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領導介紹
張瑞良(黨委書記、局長):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主管:新城區工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俞惠浩(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財務、建築市場等工作。分管:建築業與財務管理科、行政許可科、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工程管理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林子震(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房地產業開發、物業管理、小城鎮建設、區域供水工程、農村水改、區重點工程前期政策處理協調等工作。分管:城建綜合科、房地產業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房地產管理處。
林海康(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做好新城區工作。重點抓好新城區公建項目的計劃編制、協調管理、拆遷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新城區開發建設中有關事項的調研、參謀、協調工作,負責新城區招商、企業「退二進三」重大三產項目實施落實,負責抓好老舊小區改造。分管:城市開發科、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建築設計院。
徐寧軍(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協助局長負責紀檢監察,政工、信訪維穩、工會、全區供水體制轉換工作。分管辦公室、建設監察大隊、城建檔案室。
屈慶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局專業技術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及新城區規劃管理工作(五水共治)。分管: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
李靜(黨委委員、邱隘鎮城建副鎮長):具體負責邱隘鎮城建。
㈡ 城建局和住建局是一回事嗎
城建局和住建局是一樣的。
城建局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2)甘州區城市建設局領導班子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2、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建設市場,對全市市政建設和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負責指導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4、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定級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等相關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和公共、公用設施建設、城市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6、研究擬定城市建設與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7、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㈢ 城建局裡都有什麼職位
如果是在地級市,這是一個正處級單位,局長是正處,副局長是副處,辦公室主任是正科。
如果是副團職轉業幹部,按目前的安置情況,只可能得到一個副處級調研員的非領導職務,相當於副處,但不是實職。下設市政公用局和園林綠化局或其它局,都是正科級單位。
城建局下屬單位有人事教育科、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公用事業科、市政工程科、政策法規科、節約用水科、七大主管部門。
城建局的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與措施,負責監督落實,並進行行業管理。
2.依據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文件,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上級部門審查批准後,負責規劃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3.組織指導全縣鄉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4.全面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工作,監督工程建設程序的執行,抓好施工許可、開工報告、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和合同檔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發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指標等。
5.統一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監督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取締不平等競爭,掌握全縣工程建設任務情況;負責建築隊伍行業管理,建築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㈣ 城建局有哪些下屬單位
城建局下屬單位有人事教育科、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公用事業科、版市政工程科、權政策法規科、節約用水科、七大主管部門。
㈤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一個市的建委和區建設局有什麼關系
城市建委與建設局實際上就是承擔同樣的管理職能、屬於同一類性質的一個政府機構,只不過是由於所在地方的級別不同,導致機構的名稱不一樣而已。
城市建委的全稱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規范簡稱是叫做「住建委」,一般設在副省級市和地級市,是所在地方市政府的工作部門之一,而建設局的全稱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范簡稱是叫做「住建局」,一般設在縣、縣級市、副省級市和地級市的市轄區,是所在縣(市、區)政府的工作部門之一。
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㈦ 地級市的建委主任比建設局局長級別高嗎主任是什麼行政級別,建委是做什麼的
1、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正處級幹部,有的地方叫局,有的叫委員會但是職權都一樣。
2、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級別是:正處級幹部。
3、建委和城建局為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基本建設規劃、審批、工程監督等事宜。
(7)甘州區城市建設局領導班子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
(一)國家主席:一級;
(二)國務院總理:一級;
(三)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四至二級;
(四)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八至四級;
(五)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十至六級;
(六)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十三至八級;
(七)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十五至十級;
(八)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八至十二級;
(九)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二十至十四級;
(十)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二十二至十六級;
(十一)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二十四至十七級;
(十二)科員:二十六至十八級;
(十三)辦事員:二十七至十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