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㈡ 規劃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規劃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以湖北省為例):
1、主體及配套工程建設完成;
2、建築內物外牆裝修完容畢,地面達到硬化要求
3、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拆除完畢。
(2)湖北城鄉規劃條例擴展閱讀:
驗線的程序
(一)驗線的受理
1、驗灰線: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及所需要的全部圖件,向規劃局收件窗口申報驗線。對圖件資料合格的,受理申報並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送驗線組。
2、驗±0:建設單位在具備驗±0條件時,直接向窗口提出申請。窗口受理後在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送驗線組。
(二)現場測量
驗線經辦人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安排市規劃局指定的測繪單位組織現場核驗。
(三)審核與簽發
驗線經辦人在現場核驗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同期驗線10幢以上的,每超過5幢增加1個工作日)。根據驗線成果的審核意見,驗線負責人在2日內提出驗線審定意見。
㈢ 城市規劃標準是什麼
|張紀斯:城市現代化標準是什麼
發布人:北京青年報 | 發布時間:2003-12-30 | 來源:深規院 | 閱讀:40|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對於《北京現代化報告2003》中所涉及到的標准和數據,記者對北京現代化進程評價研究課題組組長、北京現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員張紀斯進行了專訪。
問:這份報告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對北京這個城市的各項指標進行統計?
答:我們採用的是地區現代化指標體系和城市現代化指標體系結合的方式。北京具有城市和地區的雙重特點和屬性,它既是一個超大型的城市,又是一個以大城市中心區為核心的地區。用地區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出的結果,反映的是北京地區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的地區現代化進程中所處的位置;用城市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出的結果,反映的是北京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的城市現代化進程中達到的水平。
問:在區縣的梯次排列中,有些結果和很多人的認知不盡相同,原因是什麼?
答:我們所做的排列完全是根據統計數字進行的分析,應該說是比較客觀地反映了實際情況,這也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認識。有些區縣的發展的確很快,產業結構調整到位,而且有重大產業項目,經濟發展後勁很大。
問:衡量一個城市是否實現現代化的標準是什麼?
答: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發展的事物,因此,現代化和基本現代化標準的確定要遵循「從實際出發,讓事實說話,讓數據說話」的原則,即每一項現代化評價指標以及現代化評價綜合指數的現代化標准和基本現代化標准,都應該通過世界發達國家和中等發達國家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這樣確定的現代化和基本現代化標准,比單純採用「德爾菲法」等專家咨詢類方法確定的標准,人為的主觀因素成分更少,標準的客觀性和合理性也更強。
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以及城市是否基本實現了現代化有兩條基本標准:人均GDP指標達到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標准和現代化綜合指數達到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標准。只有以上兩條標准都達標以後,才能判定被評價對象基本實現了現代化。
■相關鏈接國內城市現代化水平四大梯次
中國內地31個地區的現代化水平大體上構成了4個梯次。
處在第一梯次上的是北京、上海和天津3個直轄市,它們的人均GDP都達到了中等收入國家的平均值(2000年為1970美元)以上,現代化綜合指數已達到了基本實現現代化國家的水平。處在第二梯次上的有遼寧、廣東、浙江和江蘇4個省,它們的人均GDP已達到中下等收入國家的平均值(2000年為1130美元)以上,現代化綜合指數達到40分以上。處在第三梯次的有福建、吉林、黑龍江、山東、湖北、河北、新疆、內蒙古8個省、自治區,它們的人均GDP達到了中下等收入國家的初始值(2000年為756美元)以上,現代化綜合指數達到30分以上。處在第四梯次的是陝西、山西、重慶、寧夏、湖南、四川、甘肅、青海、江西、海南、安徽、廣西、河南、雲南、西藏和貴州16個省、市、自治區,它們的人均GDP屬於低收入國家水平(2000年為755美元以下),現代化綜合指數大多低於30分。
■橫向比較北京與四大國際都市差距何在
與紐約、倫敦、巴黎、東京4個國際化大都市比較,北京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8個方面:
———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人均GDP只相當於倫敦、巴黎的1/8,紐約、東京的1/10。
———產業結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第一產業增加值和勞動力比重較高,第三產業增加值和勞動力比重還有著較大的升級空間。
———城市化水平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照世界各國和一般城市地區城市化的現代化標准,北京在城市化方面已經達到了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水平。但是,與世界先進的現代化大城市相比,市區城市化水平與比較的4個城市還有6個以上百分點的差距,全市城市化水平與這4個城市地區的差距則在10個百分點以上(這4個城市地區的城市化水平都在90%以上)。
———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顯。恩格爾系數高出4城市一倍左右,人均住房面積僅為4城市的一半水平,人均生活用電只有4城市的1/4左右。
———教育發展水平還有一定的差距。每萬人大學生數與4城市相比還低不少。
———城市交通基礎設施水平差距很大。市區人均擁有鋪裝道路面積僅為4城市的1/10左右,全市人均擁有鋪裝道路面積也僅為4城市的1/5左右。
———生態環境仍有一定的差距。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除了高於東京外,還明顯低於其他3個城市;空氣質量與紐約、倫敦、東京還有一段距離,與巴黎的差距更大。
———信息化水平差距明顯。居民電腦普及率不到倫敦、巴黎和東京的一半,不到紐約的1/5;國際互聯網普及率、電視普及率和電話普及率大都低於4城市(僅國際互聯網普及率一項高於巴黎)。
㈣ 湖北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中有沒有規定不準農村建樓房
看你要建樓房的位置了。
第四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築面積,房屋位置。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許可,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等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㈤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期了怎麼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期後,可以申請補辦。
補辦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3、《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補辦條件 :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報資料:
1、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補辦申請報告(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
2、刊登遺失申明的當日報紙(原件);
3、企業法人工商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報手續的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可能條件下提供)。
(5)湖北城鄉規劃條例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1、法律定義:
《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
《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
2、行政主體不同:
《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
《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
3、內容作用不同:
《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規劃的是大的方向的要點,比如地皮的用途,廠房還是住宅,綠化多少等。拿到此證之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證,才可以讓設計院畫圖紙。
《工程規劃許可證》要在圖紙設計完之後,報送規劃局審批,才能領取。是針對工程提出的更加具體的事項,比如層高,面積,主體結構等。
㈥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條例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維護法制統一,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出修改:
……
十三、《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修改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
㈦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九號)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 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 城市中建築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築物。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並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製作商品。經依法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構築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准。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和完好。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築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並採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築廢棄物,並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採取委託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並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准。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 (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准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並處警告、 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 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並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 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㈧ 當陽城管通知我門面違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第一款,要對我們罰款2000元,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機關、團體、企回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准。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簽不簽字並不影響處罰是否生效,但作為法律文書當事人是不會有錯的,只能理解為要處罰的是另外一個人,而不是你們。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內容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野明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頌仿告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襲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