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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發布時間:2021-02-23 16:09:09

⑴ 增減掛鉤試點的試點省份

2006年4月,被國土資抄源部列為首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有五個:四川省、山東省、江蘇省、湖北省、天津市。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份加入增減掛鉤試點。至此經獲批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省份擴增至24個。目前,有遼寧省、吉林省、重慶市、陝西省、黑龍江省、甘肅省、河南省、湖南省、貴州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海南省、雲南省、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⑵ 什麼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如何規范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合理布局城鄉用地為目標,把通過復墾農村閑置宅基地、「空心村」等增加的耕地面積,用於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行為。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從2006年開展以來,有效促進了試點區耕地保護,推動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了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發展。但同時,也出現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些亟須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因此,必須進一步嚴格規范,主要措施如下: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堅持規劃先行,統籌安排增減掛鉤和農村土地整治規模、布局和時序。

嚴格限定范圍,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將拆舊和建新項目區嚴格控制在縣域范圍內。

嚴格控制規模,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並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統一管理,不得突破。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設立掛鉤項目區,嚴禁循環使用周轉指標。

嚴格實施監管,加強驗收考核,確保拆舊面積大於建新面積,復墾耕地面積大於佔用耕地面積,耕地總體質量有提高。

維護農民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堅持掛鉤收益全部及時返還農村,支持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⑶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問題

要看B村和A村是否屬於一個村委會。

⑷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號2011年3月25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精神,確保我省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健康、有序推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家有關安排部署,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動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對破解用地難題、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通知》精神上來,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須准確把握工作方向。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立足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堅決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
二、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生產、新民居建設、城鎮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林業保護利用和生態建設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將增減掛鉤試點列為土地整治規劃的重要內容,合理安排增減掛鉤規模、布局和時序。試點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抓緊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納入增減掛鉤試點。抓緊對已出台的涉及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務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今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要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嚴格按照建新拆舊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和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要實行全程監管,嚴格考核,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三)科學設置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設置項目區要優先考慮省級新民居示範工程、城鄉結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建新拆舊項目區要嚴格限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合理安排項目區內農民新居、城鎮發展用地的布局和規模,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建新地塊必須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四)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條件、提高質量的要求,以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標,大力開展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建設、農田防護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依照耕地分等定級技術規范和標准,嚴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和驗收,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穩步提升新增耕地產能,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規范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整治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
(五)切實維護農民權益。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編制和制定項目區規劃以及住宅設計、拆遷補償、復墾整治方案等,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權屬調整的,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加強土地權屬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項目實施前要對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做到地類正確、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項目實施後,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做到產權明晰。增減掛鉤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農民新居建設和農業生產發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增加民政、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省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地要相應調整充實領導機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二)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整合現有土地及各類涉農資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變,實行專賬管理,統籌集中使用,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嚴格資金使用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讓收益要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投資人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協調處理好國家、農民集體組織和個人、投資人的多方利益關系。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項目的全程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聽證制、公告制、村民監督制,確保工程質量、合同履約、資金安全和農民權益。納入增減掛鉤試點的新民居示範村,須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復墾一批,並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整治項目的編制、呈報和審批要建立規范化業務流程,確保公開、公正。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嚴肅查處未批即用、批少用多、違反項目區規劃用地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對以增減掛鉤和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省政府辦公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⑸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專益為出發點屬,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⑹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有哪些試點

城鄉建設用復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制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⑺ 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天津、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

《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下發以來,各試點省(區、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試點地區仍存在思想認識不統一、整體審批不完善、跟蹤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統一思想,明確要求,嚴格管理,穩步推進,現就進一步規范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掛鉤試點工作的指導原則

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重要措施。掛鉤試點工作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堅持以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以保護資源、保障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各試點省(區、市)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的要求,充分認識掛鉤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原則,嚴格規范管理,扭轉片面追求周轉指標規模等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農民權益等行為。

二、突出規劃引導,嚴格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和規模

強化規劃對掛鉤試點工作的整體控制。要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試點並合理組織試點項目區,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等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編制掛鉤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項目建新區和拆舊區,避免城鄉建設中的二次拆遷;要扎實做好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工作,高度重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社會經濟狀況和村民意願調查等基礎工作,確保項目區嚴格按規劃實施。

嚴格控制試點范圍和規模。推進城鄉增減掛鉤工作,要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要充分考慮農村社會保障能力,充分尊重當地文化習慣和農民意願。要從嚴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試點必須經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要嚴格按照部批復的省級掛鉤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及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合理確定掛鉤試點項目區。不得隨意擴大試點范圍,不得擅自突破規劃,不得突破周轉指標規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掛鉤試點,增加建設用地的,要追究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三、從嚴規范管理,促進掛鉤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嚴格規范試點項目區的整體審批。掛鉤試點涉及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重管理,對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要進一步規范項目區實施規劃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級試點總體方案及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的前提下,從嚴審批項目區實施規劃,並及時報部備案。

加強掛鉤周轉指標的全程跟蹤管理,確保指標按時足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歸還的周轉指標,農用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耕地面積。要建立掛鉤周轉指標台賬管理制度,全程跟蹤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核定歸還。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掛鉤試點工作年度考核和驗收制度,建立掛鉤試點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四、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項目區選點布局要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意見;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以及集體土地徵收,涉及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實行公示。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掛鉤試點工作,不得違背當地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不符合農民意願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強行拆遷。要堅決防止盲目推進試點,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當地農民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的要求,對被拆遷農民要足額補償並妥善安置,切實提高被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集中安置的,要從實際出發,方便生產生活,使被拆遷農民真正享受到掛鉤試點工作帶來的實惠。要貫徹落實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政策,建新地塊中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還農村,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經濟。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掛鉤試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相關部門配合。要建立掛鉤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責任考核,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各試點省份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抓緊完善規范管理的各項辦法,對不符合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緊整改,並及時報部備案;要加強政策調研,有針對性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要不斷總結經驗,注重宣傳引導,防止試點工作走樣,確保掛鉤試點工作規范平穩開展。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對第一批項目區開展全面調查,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並於8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部。部將適時對各試點省份工作進行抽查,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通報。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⑻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8】138號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調控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推進。
第五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
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項目區內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第六條 掛鉤試點通過下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掛鉤周轉指標)進行。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第七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清試點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等級,分析試點地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規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 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並的規模、范圍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的比例,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
項目區實施規劃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規模與范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等情況;項目區實施時序,周轉指標規模及使用、歸還計劃;拆舊區整理復墾和安置補償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等,以及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項目區實施規劃圖。
第十條 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申請。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試點工作總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批准掛鉤試點省份。
經批準的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並進行審查,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周轉指標申請。
國土資源部在對項目區備選庫進行核查的基礎上,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批准下達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第十一條 掛鉤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群眾積極性較高;
(三)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范,各項基礎業務扎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條 試點省(區、市)應根據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庫中擇優確定試點項目區,對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進行整體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項目區經整體審批後方可實施,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改變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並登記入冊。
第十四條 掛鉤試點實施過程中,項目區拆舊地塊整理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定,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條 掛鉤周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兩者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
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周轉指標管理台賬,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掛鉤周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督促落實指標歸還進度;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應依據指標歸還計劃,對各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區建新地塊要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確需徵收的集體土地,應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通過開展土地評估、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根據「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要求,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新機制,促進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
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要用於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掛鉤試點工作要實行動態監管,每半年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轄區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區實施完成後,由試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部備案。
項目區驗收時,需提供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與項目區實施前的圖件資料進行比對和核查。
第二十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點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運用計算機等手段,對建新拆舊面積、周轉指標、土地權屬等進行登記、匯總,建立項目區資料庫,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對於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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