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規劃局發的房產證有法律效力嗎
建築許可證是為了證明你已經獲得了依法建造房屋的資格,而不是非法建造。
㈡ 城市規劃部門在不徵求土地所有人意見的情況下所做的規劃有沒有法律效力
規劃部門是政府的來執行機構,自首先各項規劃要有政府批准,具體實施是城建局或市政公司,規劃中涉及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政府必須先補償再動工,政府規劃可以不經過土地使用人同意,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或集體的,個人或單位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你干涉不著政府的規劃。
㈢ 簡述城鄉規劃許可的法律效力
建設規劃許可是一種公法行為,用以對建設項目進行規范和限制。建設用地規劃許專可證限制建築選址,使項屬目建設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限制建設項目的高度、綠化面積、容積率等等,使項目建設符合各種控制性規劃。
㈣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於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政府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於什麼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准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准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政府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於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准」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徵: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其中,政府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採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政府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政府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㈤ 經過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啊就是在做城市設計的時候土地性質能否改變
不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土地的性質才可以轉變!
㈥ 城市規劃局的具體作用是什麼(詳細)
我的教材里有這方面的內容,抄擇一些給你
(一)對城市形成和發展的影響
交通是城市形成、發展的重要條件,是構成城市的主要物質要素。
城市交通是:
(1)國民經濟四大生產部門(農業、採掘、加工、交通運輸)之一。
(2)城市化過程中的必備條件。它包括:
1)在以工業生產為中心的城市,是生產的延續;
2)城鄉物資、國際物資交流的紐帶;
3)城市人民生活供應;
4)政治、科技、文化交流;
5)國內外旅遊。
(3)城市大多位於水陸交通樞紐
(二)對城市規模的影響
1)對工業的性質與規模有很大影響。
2)城市貿易、旅遊活動必須有交通條件保證,而大量流動人口及服務人口是形成城市規模的主要因素之一。
3)交通樞紐作為城市主要交通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到所在城市的人口與用地規模。
(三)對城市布局的影響
1)運輸設備的位置影響到城市其他組成部分。
2)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影響到城市幹道的走向。
3)對外交通用地布置,如鐵路路線的走向、港口選址、岸線位置的均關繫到城市的發展方向與布局。
4)城市面貌的反映。對外交通是城市的門戶,因此,在沿線以及車站碼頭附近,均代表了城市的主要景觀。
5)城市幹道系統則是城市的骨架,更影響到城市的主要景觀。
因此,城市交通對於一個城市的總體規劃布局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好辛苦搞出來的,希望對你有用。
㈦ 規劃批前公示是否有法律效應
規劃批前公示具有法律效力。
規劃批前公示一般指對各級規劃、項目設計專方案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意屬見,規劃部門再視公示情況決定是否許可或做相應調整,特別對於某些敏感的、可能影響公眾利益的規劃和項目尤為重要。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對公示聽證程序有明確的規定,並強調了法律責任,批前公示為規劃許可的法定程序。
批後公示是指規劃許可之後對社會公眾例行的公示,類似政府政務公開。對於規劃許可程序來說,沒有特定意義。
㈧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民區規劃設計規范》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打錯了吧,應該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目前看是有效版本
㈨ 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在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控制的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9)城鄉規劃的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規劃條件
㈩ 城市規劃局的具體作用是什麼
城市規劃控製作用
指城市規劃一經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是通過城市規劃管理對城市發展建設發揮控製作用而體現出來的。
城市規劃控製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控制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速度,主要是對影響城市性質、發展規模的各方面因素進行有效的引導和制約,特別是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口增長和遷移等方面進行嚴格的規劃管理。
二是控制城市發展的布局和結構,主要是對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容積率、日照間距、建築層數、環境容量、園林綠化要求、自然風貌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建設部署等方面進行嚴格的規劃管理,防止混亂失控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