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子規定由規劃部門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內建設的,由縣容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條規定,是什麼時間制定實施的
3.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64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主要講的是在規劃中違規或者沒有按照建設規劃的,採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相關規定,對於違反建築等拆遷的,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64條擴展閱讀
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是違法建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的,首先應立即發出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通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防止違法建設給規劃的實施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2、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尚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改正措施。「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採取的行政措施。
3、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有關的違法建設如果不進行拆除,就會對城市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或部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對已形成的違法建築,已無法採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無償沒收該建築、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是什麼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如下:
1、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3、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省、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城鄉規劃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已辦理規劃許可;
(二)城鄉規劃許可的執行情況;
(三)規劃控制情況;
(四)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其它相關條款:
1、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春鍵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敏春;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2、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專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屬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像樓主這種情況,執法部門強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的肯定是違法的,根據第四十條的規定,有關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才能夠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的建設,並且其工程建設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你們的防雨雖然是違法的建設,但是違法的強拆仍是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建議向作出執行決定的部門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你建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有嗎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專規劃許可證或屬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64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怎麼解釋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解釋:
本條是關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准予進行施工建設的法律憑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是違法建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的,首先應立即發出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通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防止違法建設給規劃的實施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2、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尚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改正措施。「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採取的行政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但首先應要求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不允許違法狀態繼續存在。責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恢復合法狀態。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而又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已經建成的應當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鄉規劃;不能通過改建達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應當予以拆除。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要視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3、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有關的違法建設如果不進行拆除,就會對城市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或部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對已形成的違法建築,已無法採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無償沒收該建築、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沒收後的產權屬於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已無法沒收的,如該建築已經售出,就要沒收有關當事人的違法收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同時,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是否處以罰款以及具體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實踐中違法建設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可以通過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難度較大、社會成本較高,如何進行處罰需要綜合考慮,既要嚴格執法,防止「以罰款代替沒收或拆除」,又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區分不同情況。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必須堅持讓違法成本高,使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為城鎮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建設環境與建設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內容: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