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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23 23:13:09

⑴ 你如何看待城鄉融合發展

「現階段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有著現實而深刻的時代背景和重大深遠的歷史意義,既是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關鍵抓手,又是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拓展發展空間的強大動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司有關負責人說,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長期歷史任務。這位負責人指出,要按照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戰略部署,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緊密銜接,分「三步走」來實現——
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明顯提升,農村產權保護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健全,經濟發達地區、都市圈和城市郊區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城鄉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紀中葉,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製成熟定型。城鄉全面融合,鄉村全面振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實現。
2.看點二:促進各類要素更多向鄉村流動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包括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等。
3.看點三:加快補齊鄉村發展短板
針對城鄉公共服務不均等、基礎設施差距大、產業發展水平差異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等問題,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的體制機制、有利於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有利於鄉村經濟多元化發展的體制機制、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體制機制。
國家發改委規劃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實現城鄉融合發展必須加快補齊農村公共服務短板,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准統一、制度並軌;必須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放在鄉村,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加快實現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必須完善農企利益緊密聯結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必須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鼓勵勤勞致富,統籌提高農民的工資性、經營性、財產性、轉移性收入。

⑵ 集體建設用地的統一市場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明確了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點和要求,對於全面建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構建現代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於緩解城鄉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優化城鄉建設用地格局、提高城鄉建設用地利用水平、促進政府職能和發展方式轉變;對於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都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學習理解中央關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精神,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決定》的一個亮點,就是進一步擴大了土地的權能,不僅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而且賦予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這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是治本之策
現代市場經濟是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經濟,要求各類要素平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也不例外。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有土地所有權地位不對等、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明晰、權能不完整、實現方式單一等問題已經成為統籌城鄉發展的制度性障礙。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單獨設立抵押。除農村集體和村民用於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 (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外,其他任何建設不能直接使用集體土地,都要通過徵收程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建設用地。法律限制過多,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財產權利實現渠道受阻,制約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建設,農民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一些地方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進展,廣東、安徽、湖北等省先後出台了全省性的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定,為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能奠定了實踐基礎。
(二)堅持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為解決上述突出問題,《決定》在深入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同等入市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以平等的地位進入市場,可以在更多的市場主體間、在更寬的范圍內、在更廣的用途中進行市場交易,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指明了方向;同權同價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相同的權能,在一級市場中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在二級市場中可以租賃、轉讓、抵押等,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政策依據。這必將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強大動力,進而開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
(三)嚴格用途管制和用地規劃管理
《決定》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建設用地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既要發揮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也要發揮看得見的手的作用。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實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這是確保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根本途徑,是統籌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重要舉措。無論是國有建設用地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規劃。 征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繫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征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征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征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征地規模和被征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征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征地范圍過寬、征地補償標准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征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布並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准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征地范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征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征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征地范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征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征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范征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征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政府的征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征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系,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無序到規范,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發展不平衡、不規范的問題十分突出,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呈現明顯的二元特點。《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為今後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深入研究、系統設計,區分輕重緩急,分步實施、配套推進,不斷把改革引向深入。基本要求是統籌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遵循統一規則,建設統一平台,強化統一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一)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有了較大增值空間,自發隱形無序流轉十分普遍,城鄉結合部尤為突出。由於這種流轉不符合法律規定,缺少有效監管措施和辦法,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都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要借鑒國有建設用地管理的經驗,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並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納入已有國有建設用地市場等交易平台,促進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交易。大力培育和發展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信息、交易代理、市場咨詢、地價評估、土地登記代理、糾紛仲裁等服務機構。
(二)切實維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決定》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當前農村宅基地問題十分突出,一是農村宅基地取得困難,違法點多面廣,治理難度大;二是退出機制不健全,既造成宅基地閑置,也影響農民財產權益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民順利進城落戶。這既有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政策不適應的問題。維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推動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必須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在確保農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賦予農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權能,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三)進一步擴大市場配置國有土地的范圍
《決定》指出,「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就是要讓市場在國有建設用地配置中發揮更大作用。雖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推行多年,但重點是在新增建設用地,大量存量建設用地屬於劃撥用地,劃撥用地比例依然偏高,存量劃撥用地的盤活還存在政策障礙,二級市場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同時,在新增建設用地中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等尚未納入有償使用范疇。從未來發展趨勢看,新增建設用地增長將受到嚴格制約,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將成為建設用地供給主要來源。因此,在進一步擴大國有建設用地市場配置新增建設用地范圍的同時,必須大力發展和規范完善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鼓勵支持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積極貢獻。
(四)建立建設用地合理比價調節機制
《決定》要求:「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價格是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多年來,居住用地價格過高、工業用地價格過低,導致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產業結構失衡,影響民生事業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這個問題,各級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土地供需調節,加快構建居住用地和工業用地合理比價調節機制,促進地價合理回歸和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五)系統安排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配套措施
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調整,事關全局、意義重大、政策性強,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堅持培育扶持和嚴格管控相結合,從法制建設、用途管制、確權登記、市場管控、共同責任等方面整體設計、配套推進。
1.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制度建設。這是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首要任務。要在深入研究重大問題和系統總結各地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抓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加快推進建立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相關制度建設。抓緊研究出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條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條例。改革完善土地稅制,合理調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促進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繁榮發展。
2.全面落實用途管制要求。這是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重要前提。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託,綜合各類相關規劃,加快建立完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明確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功能區范圍,充分考慮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對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用途管制和規劃安排。
3.扎實做好城鄉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這是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重要基礎。加強農村地籍調查,盡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和城鎮國有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加快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登記信息查詢系統。抓緊研究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
4.嚴格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管控。這是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重要保障。深化農地轉用計劃和審批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標准體系。加強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利用的統計監測和形勢分析。切實發揮土地儲備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功能。對現有違法違規城鄉建設用地開展全面清查並研究制定處理政策。加強新形勢下對城鄉建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監察。加強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能力建設。
5.協力構建共同責任機制。這是建立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的重要措施。充分發揮方方面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推進合力。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大、政府、政協等各負其責;必須加強部門聯動、政策協調,健全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統籌規劃和協調重大改革;必須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切實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作用,增強其履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職責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能力。

⑶ 十八界三中全會「統一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這一政策會使農民土地有什麼變動嗎

十八界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版制前權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這一政策對擁有土地農民是一個定心丸,相信以後國家出台新政策不會損害農民的利益,只會更加有利於農民。

⑷ 開放市場體系給我們帶來哪些好處

給我們帶來機遇,學習外來先進技術,彌補自己的不足,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激發市場活力,沖破舊秩序,建立起更公平合理我市場規則,優勝劣汰,降低資源消耗,提高資源利用率

⑸ 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具體是什麼意思

統一的意思是指的法律條款等,比如辦理程序和轉讓手續。對農村的農業用地會有影響,對於沒有宅基地的住宅會要求辦理房屋確權,但是不會辦理房本,確權這是確定你的房屋使用權。會對租用的土地進行確權,保障公民對土地的利益。

⑹ 什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允許入市有什麼意義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置於回平等地位,可以參照國有土地答「招拍掛」的經營模式,允許市場化經營,不再像以前那樣受到諸多約束。

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范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6)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意義擴展閱讀: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⑺ 為什麼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我國土地要素市場發展還不完善,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集體建內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容在土地市場之外。現行法律嚴格限制了集體土地非農建設的使用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推動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於逐步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的基礎性作用。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價值已充分顯現出來。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以防止以權力扭曲集體土地的流轉價格,有利於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巨大潛力,有利於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⑻ 如何理解「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就包含賦予集體建設用地更多的,或者說是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的權利的意思,讓它可以平等入市。更直接地說,就是要最終達到國 務 院發 展 研究中心「383改革方案」說到的那樣,要建立兩種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市場統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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