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不可以。城鄉社保指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該保險屬於補充性保險,是在不能夠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在戶籍地參與,你的戶籍地並不是廣東省,而是港澳地區,所以不能夠參保。這和持有港澳居住證的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並不沖突,你可以參與社會保險,但不代表你可以參與所有類型的保險,可以享受和內地居民同等待遇,但不代表可以享受一切相同的待遇。
建議:在不掛靠單位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以個人身份參與靈活就業人員社保。
參考資料: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二條: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分專別有不同的文屬件規定,繳費水平,享受待遇,享受條件,都不一樣,分別針對不同的群體。總起來說,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多,待遇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少,待遇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廣東農村居民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每月領取多少要根據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我問的是2020年的廣東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而不是2019年的
我問的是2020年的廣東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而不是2019年的案例,愛你,你這個要去那個,嗯,養老保險中心去問啊,辦證中心問。
E. 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幸福廣東、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加快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任務目標。
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相銜接,有力保障城鎮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下半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農保試點范圍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保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繳費。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
2.政府補貼。
(1)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3)對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社會捐助。
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鎮困難群體參保。
(三)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2.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3.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參保人死亡後可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按參保當年的標准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領取養老金,是否享受繳費補貼及其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個人賬戶資金發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費後繳費標准提高的,參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後的標准補繳;對一次性繳費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視為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按相應年度的標准執行,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上述第2、3種情況的參保人,如年滿60周歲時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又不願意補繳或繼續繳費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可以申領按月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五)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待遇調整機制。
1.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增加繳費補貼、加發基礎養老金、資助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引導、激勵城鎮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訂。
2.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省繳費基本標准、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適時調整當地繳費標准、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擔。 (一)個人賬戶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已經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也可以經本人申請,將除政府補貼資金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基金管理與監督。
1.基金管理。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公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公示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三)經辦管理服務。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2.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任務,通過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的經辦體系,承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整合現有社會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中作用。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和待遇發放。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4.在現有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基礎上,通過改造擴充功能支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形成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並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一)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新農保試點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妥善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
(三)已實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調整完善本地區現行的政策、辦法,實現與國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統一。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實施工作。
1.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全省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各市和試點縣區也要抓緊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兩項試點工作。
2.各市和試點縣區要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並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3.各地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二)制訂實施辦法,分步分類推進工作。
1.各市要根據國發〔2011〕18號文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全市統一的試點實施辦法,報經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2.各地要突出重點,優先組織4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參保,並重點做好60周歲以上城鎮老年居民的待遇發放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准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深入宣傳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推進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F. 2017年廣東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每月領取多少錢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每月領取多少要根據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G. 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超15年如何計算
你好,國務院抄於2014年2月21日《襲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其中規定:「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建議逐年繳費,這樣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如果補繳的話是不享受繳費補貼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H. 廣東居民社保優惠政策
1、有優惠政策的:當事人屬於當地(入戶佛山)的居民,參保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的,享受政府補助;
2、城鄉居民醫保:基本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組成:用人單位、職工個人、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月繳費;財政、居民個人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年繳費:
(一)職工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總費率是4.5%,其中用人單位繳交4%,個人繳交0.5%(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二)職工參加基本醫保二檔的,總費率是5.5%,其中用人單位繳交4%,個人繳交1.5%(其中1%進入個人賬戶基金,0.5%進入統籌基金);(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總費率是4.5%,全部由個人繳交;
(四)居民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2017年總費率3%,其中財政補貼1.8%,個人繳交1.2%;2018年總費率3.5%,其中財政補貼2.3%,個人繳交1.2%;從2019年起總費率4%,其中財政補貼2.8%,個人繳交1.2%。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4、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及更多內容:《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4〕37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
養老保險轉移相關制度
一、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
(一)適用對象。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
(二)轉移辦法。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並存檔。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並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養老保險關系全國范圍內轉移
(一)適用對象:
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轉移規定: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基金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於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時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三、待遇領取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轉移流程
1、目前政策,社保異地(跨省、跨地區)轉移,僅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而且只轉個人賬戶金額,公司交的不能轉,同時還需要是城鎮戶口。
2、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3]
申請表格式
XX社保中心:
因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申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希望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