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州居民醫保 辦理
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勞社醫〔2008〕7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本局根據《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辦〔2008〕22號)第二十二條的授權規定,制定了《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辦處室:醫療保險處,聯系電話:83330864)
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根據《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辦〔2008〕2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登記與繳費
(一)參保登記業務的辦理
各區勞動保障、民政、殘聯及教育等部門,根據居民居住分布情況,在本轄區內的每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民政辦公室、殘聯部門、托幼機構及學校等機構設立參保登記點。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南沙區、蘿崗區行政轄區)的城鎮居民(下簡稱「居民」)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城鎮戶籍的未成年人(指當年6月1日前未滿18周歲的居民)、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選擇到本市任何一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各類學校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入托幼機構的本市城鎮戶籍未成年人分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容的政府供養人員到所屬街道(鎮)社會事務(民政)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重度殘疾人員到所屬街道(鎮)殘聯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參保登記資料
1、參保居民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表》,憑以下資料辦理參保登記:
(1)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及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應當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簿的復印件包括戶主名字的首頁及參保人當頁,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應當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其中出生後三個月內的新生兒應當同時提供《出生證》原件、復印件;
(3)外國籍學生,申請參保時應當提供護照原件、復印件;
2、參保人如選擇委託銀行劃賬方式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需提供指定銀行存摺與復印件、存摺戶主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按規定格式填寫並簽署《委託銀行自動轉賬付款繳納社會保險費授權書》。未辦理委託銀行自動轉賬付款手續的參保登記人員,自行前往市地稅部門委託代征銀行網點繳費。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相應資料:
(1)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需提供《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需提供《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需提供《廣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重度殘疾的人員,需提供《殘疾人證》。
(三)居民個人信息的採集及審核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未成年人、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機構負責其入托兒童,學校負責其在校學生個人參保信息的採集和核對,並每周將參保登記資料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個人征繳核定單》(以下簡稱《核定單》),再由上述參保登記機構分發給其參保人員。
各街道(鎮)民政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參保人個人信息的採集、核對和初審,於每月20日前提交區民政局復審;各區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將審核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結果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核定單》,再由各街道(鎮)民政部門分發《核定單》給其參保人員。
各街道(鎮)殘聯部門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參保信息採集和核對,初審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後,每月15日前提交區殘聯部門復審;區殘聯部門每月20日前復審並匯總後提交給區民政局,各區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將審核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結果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核定單》,再由各街道(鎮)殘聯部門分發《核定單》給其參保人員。
對於不予受理參保登記和審核未通過的參保人,各參保登記部門出具不予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告知書。
省、市、區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家屬統籌醫療的居民暫不參保。
每月最後2個工作日各參保登記機構暫停受理參保登記業務。
(四)保險年度的起止時間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居民參保登記後建立醫療保險關系,在本保險年度內有效。
(五)保險費的徵收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委託銀行負責代征。具體代征業務由地稅部門與銀行簽訂代征協議予以明確。
(六)繳費辦法與繳費期限
已參保登記的居民憑《核定單》在規定期限內到地稅部門委託的代征單位進行繳費。其中,首次參保的居民於參保登記次月3-23日繳費,新年度連續參保的居民於每年6月3-23日繳費。
由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繳費的人員,以市民政局對資助對象及社會醫療救助金應資助金額的審核確認作為參保繳費。
(七)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歸集
地稅部門徵收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足額劃解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基金中心)、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市財政局定期對賬。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將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數據報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後在當月20日前送市醫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級政府對個人繳費已到賬的參保人和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對象的政府應資助金額,送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按月匯總各級政府應資助金額及社會醫療救助金應資助金額,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按年度清算。
市財政局將各級政府和社會醫療救助金的應資助資金統一劃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民政局、市醫保中心及市財政局定期對賬。
二、參保變動、資料變更
(八)續保手續
已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新年度續保不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按規定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其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自動延續。
(九)停保手續
需要停止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的,須由參保人(監護人)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停保登記表》,於當年5月底前向所屬參保登記部門辦理停保手續。
參保人未在當年5月底前申報停保,而新年度又沒有繳費的將在新年度結束後自動停保。
(十)資料變更的辦理
參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關系、個人身份等基本資料需要變更的,需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變更表》,並回原參保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入托兒童、在校學生等參保人離園、畢業、轉學、新年入學等情況,在新年度繼續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基本資料需要變更的,由托幼機構或學校到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三、保險憑證管理
(十一)社會醫療保險卡的管理
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員就醫和辦理醫保有關業務的憑證,由市醫保中心統一管理。居民醫保卡參照廣州市城鎮職工醫保卡的制發方式辦理。
居民醫保卡兼具普通儲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托幼機構、學校、區民政部門、區殘聯在為參保人辦理首次參保登記的次月19日後,持有關資料到申辦地所在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居民醫保卡,並於月底前將醫保卡分發給當月已繳費的參保人。
(十二)社會醫療保險卡的使用
居民醫保卡只限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規使用產生的醫療費用,經查核後由參保人本人承擔。
居民醫保卡遺失或重製期間,以掛失證明或重製卡回執替代居民醫保卡。
(十三)保險憑證的效用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其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前,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
參保人急診入院或者由於昏迷等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當場出示醫療保險憑證的,其親屬應當在其入院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示證手續。
參保人員因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及終止妊娠辦理住院登記時,須同時出示計生部門審批的有效證件原件。
四、就醫管理
(十四)《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和《異地就醫記錄冊》的管理與使用
市醫保中心統一印製《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病歷》(簡稱《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和《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記錄冊》(簡稱《異地就醫記錄冊》),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購買並自行保管。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保中心另行規定。
(十五)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門診的就醫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療的就醫管理,按照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普通門(急)診就醫管理
普通門(急)診是指門診特定項目及指定慢性病門診以外的門(急)診就醫。
在能夠使用本市醫保信息系統進行門(急)診費用記賬的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在校學生、未成年人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三級醫療機構設置在本部的社區醫療機構除外,下同)或所在學校的醫療機構和一家其他醫療機構,老年居民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其門(急)診就醫的選定醫療機構。
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醫院進行相應專科疾病門(急)診治療,可享受規定的待遇。具體指定醫院及專科由市醫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年度內,參保人在擬選定醫療機構首次進行普通門(急)診就醫時辦理確認選定醫療機構手續。參保人或其監護人填寫《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內的《普通門(急)診選定醫療機構登記表》,並粘貼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醫療機構核對參保人資料後,在照片邊角處貼上專用標簽;參保人當次就診記帳結算後即確認該就診醫療機構為其當年度選定醫療機構。
確認選定醫療機構後,當年度內不予變更。但參保人有戶口遷移或因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轉學升學等特定情況的,可以到市醫保中心各辦事處辦理變更選定醫療機構手續。
(十七)異地就醫管理
1、參保人以下異地就醫情形,可按《試行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已辦理了長期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在異地選定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進行指定慢性病治療的;
(2)經審批同意轉診到市外公立醫療機構住院的;
(3)異地急診住院或急診留觀的;
(4)在校學生寒暑假、因病休學期間,回到戶籍所在地,或外地實習期間在當地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療或急診的。
不屬於以上范圍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的管理,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按長期異地就醫管理,應當辦理長期異地就醫手續,使用《異地就醫記錄冊》,規范異地就醫信息記錄。
其他情形異地就醫的,按臨時異地就醫管理。
五、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十八)待遇范圍與標准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范圍與標准,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老年居民參保人在其選定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葯費,按50%記賬報銷;
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選定的社區醫療機構或所在學校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按70%記賬報銷,在其選定的其他醫療機構、指定醫院及專科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按40%記賬報銷;
參保人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屬於應由個人支付的,由參保病人直接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支付;屬於應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先予記賬再按月向市醫保中心申報結算。
參保人在非選定醫療機構或非指定醫院及專科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學生寒暑假期間,或因病休學、外地實習等期間,在異地公立醫療機構急診就醫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葯費,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辦理零星報銷。
(十九)跨險種的待遇銜接
城鎮居民在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期間,轉為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在已繳費的居民醫保年度內,處於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等待期的月份,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二十)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累計
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居民隨身份轉換改變社會醫療保險參保險種的,按參加不同險種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累計,並分別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二十一)繳費年限
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年限,不累計為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年限。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圍與標准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醫療費用的范圍,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項目和目錄范圍及《試行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關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未經核准,在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明確已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或明確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5、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就醫的;
6、國家、省、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與醫療費用結算
(二十四)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市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二十五)醫療費用結算
參保人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應的結算方式結算。
在校學生及未成年人等參保人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葯費,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的,醫院先予記賬,由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服務項目、「年人均限額」或「月次均限額」等方式結算。具體方法在醫療服務協議中確定。
(二十六)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范圍:
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含3個月)參保並繳納了出生當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從出生時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在校學生在當年10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從當年7月1日起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在《試行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2008年8月23日前)參保繳費的,從當年7月1日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結算方式:
1、住院醫療待遇追溯採用「病人先交押金,醫院延遲結算」的方式操作。
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定點醫療機構為已參加或准備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戶籍住院病人辦理出院結賬時,經與參保病人協商後可收取與本次住院醫療費等額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後,自2008年8月1日起,憑居民醫保卡、有效身份證件、押金收據、出院證明到原住院醫療機構申辦醫療費記賬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信息系統上查詢確認參保人身份待遇後,為其補辦入院登記和出院結算手續並即時退回與應記賬醫療費等額的押金。
2、急診留觀和在審批有效期內的其他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的醫療待遇追溯,按住院醫療待遇追溯方式處理。
3、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追溯按「由選定醫療機構代辦零星報銷」方式辦理。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選定醫療機構開始受理參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內在本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零星報銷申請。
選定醫療機構代辦門(急)診醫療費零星報銷的步驟如下:
(1)參保人到原發生醫療費用的選定醫療機構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急)診醫療費用醫保待遇追溯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出示居民醫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和《醫保門診病歷》,同時提交居民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醫療費收據(發票)原件、醫療費用明細。
選定醫療機構當即對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在《申請單》上蓋章,將回執交參保人。
(2)選定醫療機構按月匯總居民門(急)診待遇追溯的零報申請資料,填報《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選定醫療機構門(急)診醫療費用追溯申報匯總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選定醫療機構每月將參保人提交的零報申請資料和《申請單》送市醫保中心辦事處,集中辦理門(急)診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3)市醫保中心受理、審核居民門(急)診待遇追溯的零報申請資料後,直接將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劃撥到參保人居民醫保卡的銀行個人結算帳戶。
(二十七)跨社保年度結算
跨社保年度連續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須按社保年度辦理分段結算,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社保年度分別累計,只計付一次住院起付標准。
(二十八)跨險種結算
參保人在住院期間發生醫療保險險種待遇變更的(如居民醫保轉為職工醫保,或職工醫保轉為居民醫保的),須辦理分段結算,醫療待遇標准按辦理結算時應享受的有關標准計算,只計付一次住院起付標准。
八、醫療費零星報銷
(二十九)零星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
以下費用屬於零星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
1、經核准,參保人員確因患病急診或搶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急診留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因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正常結算,而定點醫療機構又不能補錄系統結算的、已由參保人墊付的基本醫療費用;
3、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范圍內由定點醫療機構代辦零星報銷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
4、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異地就醫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
(三十)零星報銷方式
參保人應當自醫療費用結算之日起計算,在3個月內攜帶以下資料,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居民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或醫療機構證明的手工記錄清單);
3、財稅部門印製的醫療收費收據或發票;
4、《醫保門診病歷》或《異地就醫記錄冊》及其他資料。
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市醫保中心於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結算並將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劃撥到參保人居民醫保卡的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屬於疑難案例或需現場核查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9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結算。
市醫保中心確認資料不全時,應一次性告知補齊缺失資料;經審核後作出不予支付結論的,應在40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人。
九、其他
(三十一)社會醫療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門確認的困難居民,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後,根據有關規定再享受社會醫療救助,具體辦法按市民政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二)實施起點時間與時效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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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廣州城鎮醫療保險細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減輕城鎮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75號)以及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居民」): (一)在本市中小學校、各類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以下統稱「在校學生」)。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下列居民: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6周歲的其他非在校人員(以下統稱「未成年人」);男年滿16歲至60歲、女年滿16歲至55歲的非從業人員(以下統稱「非從業居民」);男年滿60歲以上、女年滿55歲以上、不能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以下統稱「老年居民」)。 第三條(原則) 建立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以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原則;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 第四條(組織實施)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居民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居民醫療保險事務。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物價、民政、衛生、教育、食品和葯品監督、公安、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保險年度) 居民醫療保險以當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以下統稱「年度」)。 第六條 (參保辦法) 首次申請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的資料,入托幼機構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由相應的托幼機構或學校到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他居民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已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新年度不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居民醫療保險關系自動延續;需變更參保資料或停止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由托幼機構、學校或個人回原參保登記部門辦理。 第七條 (繳費標准及資助責任) 居民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標准和辦法籌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的繳費標准為10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2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80元/人·年。 (二)非從業居民的繳費標准為60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55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5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繳費標准為80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30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500元/人·年。 第八條 (資助費用) 各級政府資助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資金納入每年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分擔資助資金的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商定。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個人應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政府設立的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繳納。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殘聯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可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原勞保醫療資金渠道列支。具體補助標准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徵收) 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費標准一次性足額徵收。新增參保人員應當按年度繳費標准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居民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首次參保人員的居民醫療保險費於辦理參保登記的次月徵收;原已參保的人員新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費於每年9月徵收。 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民政部門代繳。 各級政府資助居民醫療保險費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於每年6月和12月按當期應資助資金統一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資助資金劃撥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醫療待遇范圍)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享受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醫療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另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 第十一條(享受待遇起止時間) 按居民醫療保險年度參保繳費的人員,從當年10月1日開始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年度中途參保繳費的人員,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年度內未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出生時開始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 (住院及門特基本醫療費起付標准)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對參保人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的起付標准(以下統稱「起付標准」),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按在職職工起付標準的50%執行; (二)非從業居民按在職職工起付標准執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員的起付標准執行。 第十三條 (住院及門特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 參保人員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屬起付標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對應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參保繳費的按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60%、一級醫院70%的比例支付;連續兩年及以上繳費的按三級醫院60%、二級醫院70%、一級醫院80%的比例支付。 年度中斷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後重新繳費的,視同首次繳費。 第十四條 (指定慢性病醫療待遇) 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及標准支付。 第十五條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 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到本市指定的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每診次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元/診次、一級醫院40元/診次、二級醫院50元/診次、三級醫院60元/診次。 (二)起付標准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70%、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0%、三級醫院40%。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對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人·月。 第十六條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第十七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范圍,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的項目和目錄范圍及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 (就醫管理及費用結算) 參保人員的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結算、支付等辦法,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會醫療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參保人員,在其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後,可申請社會醫療救助。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繳費及待遇標准調整) 當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出現收支不平衡時,通過調整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及醫療待遇標准等方式解決。 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及醫療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根據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節余情況擬定,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基金統籌及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的情況下,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調劑使用。 居民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基金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繳費年限計算) 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年限,不計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獨立統籌區) 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居民醫療保險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③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第14屆15次常務回會議決答定對《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條修改為「……;遲延繳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稅部門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稅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④ 廣州戶籍醫保報銷辦法
廣州居民醫保辦理流程
【承辦機構】: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咨詢電話】:020-12333
辦理條件:
1、具有廣州戶籍且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2、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辦理資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其它相關資料,例如殘疾證等。
辦理流程:
1、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以戶為單位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統一到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2、納入醫療救助金資助范圍居民:本人或代理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所屬街道/鎮民政部門或殘聯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即可。
3、其它在校學生/幼兒:由學校或幼兒園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4、其它城鄉居民: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選擇到戶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2015年度廣州居民醫保繳費標准:
1、全市(不含增城及從化市)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含大中專院校學生)為每人152元。
2、增城市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大中專院校學生除外)為每人122元。
3、從化市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大中專院校學生除外)為每人91元。
4、各級政府資助標准均為每人366元。
【市民咨詢專區】
一、打算幫媽媽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不知如何辦理?咨詢電話多少?
【回復】:申請人可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前往戶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詳情咨詢020-12333。
二、從化戶籍,打算明年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不知需繳費多少?還有是否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辦理?
【回復】:2015年度從化市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大中專院校學生除外)為每人91元。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城鄉居民,以戶為單位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統一到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打算幫寶寶參加醫保,可以讓幼兒園會統一辦理嗎?
【回復】:會的,廣州市戶籍在園幼兒可由所在幼兒園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具體可以撥打咨詢電話向專業人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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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介紹
《廣抄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襲療保險試行辦法》於2008年7月30日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12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與結算、就醫和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城鎮職工其他醫療保障、醫療保險金管理和監督、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10章72條,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廣州市居民醫保如何辦理
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院校辦理社會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
第三十一條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本辦法實施3個月內應當辦理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統一變更為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第三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在新居民醫保年度前的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並按保險年度足額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
上一居民醫保年度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新居民醫保年度不需要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其繳納新居民醫保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後,保險關系自動延續。
居民醫保年度內,具有以下情形的城鄉居民,可以在當年度內參保繳費:
(一)終止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本市行政區域外轉入本市各類院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
(三)新出生嬰兒;
(四)新遷入戶人員;
(五)新增的醫療救助對象;
(六)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需要在當年度內參保繳費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 由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接收管理的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相關的社會醫療保險事務,由退休人員管理關系所在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6)廣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三十四條 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數;單位新增職工的繳費基數為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當月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總額。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月平均數超過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及退休延繳人員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2%按月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8%按月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並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應當由失業保險基金按其繳費基數的10%為其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及退休延繳人員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10%按月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停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補繳應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補付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參保人員暫不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在欠繳之日起3個月內(從開始欠繳之月起連續計算至補繳上月止,下同)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延期繳費期間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補付。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相應金額補劃至個人賬戶;在欠繳之日起3個月後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不予補付,期間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
參保人員個人未按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不予補繳,期間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由負有繳費義務的個人承擔。利息按照補繳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居民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⑦ 《廣州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和《廣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是一樣的東西嗎
不一樣
⑧ 廣州醫保有什麼新規定
廣州醫保新規定:廣州市生育保險將與職工醫保合並實施,原為市社保中心負責的生育保險經辦業務交由市醫保中心負責。醫保和生育繳費比例均保持不變,全職主婦只要老公參保也可享生育保險。
想知道廣州醫保有什麼新規定?看這篇文章就夠了《廣州街坊們,你們想看的廣州醫保來了》
和其它城市一樣,廣州醫保分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兩類。
城鎮職工醫保:企業員工、進城務工人員、退休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這類醫保。
城鄉居民醫保: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城鄉居民可以參保。
靈活就業人員,如果是廣州本地戶籍,兩種醫保可任選一種參加。
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同樣都能享受門診、住院等福利待遇,但也有一些區別。
1、繳費標准不同。
職工醫保每月繳費一次,居民醫保每年繳費一次。
累計下來,職工醫保繳費更多。
2、享受待遇不同。
職工醫保繳費多,享受的待遇比居民醫保也好一些。
比如,職工醫保報銷比例更高,個人賬戶可以在門診看病、葯店買葯等。
3、職工醫保在繳滿規定年限後,能夠享受退休免繳待遇。
而居民醫保不存在免繳待遇,交一年,保一年。
不過,城鄉居民醫保每年都有國家補貼,並且國家補貼佔大頭,個人繳納部分佔小頭。
職工醫保要交的錢,和個人收入、醫保繳費基數掛鉤,廣州社保局每年都會公布新的醫保繳費基數,每年會有不同。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繳費基數為5592元-27960元,乘以繳費比例(單位5.5%,個人2%),就等於你每個月要交的錢。
例如,職工阿強,月收入12000元,那麼他每個月醫保應該要交:
單位繳費:12000 x 5.5%=660元
個人繳費:12000 x 2%=240元
月收入低於5592元的,按5592元來交;
月收入高於27960元的,按27960元來交。
收入在5592元-27960元之間的,按實際收入交。
參加職工醫保,每月還需繳納一筆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以廣州市當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目前每人每月繳費比例是0.26%。
此外,職工醫保還有個人賬號,每月都會發錢,年齡越大,發的比例越高。
比如,阿強,30歲,月薪12000元,那麼他每個月的發放金額=12000 *2%=240元
相當於他的個人繳納部分完全進入了他的個人賬戶,以後看病就可以直接用個人賬戶裡面的錢來付醫療費了。
其餘的錢去哪裡了呢?
社保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其餘的錢,會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由國家來統一調配。這筆錢最後也是用在我們身上。
⑨ 老人家患了白內障,根據6月1日頒布的《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能報銷多少
做個白內障,扶貧價一般是800塊,不上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