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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用地城市建設用地

發布時間:2021-02-23 02:38:40

① 什麼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什麼區別

城市用地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賦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統稱。是用於城市建設和滿回足城市機答能運轉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

② 城鄉用地、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之間什麼關系

是這樣的,就是像你說的:城鄉用地包括建設和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里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鄉鎮建設用地。而城市用地只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非建設用地,就比城鄉用地少了鄉鎮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兩部分。

③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1. 科學的用地分類是促進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礎工作。在《標准與准則》(90版)和(97版)中,針對深圳規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城市建設現狀,先後兩次制定了適用於深圳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2.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一些用地類型的劃分和界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

  3. 本用地分類是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的基礎上,遵循適應深圳特區內、外整體協調發展、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以及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的修訂原則,參照相關國家標准,並結合深圳市近年來的規劃實踐而制定的;

  4. 城市用地分類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為分類的主導因素,兼顧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讓方式及所有權屬等相關因素。在編制本標准與准則時,充分考慮到深圳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協調分別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側重於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與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側重於非建設用地分類和管理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兩個標准;

  5. 本標准與准則將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共11大類、53中類、80小類,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滿足城市規劃、地政管理及規劃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調研和《標准與准則》(97版)的檢討工作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的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規劃編制、規劃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門的充分肯定;

  6. 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類標准在使用上的延續性,新的城市用地分類標准仍然保留了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結構,僅對一些中類和小類用地類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了調整。與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10大類用地的結構相比,本標准與准則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C類)和「政府社團用地」(GIC類)之和相當於上述國標的「公共設施用地」(C類)。因此,新的用地分類標准也繼承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與國標具有很強可比性的優點;

  7. 在編制不同層次的規劃以及在規劃管理、地政管理和規劃研究的不同環節中,對城市用地的分類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標准與准則中確定的大類、中類和小類的三級用地分類體系,可適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對用地類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及管理工作的性質、內容及深度的具體要求,採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類別。在確定一個從土地使用權權屬或功能地塊角度不能再細分的地塊的用地性質時,如果地塊上包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佔地的主要用地性質或使用功能時,在確定地塊的用地性質時應按照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通過並列列舉各用地類別來描述該地塊的用地性質;

  8. 為使各用地類型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便於用地類型在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使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用地的代號採用用地類型名稱英文譯名的第一個字母;中類用地和小類用地的代號分別在大類用地代號後增加1~2位阿拉伯數字,形成新的代號來表示。為了保證適用本標准與准則「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各用地代號的系統性,本次修訂工作對用地代號重新進行了連續的編排。應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編制的所有規劃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等),在後續的規劃實施過程中仍然沿用《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9. 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同層級用地類別之間存在著並列關系,而在大類——中類——小類這個層級序列上,存在著一個大類包含若干並列的中類、一個中類包含著若干並列的小類(部分中類用地沒有再細分小類用地的情況除外)的邏輯關系。

④ 城市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什麼意思

1、城市建設用抄地

城市用地分類襲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城鄉用地城市建設用地擴展閱讀:

農用地轉用適用情形

用於非農建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農用地的;

(三)使用國有農用地;

(四)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其他土地。

通常征地范圍都在靠近城市的農村和郊區,有利於土地的利用和綜合發展。但基本農田一般不會遭到徵用。因為國家有農業用地保持在18億畝這條紅線的規定。也就是說大部分被徵用的農用地都為貧瘠土地或低產田。

⑤ 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與城市建成區的區別

城市建設用地是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用於建設的城市用地,城市建成區指城市已經建設完成的部分

⑥ 什麼叫城鎮建設用地什麼是以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不可供應土地怎麼解釋

1城鎮來建設用地是城鎮建設用源地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鎮規劃佔用土地,既包括城鎮住宅和公共建築用地,也包括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2國有建設用地是國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等所有權為國家的土地。 3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該是每年規劃的國有建設用地指標已完成, 4不可供應該土地應該是還沒有規劃好的土地

⑦ 什麼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什麼不同

城市用地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賦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統稱。是回用於城市建設和滿足答城市機能運轉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

⑧ 有誰知道村鎮規劃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哪些嗎

村莊整治規劃城市用地分類標准適用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製訂本標准。
第1.0.2條本標准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准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准。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 的規定。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3㎡/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⑨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與城鄉建設用地什麼關系

按規程允許建設區指城鄉建設用地。還是建議多看規程,都可以找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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