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目前哪些省份已經實行
醫療保險指通過抄國家立法,按襲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辦理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
2、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
3、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 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居民;
4、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的城鎮居民。
B. 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貴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及省有關規定,結合貴陽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包括職高、中專、技校學生)。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實行統一的籌資標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市發展改革、勞動保障、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管理、《社會保障卡》製作和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工作。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徵收、《社會保障卡》發放、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和因各種原因在定點醫療機構未刷卡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五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對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區、縣、市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門應落實相關職責,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醫療資源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將醫療服務功能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或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七條 區、縣、市財政補助按照城鎮居民戶籍屬地進行補助。非本市戶籍學生的財政補助部分由市財政予以補助。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二)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包括職高、技校、中專學生)。
第九條 參保登記
城鎮居民持相關證件到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登記。
(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6周歲以上需提供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二)在校中小學生,由學校提供其學籍證明、花名冊、照片並統一在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應當同時提供由貴陽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件。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年人」)辦理參保登記,應當同時提供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重度殘疾學生兒童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應當提供由貴陽市殘疾人聯合會或貴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贍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由貴陽市民政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自然年度繳納。由家庭、學校每年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後,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終止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根據應參保人數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校中小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年9月—12月由學校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代收代繳次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在繳費時應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後,由轉入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參保職工個人到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然後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本市依法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待遇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費用;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籌資標准
(一)6周歲以下的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81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1元;
(二)6周歲至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個人繳納110元,政府補助41元;
(三)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含不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原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159元,政府補助41元;
(四)18周歲以下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41元;
(五)18周歲及以上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90元;
(六)低收入老年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99元,政府補助101元。
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三無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民政部門代為繳納。
第十七條 政府補助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啟動初期由財政按居民參保計劃數,預撥財政補助資金。運行正常後,年末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次年的參保擴面工作計劃擬定全年預算,由市財政於次年一月、七月分兩次撥付,年底根據全年實際參保情況據實決算。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自付(以下簡稱全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內的乙類葯或特殊診療服務項目涉及的醫葯費用,先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15%,剩餘的85%由參保人員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共同支付。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按時足額交納醫療保險費後,按下列規定享受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08年6月30日前參保繳費的新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8年7月1日後新參保繳費人員,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從待遇等待期滿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2008年7月1日後新出生嬰兒,在取得我市城鎮戶籍三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參保繳費的,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從待遇等待期滿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後未按時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可以續保,續保人員應補交中斷期間的欠費,自補清欠費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後重新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並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院級別分別設置住院(含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50張床位以下的為150元,50張床位以上的為200元;
(二)二級醫院為500元;
(三)其他三級醫院為800元;
(四)貴州省人民醫院和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為1400元。
門診大病治療全年只設一次起付標准。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三無人員」、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住院(含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以下標准收取: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50張床位以下的為75元,50張床位以上的為100元;
(二)二級醫院為250元;
(三)其他三級醫院為400元;
(四)貴州省人民醫院和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為700元。
門診大病治療全年只設一次起付標准。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大病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全自費、乙類葯品或特殊診療服務項目由個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標准以後,剩餘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按照分擔比例共同支付。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分擔比例,按照醫院級別確定: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二)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
(三)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
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12個月,其統籌基金支付標准增加1%,統籌基金最高支付比例為80%。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多支付的醫療費),參保第一年為4萬元,以後隨連續繳費年限的增加逐年遞增。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12個月,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0?15萬元,達到6萬元以後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 患門診大病范圍疾病的參保人員可以比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管理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證》(以下簡稱《門診大病醫療證》)。《門診大病醫療證》實行年審制。
第二十九條 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確定,參保居民按規定在門診治療門診大病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門診大病范圍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制度辦公室具體制定。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二)《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證申請表》;
(三)出院小結;
(四)疾病證明書;
(五)定點醫療機構(二級甲等以上或專科醫院)的檢查、化驗結果復印件;
(六)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將申請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的所有資料備齊後,報送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資料集中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由參保人員到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確需轉到省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參照《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辦法》規定,由貴州省人民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和貴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中任一家醫院,出具轉診轉院證明書並填寫《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申請表》;其中,貴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只能轉往衛生部所屬中醫醫院。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三十三條 因病情需要轉到統籌地區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應報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情況,其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救搶救除外);
(二)未按《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擅自到其他及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就醫的;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就醫的;
(五)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醫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
第五章 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是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記帳結算憑據,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並由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遺失、損壞的,由參保人員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卡和換卡手續。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憑《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或門診大病治療手續後,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急救、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條 經批准轉到統籌地區外住院治療的,只能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國內探親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只能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治療。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當地醫院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以及戶籍登記地勞動保障所或者學校出具的外出證明,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診費用由個人負擔;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可並入住院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規定支付。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分戶,不設立財政專戶。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追回違規收取的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追回騙取的資金,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籌資標准、待遇支付等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C. 貴州省遵義市習水縣回龍鎮城鄉居民醫保升級了嗎
你好,醫保升級問題可以咨詢當地醫保管理部門,謝謝!
D. 2019年醫保貴州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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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社保有具體規定。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醫保個人繳費標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E. 貴州城鄉居民醫保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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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范引導,穩步推進。
一、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二、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
F. 為什麼貴州每年的農村醫療保險逐年在增加
一、醫保費用增長的原因
1、合理因素
(1)人口老齡化
人口老齡化是指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據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我國城鄉居民患病率隨著人口老年化、城鎮化持續增加,疾病負擔不斷加重,若排除季節性影響,據測算我國2003年患病次數比1993年增加7.3億人次。人口老齡化主要引起慢性病患病率的提高、易並發多種疾病、葯物濫用與葯物不良反應現象嚴重等問題,而且老年人比一般人群的健康狀況差,伴隨病症多,病程時間長,致殘和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因而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較高,這些都導致醫療費用的增長。
(2)疾病譜的變化
隨著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方式和行為的變化,環境污染的加劇,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增高,疾病譜也發生了變化,使疾病由以傳染病為主逐漸轉為以心腦血管病、惡性腫瘤、呼吸系統疾病以及內分泌疾病等慢性非傳染病為主。這些病往往治療周期長,並發症多,治療費用高,導致醫療費用增長。
(3)高科技醫學的廣泛應用
隨著科技的發展,大型醫療設備如彩色超聲、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MRI)、數字化攝影、先進的診療技術如內窺鏡技術、介入治療技術、射頻消融技術、血液透析、關節置換、器官移植以及高值醫用耗材等都已在我國許多大型醫院廣泛開展使用。這些先進的診斷設備、醫療材料的應用對減輕患者痛苦、縮短治療時間、提高生命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技術含量較高,收費價格往往定位也較高,這就促使了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
(4)健康意識與醫療消費意識的改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得到解決,人民群眾對健康的認識達到一個新的高度,願意投入更多的資金來維護健康。高需求相應推動了利用的增加,從而使醫療費用上漲。此外,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也願意投入更多的資金維護健康,要求檢查和使用的葯物也向高層次過渡,這無疑促進了醫療費用的增長。
(5)醫保參保人員待遇的提高
G. 2020年貴州新農合可以換成社保卡嗎
新農合已經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合並,現在叫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合並以後執行的是城內鄉居民醫容療保險的政策和待遇。
原來的新農合證、卡,在沒有換證之前依然有效。不用刻意去換卡。
要換也得有計劃有批次的去換。
已經換成社保卡的要盡早激活銀行功能和醫保功能,重設密碼。
H. 2019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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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政策在出台之後,得到了農民朋友的大力關注,讓許多農民朋友的看病問題得到了解決,不過隨著農村扶貧工作的開展以及城鄉醫療保險的並軌,新農合政策也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尤其是逐年不斷上漲的新農合繳費,讓許多農民苦不堪言,由此也導致了許多新農合的留言穿了出來,近日就有網友咨詢,2019年新農合是否取消?
新農合作為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國家並沒有要取消新農合政策,只是由於城鄉醫療保險的並軌,將新農合與城市居民醫療合並成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僅僅是取消了新農合這一說法,但是其本質沒有改變,依舊是為農民朋友看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並且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並軌之後,新農合的報銷比例也得到了顯著的提高,農村居民在繳納新農合之後,也能夠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醫療保障!不過隨著新農合政策改革,這幾大問題農民朋友要注意!
I. 貴州省關於印發貴州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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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這項措施已於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開全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視頻會,總結交流大病保險試點經驗,研究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隨後在2014年2月8日從國務院醫改辦獲悉,2014年將全面推開全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
J. 貴州醫保新規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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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國家沒有具體規專定屬,社保有具體規定。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醫保個人繳費標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