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建築施工特種作業證圖片
網路下 他們的建設廳 有樣圖
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址
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62號廣場聯合辦公大樓A座,自治區黨委對面,也稱101大廈
㈢ 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那裡
1.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全廳的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提案、信訪、檔案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計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全區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負責廳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3.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立法計劃,組織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的論證、起草、修改、報批和授權解釋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普法工作。
4.科學技術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管理和組織推廣行業科技成果;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指導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
5.標準定額處
標準定額處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貫徹執行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研究制定全區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自治區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方法等;對工程建設標准、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質量人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6.建築管理處
研究制定全區建築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區建築市場,擬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等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研究制定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修、建築製品、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批工作;負責對區外建築企業進疆從事建築活動實施驗證、注冊登記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7.勘察設計處(抗辦)
組織制定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組織全區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及推廣;負責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外省進疆設計單位的資質驗證、登記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8.城市規劃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和限額以上規劃用地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9.城市建設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准;負責城市供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負責對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10.村鎮建設處
研究擬定村鎮建設(包括縣以下建制鎮、集鎮、村莊)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建制鎮、集鎮規劃及村莊、牧民定居點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房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11.房地產業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區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培育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查;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拆遷和危房鑒定管理等工作;組織擬定全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綜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審核各地房改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負責辦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職工租賃保證金、維修金的收繳、審核工作; 負責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用於住房建設級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批監督工作; 負責自治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區建築工程和房地產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執業注冊師的資審、培訓、注冊等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建設行業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廳屬學校;負責廳系統的社團管理工作。
14.機關黨委(精神文明辦)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5.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
16.老幹部工作處的職責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許可辦公室
根據《關於成立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建人[2008]1號)規定,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具體職責為:統一受理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向廳對口業務處室轉辦行政許可申請,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書,督促業務處室承辦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工作進度,會同業務處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
㈣ 民政部,國土資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出台民發[2014]79號文件
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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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急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11-5-5 13:30:00 新疆日報網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建法〔2011〕17號
為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以下簡稱《徵收條例》),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認真學習、貫徹《徵收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加強學習宣傳,准確把握《徵收條例》精神實質
《徵收條例》對原房屋拆遷制度作出重大調整,廢除了拆遷行政許可、拆遷補償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等項制度,將房屋徵收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縣級人民政府才可市、以依法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徵收條例》,准確理解《徵收條例》的立法精神,掌握《徵收條例》確立的各項新制度,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被徵收房屋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與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通過公平補償、補助和獎勵措施,保證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房屋徵收程序,規范房屋徵收行為,加大公眾參與和各項監督、指導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徵收工作,取得被徵收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保證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二)抓緊房屋拆遷政策法規清理,制定《徵收條例》實施性規定
《徵收條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執行,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7號)一並廢止,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辦法》(新建房[2003]1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函[2003]2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新建法[2003]13號)也停止執行。各地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政策規定進行認真清理,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訂。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抓緊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方案制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給予被徵收人保障性住房等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管理和審計等規定,適時提請自治區制定《徵收條例》實施細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徵收條例》授權,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補助、獎勵被徵收人,促使房屋徵收項目順利實施。
二、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明確房屋徵收實施機構
(三)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和房屋徵收部門
市(自治州)、(區)人民政府是國有縣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以下簡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包括各類開發區、園區、邊境口岸等)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不具備《徵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主體資格。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責權一致,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本地房屋徵收任務、政府管理人員素質、管理手段等因素,盡快確定本市、縣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具有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房屋徵收工作的能力,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派出機構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在房屋徵收部門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依法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伴隨自治區現代工業化、新型城鎮化進程,房屋徵收工作將成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一項常態化工作,徵收任務較重的市、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徵收條例》的要求,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由財政全額撥款,具有法人資格。房屋徵收部門不得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文件。委託文件應當載明委託人、受委託人、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時限等內容。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嚴格限定徵收項目,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范房屋徵收決定程序
(五)嚴格徵收范圍,合理確定徵收規模和實施時序
房屋徵收是政府強制單位、個人讓渡房屋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實現公共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確定房屋徵收項目時,必須嚴格限定在《徵收條例》規定的范圍,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項目還要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房屋徵收,應當量力而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徵收規模,確保一年內完成徵收與補償。建設項目較大,需要分段徵收的,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分別擬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並予以實施。
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前,房屋徵收部門不得以減少徵收補償支出為由,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限制不動產物權的行政許可、登記、備案。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上述審批、登記、備案申請時,有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城市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等,由權利人自主選擇。
(六)做好房屋徵收前的房屋現狀調查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財產權利,並給予補償:一是建房時間超過兩年的;二是依據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構成拆除、沒收情形的;三是房屋建築雖未取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批准,但經政府其他部門、基層組織、居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組織等單位批准,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未追究越權批准部門、單位、組織的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一是在徵收公告發布前已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作出並送達拆除或者沒收決定的房屋;二是房屋徵收部門開展徵收調查登記後違法建造的房屋。
在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未對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行政許可審批條件作出規定前,國有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狀況進行評估,並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權益狀況等修正,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償。
(七)准確測算房屋徵收補償費,落實徵收安置用房
房屋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費,以及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向被徵收人支付的補助費和資金。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應當實行同一徵收項目統一補助獎勵標准。
為准確房屋價值補償概算,避免與被徵收人委託評估的房屋價值產生較大差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徵收范圍內不同類型的房屋,進行咨詢性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支持房地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地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並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過市場收購、組織先期建設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
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保障被徵收人原居住和使用條件。
(八)科學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符合《徵收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徵收依據、徵收目的、徵收范圍,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標准,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標准、回遷期限,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費標准,臨時周轉用房地點、標准,停產停業補償損失計算方式及補償標准,補助和獎勵等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利益,確保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徵收范圍、規模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計劃,是否科學、合理、可行,補償是否公平、公正等進行論證,並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徵收方案並及時向公眾反饋、公布修改情況。
舊城區改建項目徵收房屋,半數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採納。參加聽證會的代表由被徵收人代表和社會各界公眾代表組成。
(九)認真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應按照《自治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意見(試行)》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分析預測,根據風險評估結論作出可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房屋徵收涉及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標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社會穩定度等因素確定。
四、對被徵收人予以公平補償,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十)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式、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房屋徵收補償採用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由被徵收人選擇。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居住用房,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供被徵收人優先選擇。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發布房屋徵收項目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招標公告,向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要約邀請。房屋徵收部門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投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超過3個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採用隨機選定的方式,抽取3個以上單數的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不成,按照多數人選定確定;對多數人選定的評估機構不滿,可能會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應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必須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義承接估價業務,出具評估報告。
(十一)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結果的異議權、知情權
房地產評估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應無利害關系。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評估機構應當予以解釋、說明;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房屋徵收當事人。
房屋徵收當事人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評估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鑒定意見對評估報告進行補充、調整、修正。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徵收條例》的規定,將評估報告、復核評估結果、評估報告鑒定結果,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予以公布。
房屋徵收評估、評估報告鑒定所需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
(十二)保障被徵收人對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取得權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自治區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等滿足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享有優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權利,不再排隊輪候。
(十三)合理補償、安置,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房屋徵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房屋徵收補償,其中對居住房屋價值部分的補償,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非居住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對因房屋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當根據徵收前房屋實際使用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徵收採用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性質相同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如果被徵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且同意以保障性住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需向被徵收人說明保障性住房在轉讓年限和增值收益分配上的限制,由被徵收人確定。
規范徵收補償決定程序,嚴禁實施暴力搬遷。
(十四)先補償、後搬遷,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實施房屋徵收必須「先補償、後搬遷」。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在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保公益性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補償費要專戶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產權調換房屋可以隨時入住。採用期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的,臨時安置用房已經落實、臨時安置費已經足額存儲,滿足臨時安置需要。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應當及時送達被徵收人,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內容,並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五)實施文明徵收、嚴禁暴力搬遷
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做好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的宣傳、解釋、說服、協調工作,促進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理解、支持,自願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不願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告知被徵收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以理性方式反映訴求,切忌採用簡單粗暴、行政命令的方式壓制群眾,迫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拒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不得在補償費支付、產權調換房提供和周轉房安置等方面予以不平等對待,不得對被徵收人實施打擊報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對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進行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及有關執法部門,要依法予以制止,對侵害被徵收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搬遷後的房屋,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和房屋拆除活動。
(十六)禁止行政強制搬遷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 縣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市、准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五、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十七)妥善解決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問題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適用《徵收條例》,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由於歷史原因,房屋用地性質屬於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原農村集體組織不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以適用《徵收條例》的規定,按照同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並妥善安排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
(十八)保障居住單位公房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房改政策限制,單位職工居住的公房未參加房改,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徵收時要對房屋居住人進行妥善安置,一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不低於原建築面積和居住標準的產權調換房屋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安置居住人繼續居住;二是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破產、兼並、重組時,未按規定將企業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從企業資產中劃出的,房屋徵收時,應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80%的貨幣補償款支付將給居住人;三是將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居住人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先給予保障性住房。
(十九)在房屋徵收活動中,要做好新舊法的銜接
《徵收條例》頒布後,各地一律不得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拆遷條例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拆;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期的,原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機關不再辦理延長拆遷許可的手續,自動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原拆遷許可機關應當督促拆遷人及時完成拆遷補償工作。《徵收條例》頒布前,已取得立項、規劃、建設用地預審文件等,但未核發拆遷許可的項目,屬於公益性項目的,按照房屋徵收程序實施;屬於非公益性項目的,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的,自行搬遷。如建設單位認為取得建設項目許可的拆遷法規發生重大變化,無法自行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不得自行轉讓建設項目,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撤回規劃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十)加強房地產監管,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
《憲法》賦予各級政府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職責,《徵收條例》施行後,對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房屋所有權人讓渡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通過平等協商方式進行。對採取破壞水、電、熱、氣供應,阻斷通行、影響經營、製造噪音干擾,甚至恐嚇、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轉讓搬遷協議的,各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對因制止、查處、執法不力,引發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4月20日
㈨ 為什麼新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各種通知要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單獨放前面
因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是副省級單位,自治區所有行政公文的下發,都是伊犁州的部門在前,比如:發改委,就是伊犁哈克自治州發改委等。,自治區科技下發文件就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