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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1-02-26 03:38:13

Ⅰ 自貢市第65號令,相關內容。 對無房屋產權的房屋賠償標准.是什麼..在線等

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徵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徵收工作由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確定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徵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徵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建設、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畜牧、統計、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
第五條 徵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徵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徵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徵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並對擬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徵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後,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徵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准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的年產值標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為准。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計算。一年一季的作物補償一年年產值;一年兩季及兩季以上的作物補償半年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耕地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於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准(詳見附件1)、經濟林木果樹補償標准(詳見附件2)、花木花卉補償標准(詳見附件3)、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准(詳見附件4)執行。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最高限額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徵收後,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准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徵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前人均佔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徵收土地後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並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徵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並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徵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徵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徵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後的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採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願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准,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准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准提高1.5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5)。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准,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036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委託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於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為安置標准,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准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後剩餘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1.5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後,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0.5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後,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託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5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2.5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5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3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築物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6規定的標准予以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准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徵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徵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佔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准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准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貢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徵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准
2.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經濟林木果樹補償標准
3.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花木、花卉補償標准
4.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准
5.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准
6.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臨時建築補償標准
7.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准

Ⅱ 四川省自貢市特種作業證查詢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裡面的特種人員信息裡面可以查詢。 web.scjst.gov/webSite/main/EmpDetail.aspx?fsystemid=165,最左下角有個特種人員查詢。

Ⅲ 原自貢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王世偉現所在單位

王世偉為自貢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總園林師

Ⅳ 工程管理能考什麼公務員的最新相關信息

  1. 公務員考試報名選職位時,可在報考單位職位表專業列篩選「工程管理」查看對應版的崗位信息,選與自身的學歷、學權位、政治面貌等條件相符的崗位。

  2. 以2017下半年四川省公務員招考為例,面向"工程管理"專業招錄的崗位有:

    ①"達川區財政監督檢查局,工作人員":主要從事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項目資金的運用和監管;

    ②"自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管理":從事城市建設、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等。

    比如,可查看近年四川省考職位表了解各崗位所需的專業要求。

Ⅳ 查自貢市市建一司黃華良社保卡帳號

打12329查詢,公積金服務電話是12329,這是全國通用住房公積金熱線。
2012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於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決定在全國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
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為本地固定電話號碼,長途撥打需在此號碼前加撥長途區號。通信費標准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規定執行,免收信息服務費。
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主要以人工語音方式提供業務咨詢、投訴建議、回訪調查等基礎服務,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人工語音和自助語音方式,提供業務指南、業務查詢、業務受理等擴展服務。

Ⅵ 不知道四川省自貢市政府令69號令是否已經出來怎麼查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市政府令第69號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徵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徵收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確定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徵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徵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
第五條 徵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徵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徵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徵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並對擬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徵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後,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徵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准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的年產值標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為准。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標准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准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徵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於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准(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准(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准(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准(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准(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准(詳見附件6)執行。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徵收後,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准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徵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前人均佔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徵收土地後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並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徵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並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徵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徵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徵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後的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採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願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准,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准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准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准,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委託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於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為安置標准,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准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後剩餘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後,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後,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託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築物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准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准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徵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徵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佔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准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定標准,擬定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標准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地上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准
2.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准
3.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管道補償標准
4.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零星林木補償標准
5.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成片林木補償標准
6.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准
7.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房屋重置價標准
8.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准

Ⅶ 誰有自貢市政府65號令文件!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09年10月19日 【瀏覽字型大小:大中小】 來源:法制辦
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徵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徵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徵收工作由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確定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徵收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徵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建設、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畜牧、統計、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第五條 徵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徵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徵收土地告知。第七條
自徵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並對擬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第八條
徵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後,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徵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第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准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准。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的年產值標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為准。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計算。一年一季的作物補償一年年產值;一年兩季及兩季以上的作物補償半年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第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耕地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於16倍的,按16倍計算。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准(詳見附件1)、經濟林木果樹補償標准(詳見附件2)、花木花卉補償標准(詳見附件3)、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准(詳見附件4)執行。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最高限額按面積進行補償。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徵收後,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一)常住戶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准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徵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前人均佔有土地數量。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徵收土地後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並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徵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並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徵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徵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徵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後的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採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願選擇安置方式:(一)貨幣安置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准,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准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准提高1.5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5)。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准,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036元。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二)住房安置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委託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於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為安置標准,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准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每戶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後剩餘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1.5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後,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准提高0.5倍進行補償。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後,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託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5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2.5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附件5規定的重置價標准提高3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一)到期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三)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築物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6規定的標准予以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准予以補助。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第四十一條
徵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對徵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佔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准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准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貢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徵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准 2.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經濟林木果樹補償標准 3.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花木、花卉補償標准 4.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准 5.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准 6.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臨時建築補償標准 7.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准【發表評論】

Ⅷ 自貢宜居是不是房管局

答:自貢宜居事實應該是房管局。

Ⅸ 在自貢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發文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文號:自府發[2003]51號 發布日期:2003-7-10 執行日期:2003-8-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了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市市情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計劃地解決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土資源部《關於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若干意見》(建房[1998]154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經》(計價格[2002]25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經濟適用住房的涵義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 (二)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補貼性質的住房,項目的實施應參照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加強概預算、設計和施工管理。 二、開發建設規模計劃 (一)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市建設、國土、房管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市場有效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匯總編制,報自貢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審定。 (二)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房地產開發總規模的20%以內。自貢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這個總體要求編制和下達年度計劃,不得任意突破。 三、項目業主、項目招標及立項 (一)具有相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可參與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業主選擇的投標。 (二)市房管部門牽頭,會同市國土、規劃等部門依據本實施意見,按年度計劃組織分項目招標。 (三)項目中標業主向市發展計劃部門提出項目立項申請,經批准後,即可開展前期准備工作。項目立項需符合以下條件: 1、建設規模在年度總規模控制范圍內; 2、建設用地已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3、符合城市規劃,基礎設施能及時配套; 4、資金來源基本落實,有貸款的出具銀行承諾函。 (四)項目土地劃撥、規劃選址、投資概預算審查、施工設計、施工隊伍等前期准備工作完成,具備開工條件後,由市發展計劃部門批准開工建設。 四、施工建設管理 (一)切實推行建設監理制度。對包括建築施工、建築材料、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在內的各個環節,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與監督。工程竣工後,應及時完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合格的住宅方可交付使用。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承擔終身質量保證責任,並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交付使用住房時,必須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二)經濟適用住房以小區開發為主。小區的規劃、設計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劃設計方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採用招投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部門審查。 (三)經濟適用住房以成套的中小戶型為主。設計和建設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10平方米/套以內,功能應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要。 (四)新建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自貢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五、銷售對象和條件 (一)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補貼住房,按規定銷售給中低收入城鎮居民家庭,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凡已享受房改補貼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後又出售、轉讓他人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二)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准,以下列規定的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為基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算、報領導小組審定後,每年定期公布。部分區縣的具體標准可以有所區別。 家庭收入按夫妻雙方的收入之和計算,未婚、喪偶及離異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計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 2、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 3、住房補貼; 4、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股息紅利及利息所得; 7、其它所得。 (三)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制度。購房者需要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或《城鎮居民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 1、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需到市房管局領取並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主要核實該家庭「是否已享受單位的房改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方能憑《審核表》到開發企業登記購房,一套住房對一張表。市房管局和開發建設企業應以一棟住房為單位,登記完一棟後,及時將登記的住戶通過指定媒介進行公告,同時妥善存檔以備查。 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黨政、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實行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群團組織的工作人員;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職能並使用行政編制的社團組織的工作人員。 教師是指下列單位在編並在職或離退休的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包括:各級政府教育部門主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各級政府其它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各類學校;其它類型的學校。其中,教輔人員包括上述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和圖書資料管理以及實驗室和學校行政工作的人員。 2、其他城鎮居民購房,需到市房管局領取並填寫《城鎮居民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主要核實「是否家庭總收入在公布的標准以下且未享受房改補貼政策」。經所在街道社區組織、房管局分別審核蓋章,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方能憑《核定表》到開發企業登記購房,一套住房對一張表。街道社區組織、市房管局和開發建設企業應以一棟住房為單位,登記完一棟後,及時將登記的住戶通過指定媒介進行公告,同時妥善存檔以備查。 (四)設定了抵押權利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抵押期間銷售住房的,應當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並修訂抵押合同,將所銷售住房在原抵押標的物和抵押價值中作相應核減,銷售收入存入銀行指定帳戶,用於沖減相應的抵押貸款。 (五)以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抵押貸款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及時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需要評估抵押房產價值的,由當事人委託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貸款銀行認可。抵押人不能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處理抵押房產,所得收入優先償還貸款本息。 六、建設成本及銷售價格 (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1、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監理、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開發成本中1至4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2、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3、利潤 按照開發成本中1至4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 (二)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1、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2、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3、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4、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5、按規定已經減免的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計委、市建設局核定,在項目招標時一並對外公布。 (四)項目業主最終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上浮幅度不得高於中標時承諾價的5%. 七、監督管理 (一)為切實加強對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自貢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名單附後)。 (二)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1、市計委牽頭承擔辦公室綜合協調任務,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過程管理。具體牽頭制定住房發展規劃,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提出城鎮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標准,批准項目投資概算,核准項目建設的招標事項,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招標、土地劃撥、住房建設成本、住房售價、購房者資格、登記發售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市建設局負責指導規劃建設方案審定,管理開發經營企業,監督工程建設的招投標工作,管理施工進度和質量,協作監督管理住房造價。 3、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計劃,負責土地劃撥及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4、市房管局負責組織項目業主選擇招標,負責對開發建設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和購房者的資格審查。 5、市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成本的審查和銷售價格的監督管理。 6、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參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購銷過程的監督檢查。 (三)加強對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政府職能部門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亂收費的,由市物價、監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加強對購房者資格審查的社會和行政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對提供虛假收入情況的申請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審查不嚴或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其它 (一)榮縣、富順縣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貫徹意見。 (二)市、區(縣)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自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建房。 (三)本實施意見自2003年8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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