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舉報違章建築
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局舉報。
依據:《城建監察規定》第七條城建監察隊伍的基本職責:
(一)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
(二)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三)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供水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害、損壞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對城市客運交通營運、供氣安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四)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及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六)在受委託的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1)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檢舉辦法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參考資料:網路-違章建築
㈡ 對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按照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但從字面上理解「對規劃實施影響」,應當是建設的工程或建築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符合的則對規劃實施不產生影響,不符合的就會對規劃實施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只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且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而對不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未做出處罰規定。因此,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但不影響規劃實施違法行為(如,建設單位雖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是其建設依據的施工圖已經過規劃部門審查,並符合規劃條件)應如何處理,執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法上對此無規定,按照法無規定不得罰的原則,對此種行為就可不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從法律設定許可制度的目的法條的規定看,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應當屬於違法行為,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未規定對不影響規劃實施情節的處罰,屬於立法者當時未考慮到此種情形,或者說遺漏了這種情形,並不是不想追究該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執法機關可按照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節的法律責任從輕處罰。個人贊成第二種認識。
㈢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法規條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查工作,是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核實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稽查辦)負責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工作。
第四條稽查工作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體研判的原則。
第五條部稽查辦在稽查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三)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分析原因、及時報告稽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四)督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轉發的稽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
(五)及時制止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並責成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六)接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對其交送的重要違法違規線索直接進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據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應遵守迴避原則。
第七條稽查工作一般應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寫稽查報告、督辦、結案和歸檔等程序開展。
第八條部稽查辦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直接檢查、部有關業務司局以及相關單位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認為有必要查處的,報經部領導批准後,開展稽查工作。
對部領導的批辦件應直接稽查,或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稽查,部稽查辦跟蹤督辦。
第九條開展稽查工作前,應分析案情,並與部有關單位溝通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稽查重點、時間、地點、方式和程序等。
對於案情復雜,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主動與其溝通協調。也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商請有關部門參加或邀請相關專家參與稽查工作,建立聯合查處機制。
第十條開展稽查工作應當全面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等,客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稽查人員在稽查工作中,有權採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約談被稽查對象,召開與稽查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查單位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向被稽查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並製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復制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要求被稽查單位提供與稽查有關的資料並做出說明;
(三)踏勘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四)依法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抽樣檢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稽查人員依法履行稽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
第十三條被稽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稽查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一)阻撓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或拖延向稽查人員提供與稽查工作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塗改有關文件、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阻礙稽查人員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封存有關證據、物件的;
(五)其他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四條稽查工作結束後,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查報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證材料)。稽查報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包括存在問題和發現的其他情況)、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重大案件的稽查報告應集體研判。
第十六條稽查報告以部辦公廳函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稽查報告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後,部稽查辦應要求其做好處理意見的落實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回復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部稽查辦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辦的案件,原則上要求在收到轉辦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對於稽查報告中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案件,應將督辦情況和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報部領導批准後,方可結案。
第二十條結案後,稽查人員應將稽查的線索、立案材料、取證材料、憑證、稽查報告、督辦結果等材料,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和保存。
第二十一條對被稽查對象的處罰和處分,實行分工負責制度和處罰結果報告制度。
法律、法規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問題,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二條稽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被稽查單位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與被稽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查報告的;
(三)違法干預被稽查單位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其他影響稽查工作和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稽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㈣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介紹
法規標題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頒布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字型大小內 建稽2010 4號頒布時間 2010-1-7發布通知容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稽2010 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現將《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一月七日
㈤ 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法舉報內容有哪些
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法舉報內容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版違規行為舉報管理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舉報的權利,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獨立設置的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由部稽查辦公室歸口管理,有關司予以配合。
㈥ 舉報違章建築應找什麼部門,打什麼電話
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局舉報。舉報電話12319。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檢舉辦法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
㈦ 面試問題:城鄉規劃監察工作人員如何制止違法現象求解,簡潔點。
城鄉歸還監察工作人員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權力,制止違法現象,必須遵循行政法版的基本原則,可試權從以下方面簡答:1.依法行政原則:.(1)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 2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目前行政機關屢有違法行為,不遵循法律程序極重要原因,程序正當,常常實體結果正當。.3比例原則. 4合理行政原則
㈧ 舉報違建最有效方法
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熱線舉報。1、12319是電話投訴中心,電話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並讓投訴人留下電話和地址,資料匯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同時,當地城管部門的信訪科會給投訴人發回手機簡訊,告知對方已經辦理這一投訴。2、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的答復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嚴格來說,當地城管部門收到報告後,可以在一到兩天內調查是否有違法建築,最慢3到4天。 城管部門一般處理違反建設期45天的情況。 但是,有必要向多個部門報告違法建築的調查計劃,並在拆遷前徵求規劃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