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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

發布時間:2021-02-26 16:22:37

1. 關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轉診,如何個轉診法

急診辦理手續:

  1.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市外治療的,由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科內主任提出並填寫《城鎮容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院轉診審批表》。

  2. 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報市醫保中心批准後,辦理轉院轉診手續。

  3. 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的市內就醫支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非急診手續辦理:

  1. 持醫保卡、醫保證、身份證、轉診單、入院證到醫保中心備案。

  2. 再到住院部辦理入院手續。

2. 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地就醫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異地社保就醫,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第一步,縣級醫院以上的轉診證明。拿一內個小城容鎮的醫保來說,如果要去異地就醫,先要到縣級及以上的醫院,一般鎮上都會有縣級的醫院,讓醫生開一個轉診證明。

第二步,到醫院社保窗口蓋章。醫院的社保窗口一般會設在收費口那,拿著轉診證明去窗口,那邊的工作人員自然知道怎麼幫你弄!

第三步,到當地的社保所作個外出治療的登記。一般城鎮都有社保所,可以撥打12333咨詢社保所的地址。因為是一個分部,所以可能在不起眼的地方。

第四步,外出治療後拿回縣級社保局報銷。如果只是門診的話,就不需要這些手續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來到社保局報銷就可以了。

3. 鞍山城鎮職工醫保轉診轉院的外地定點醫院分別是哪幾家醫院

醫院安排轉院沒有限制自己要轉的話找大夫上點炮,一般沈陽眼科是第四院其他是醫大二院

4. 鞍山城鎮居民醫保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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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醫保報銷流程:
1、申請門診慢性病種的患者持醫保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年內相關疾病《住院病歷》復印件、一年內相關檢查報告單(如化驗、心電圖、彩超、眼底造影、CT等)到承擔門診慢性病治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鞍山市城鎮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種患者審核認定表》一式兩份。
2、市居民醫保中心將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錄入計算機系統,並連同《城鎮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種患者審核認定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種證》送達定點醫療機構。
3、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種證》,持醫保卡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種證》到所選定的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此外,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患者即日起首次開始進行年審:
1、各定點醫療機構於10月20日前將患者復查結果連同資料一並上報居民醫保中心。
2、市居民醫保中心於11月20日前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復查結果和相關資料進行復審。
3、通過復審的患者名單於12月底前反饋給定點醫療機構。
4、復審不合格人員將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5.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轉診手續如何辦理

一、非急診手續辦理:

1、持醫保卡、醫保證、身份證、轉診單、入院證到醫保中心備案。

2、再到住院部辦理入院手續。

二、急診辦理手續:

1、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市外治療的,由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科主任提出並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院轉診審批表》。

2、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報市醫保中心批准後,辦理轉院轉診手續。

3、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的市內就醫支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5)鞍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擴展閱讀:

結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

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

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

6.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大概是多少

學生們,孩子們。結算年度,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超過70歲,結算年度,10萬元以下醫療費用符合報銷范圍的,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6)鞍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擴展閱讀:

1、參保職工因公出差、探親、異地就醫的,只報銷符合醫保規定的異地緊急費用,如果他們因非緊急原因住院,所有費用將不予報銷。

2、被保險人在外地居住超過6個月的,按照長期居住人員的性質報銷醫療費用。

3、對異地長期居住的居民,由單位提供證明,確定2家定點醫院(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辦理鎮江市長駐異地職工醫療費用報銷卡。

4、長期在外地居住的職工,必須堅持節約原則,按規定限量開葯(每次就診,急性用葯3天以內,慢性用葯10天以內,肺結核、高血壓、糖尿病可延長至30天),超過上述標準的,不退還葯費。

5、異地長期轉診的,由當地定點醫院簽署意見,按照屬地原則逐級轉診,轉診醫院是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確定的特殊醫院,個人先支付總費用的10%,再按醫保規定報銷;其他醫院,個人先支付總費用的20%,再按醫保規定報銷。

7. 鞍山市基本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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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來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保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監督檢查的任務和目的
為適應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制度,完善醫療保險服務供需雙方的相互制約機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增強職業道德觀念,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減少醫患矛盾,充分保證廣大職工的基本醫療,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營。
第二條監督檢查的組織領導
(一)鞍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醫療保險行政執法的主體,負責對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繳、支付、運營情況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罰決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
(二)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含兩人),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三)設立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社會監督。市監委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
參保單位抽調代表組成。市監委會定期聽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運營及管理情況的匯報,並向社會公布。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監委會舉報或投訴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行為和醫療服務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監督檢查對象
鞍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
第四條監督檢查的內容
監督檢查鞍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執行國家、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情況。
(一)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處罰。
1、不嚴格遵守《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和《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不嚴格履行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書》;
2、接診時不按有關規定核驗《醫保手冊》、使用復式處方;
3、不按有關規定向參保患者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葯品;
4、為非參保患者「搭車」就診,違反常規無病開葯或將自費葯品、非葯品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
5、對參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
6、將其他人的檢查治療費轉嫁給參保者:
7、不向醫療保險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時、准確的檢查、診斷、治療;
8、誘導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治療而搞收入提成;
9、將非特殊病種的門診治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10、不堅持首診負責制、推諉重患、分解住院人次;
11、收治掛床住院患者,讓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虛增住院人次;
12、住院費用不合理,未經病人核對簽字:
13、開具假報銷單據,出具假證明,捏造住院病歷,將非病種目錄內的住院費用混入病種目錄內報銷;
14、記賬、結算時弄虛作假,出現無處方、無手續記賬,將自費項目混入專用發票報銷;
15、私自將醫療保險專用發票倒賣、轉送;
16、不堅持國家、省、市出入院標准;
17、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一切行為。
(二)參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處罰。
1、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將非享受醫療保險人員列入享受范圍,將在職職工列入退休之列;
2、不及時交回注銷的《醫保手冊》及《結算卡》;
3、將工傷、生育的醫療費混入醫療保險范圍內報銷;
4、不辦理申報登記,不準確申報工資總額,有瞞報、漏報現象;
5、拖欠、截留醫療保險費,造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落實;
6、不定期向職工公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7、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一切行為。
(三)參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處罰。
1、將本人的《醫保手冊》、《結算卡》及就診、轉診、住院、轉院手續轉送他人使用,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2、利用不正當手段,取得醫院單據、處方、證明或塗改、偽造報銷單據;
3、用醫療保險基金開葯進行倒賣的;
4、小病大養、無病住院或以本人名義為他人開葯、掛床住院;
5、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一切行為。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處罰。
1、不嚴格執行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書》;
2、佔用、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3、不嚴格審核參保人數和醫療保險費用;
4、不按時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撥付醫療費用;
5、不認真做好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年度計劃和月計劃;
6、不定期向社會公告醫療保險費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7、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一切行為。
第五條監督檢查處罰的原則
《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中有處罰規定的,按規定進行處罰;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和處理。市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申請書。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不執行《協議書》中的有關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撤銷其定點資格。如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單位或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可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予以裁決。
第六條本辦法由鞍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8. 鞍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什麼醫院門診能報銷

一定是2級或者2級以上的正規醫院可以報銷,也就是縣級或縣級以上的醫院

9. 鞍山市新農合轉診到沈陽花了54000怎麼才報銷18000

因為你是鞍山的合作醫療,轉到沈陽去治療,越到大地方治病報銷的比例越少,再說加上自費的葯品,所以報銷比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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