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廢止了嗎
是的。本篇法規已被《建設部關於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廢止
②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行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令
第10號
監 察 部 部 長 李至倫
環保總局局長 周生賢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③ 如何做好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對內難、抄對外更難。 1、制定實施方襲案。確定思想原則,引起人員重視。 2、加強人員培訓,提高人員風險意識和素質。 3、將《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要追究責任的條款,做為風險點,作重點講解和培訓,做好預防。 4、結合稅收執法檢查和督查工作,定期對各類事項進行檢查;從相關部門反饋信息進行不定期重點專案檢查。 5、把握定案原則,嚴檢查、寬處理。引導人員要依法從政、依法辦事。 6、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通報和報告。
④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專家指出,條例的印發施行,標志著黨的問責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條例對誰來問責、對誰問責、什麼情形要問責、如何問責等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比如,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兩種不同對象,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共7種問責方式,其中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細化具體化,問責的「利劍」指向何方?「板子」怎麼打?「新華視點」記者梳理條例為你一一解讀。
問責重點是哪些人?
覆蓋各級黨組織瞄準「關鍵少數」
條例指出,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條例對問責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首先明確了問責工作的主體和對象,即誰來問責、對誰問責的問題。「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對於「對誰問責」的問題,條例規定包括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同時,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哪些情形需問責?
處置重大問題領導不力軟弱渙散等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後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幹部作出
⑤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產生的原因
1,對法律法規不熟悉。
2,違反法律代價不高,處罰力度不大。
3,監管不嚴,部分工作人員知法犯法。
⑥ 什麼是違規違紀行為
所謂違規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
(6)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違規違紀處理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的原則。當發生員工違規違紀的行為之後,對事件的責任人仔細調查,對負責人和事件相關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一律問責,絕不姑息;對負責人和相關人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可免除責任。
2、堅持以責定罰,過罰相當的原則。當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後,對負責人和相關人職不履責,本職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據其責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程度來定罰,犯的過失要與懲罰相當,絕不大過小罰,也不小過大罰。
3、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事件發生後,對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懲罰和教育要結合起來,只罰不教,起不到懲罰的目的,難保事件不會再次發生;只教不罰,無法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眾的目的。
4、堅持嚴格程序,依法合規的原則。在處理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方法和原則上,要嚴格按照程序走,並合法合理合規的對事件進行處理。
⑦ 中介的帳戶人口普查還會凍結嗎
人口普查怎麼會凍結中介的賬戶?他騙你的吧,報警試試或者去當地居委搞人口普查的部門問問。
⑧ 如何理解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六條
1. 第六條利用職務之便,將所保管的檔案據為己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內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這是按情節嚴重程序劃分的,比如檔案的數量、保密程度、佔有檔案的手段、對檔案的處理、佔有的目的等等,這裡面有個自由裁量的空間,具體實際有所不同。
3.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都是行政機關內部處分,依次越來越嚴重。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⑨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國考的要求是什麼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人事)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09年11月9日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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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令)於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一部專門針對國家公務人員,追究其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的規章。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根據15號令的規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亂,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地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維護國家一系列土地政策的權威性,尤其是宏觀調控政策的權威性,為貫徹落實宏觀調控政策保駕護航。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仍提供建設用地的行為等,要給予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員處分。
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權威性。對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沒有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行為,以及對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行為,要給予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處分。
對新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土地違法行為,明確處分依據。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佔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以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量身定做」競買條件等行為,15號令以規章的形式明確其違法性,並規定要給予處分。
明確了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的程序性規定,對案件移送的內容和程序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5號令的頒布,是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重要舉措,其目的在於通過建立有效的責任約束機制,限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將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以及近年來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要求落到實處,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5號令對公務人員責任的完善特別是對領導幹部領導責任的追究,對土地執法乃至整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標志性意義。它標志著土地執法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家承擔監管責任轉變為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共同責任。
相關鏈接
為嚴格土地管理,保證規范和節約用地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政令暢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結合2009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依紀依法、實事求是的原則,追究了有關地方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分別給予2個設區市、29個縣(市、區)政府的44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黨紀或政紀處分。同時,給予2個設區市、26個縣(市、區)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黨紀或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