應遵循哪個法
城鄉規劃法屬於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
⑩ 什麼是行政法什麼是行政法學二者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學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關的社會關系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學科。
1、分類不同
行政法是法律規范。
行政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2、涵義不同
行政立法的涵義:行政立法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其所針對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託立法或叫准立法。
從行使職能的機關的性質著眼,說明行政的含義的,是形式意義上的行政。從國家職能的性質著眼,說明行政的含義的,則是實質意義上的行政。
(10)城鄉規劃法是行政法嗎擴展閱讀:
許可權
(1) 國務院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a) 為領導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制定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b) 尚未立法的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c)憲法和法律規定范圍內批准。
(2)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權:
依據地方組織法和相關法律,深圳、汕頭、珠海和廈門有地方規章的制定權。
(4)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制定行政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