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聯系當前社會實際,並結合十八大報告關於民生建設的內容,談談你對加強社會建設理解和認識
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涉及面廣,內涵豐富,基本要求是:積極解決好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和社會管理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現實利益的問題,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為此,需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發展教育也是把我國巨大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的根本途徑。必須堅持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第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發展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提高全體國民素質,包括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和勞動技能素質。特別要切實加強德育工作,把思想道德素質放在首要位置,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做一個全面發展的人。第二,優化教育結構。要堅持按照教育發展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重視學前教育,關心特殊教育,形成各級各類教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格局。第三,推進教育改革創新。要著眼於構建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大力實施素質教育。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改進人才培養模式,深化教學內容方式、考試招生制度、質量評價制度等改革,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特別要推進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的緊密結合,使學生得到主動的、生動活潑的發展,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造能力和就業能力、創業能力。第四,堅持教育公益性質。教育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對全體國民、對國家和民族現在和未來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共事業,政府負有義不容辭的重要責任,必須加大財政對教育的投入,規范教育收費,健全公共財政投入和保障機制,為全體國民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和條件。要扶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教育,健全學生資助制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做好這些工作,有利於全面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推動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還必須進一步在全社會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特別是農村教師素質,把廣大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出來。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條件。我國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這是促進經濟持續較快發展的有利條件。同時,擴大就業的壓力很大,就業形勢嚴峻將是我國今後較長時期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因此,必須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要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第一,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堅持發展經濟與促進就業互動,積極發展經濟和調整結構,以發展促進就業,擴大就業規模,改善就業結構。這就需要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各類中小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的新行業、新產業,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盡可能多地增加就業崗位。第二,鼓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解決就業問題的一個重大方針。創業不僅是創業者自己實現就業,還可以通過發展多元化創業主體和多種創業形式,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帶動更多的人就業。要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加強就業觀念教育,營造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運用好財稅、金融政策,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准入限制,加強技能培訓和信息服務,積極培育創業主體,使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推動創業型社會建設,擴大就業容量。第三,推進就業體制改革創新。要統籌城市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要完善面向所有困難群眾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和引導大學生面向農村、面向基層就業。第四,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要規范企業行為,認真實施工時、休息休假、最低工資、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標准。繼續完善和落實國家對農民工的政策。國家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已制定了平等就業、工資支付、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子女上學等政策,都應認真加以落實,還要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要加強勞動執法監督,特別要解決好非法用工、超時加班、勞動條件差等問題。這樣,有利於擴大就業,也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深化,打破了平均主義、「大鍋飯」制度,形成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出現了城鄉、地區、行業和部分居民之間收入差距持續拉大的現象。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第一,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這是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分配製度,目的在於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於人民。在這里,合理兼顧效率和公平,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一個時期以來,人們往往關注初次分配解決效率問題、再分配解決公平問題,實際上目前許多分配不公問題產生於初次分配領域。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這是對我國收入分配製度內涵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既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率,不斷增加社會財富,又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第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這「兩個比重」,是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調整。一個時期以來,在我國國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和企業所佔比重持續提高,而居民收入所佔比重明顯偏低,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這是多年來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投資率持續偏高,消費增長緩慢、消費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提高這「兩個比重」,有利於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分配關系,有利於增加廣大勞動者收入,維護勞動者權益,也有利於合理調整投資與消費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第三,加大個人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總的原則是,「提低、擴中、調高、打非」。「提低」,就是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要強化支農惠農政策,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逐步提高扶貧標准和最低工資標准,使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者收入隨著經濟發展逐步較多地增加。「擴中」,就是努力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要通過採取多種措施,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使更多低收入者進入中等收入者行列。「調高」,就是切實對過高收入進行有效調節。要正確運用稅收手段,使過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通過稅收等形式由國家集中用於再分配。「打非」,就是取締非法收入。要嚴格執法,對偷稅漏稅、侵吞公有財產、權錢交易等各種非法收入依法取締和懲處。還要規范壟斷行業的收入,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經營壟斷;規范壟斷性企業資本收益的收繳和使用辦法,合理分配利潤。總之,要通過改革和發展,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公平,整頓分配秩序,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防止兩極分化,使全體社會成員逐步共同致富。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歷來被稱為人民生活的「安全網」、社會運行的「穩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器」,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些年,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但總的看還不夠完善,存在著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在新的形勢下,必須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總的要求是: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指導方針,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此,需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一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促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化,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鄉全體居民。三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要繼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在農村要將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此外,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促進社會和諧的特殊功能,應當支持其加快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要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能夠滿足人們更高層次和多樣化的社會保障需要,也應支持其加快發展。同時,要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搞好基金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加強基金監管,杜絕非法侵佔、挪用,確保社保基金安全。要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這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也有利於促進勞動人口在全國范圍的流動就業。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問題,也是當前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應當把解決住房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加快建立適應全體居民需要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特別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制度,要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健康是國民素質的重要體現,是人全面發展的基礎,關系千家萬戶幸福。多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與人民群眾對醫療衛生的需求仍然差距較大,存在著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大力發展醫療衛生服務,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要加快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服務的目標。總的原則和要求是: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鼓勵社會參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葯品供應保障體系,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這是我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目標,要圍繞這個框架和目標,加快推進醫療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同時,要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以深化公立醫院改革為突破口,深化醫療衛生管理體制、醫療機構運行機制、衛生投入體制、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保證群眾基本用葯。扶持中醫葯和民族醫葯事業發展。要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發展婦幼衛生事業。這些對於提高全體國民健康水平、增強健康體魄,都具有重要意義。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願,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和人們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巨大活力,同時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增加了社會管理的難度和復雜性,必須把完善社會管理作為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任務。第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堅持以人為本,創新社會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實現服務,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第二,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要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有效預防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第三,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社會組織具有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積極作用,把它們的作用利用好、保護好、發揮好,有利於降低政府社會管理成本,有利於增強公民的社會認同感。要支持各類社會組織承擔社會事務,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第四,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完善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全面加強綜合減災能力建設,提高防範和應對自然災害能力。第五,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改革和加強城鄉社區警務工作,依法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完善國家安全戰略,高度警惕和堅決防範各種分裂、滲透、顛覆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② 醫保卡怎樣辦理濟南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濟南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之外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
(一)駐濟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二)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兒童以及其他18周歲以下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三)年滿18周歲,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在異地退休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實行屬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保障水平與籌資水平相適應;
(三)市級統籌,分級管理,以縣(市)區經辦為主。
第四條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籌集、基金劃撥工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審計、物價、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鄉鎮(街道)、村(居)具體承擔參保居民登記、信息採集和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各級政府補助資金、基金利息收入、社會捐助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等。
第六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准為:
(一)個人繳費:大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成年居民繳費標准分為兩檔,一檔為每人每年30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願選擇。
(二)政府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執行,由各級財政按規定共同承擔,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重度殘疾、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困難人員,以及符合我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規定的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個人不繳費,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其中,成年居民統一按個人繳費一檔標准給予補助)。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居)集體可對居民參保給予繳費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繳費補助。
第七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醫療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期。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按醫療年度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可在戶籍登記後一次性繳納全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參保人繳費後在繳費期內死亡以及由於參軍、就業、戶籍或學籍轉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醫療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返還當年個人所繳納費用。
第九條在校學生、在園兒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組織工作。其他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村(居)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條已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不得同時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就業後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在退休時達不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累積繳費額可以折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額。
第十一條本市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門診統籌所需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單獨核算與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建立居民大病保險制度,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全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即時結算。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發生的門診、住院以及門診規定病種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人按醫療年度享受待遇。成年居民和少年兒童的醫療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學生的醫療年度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以上參保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含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部分),實行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大學生住院的起付標准為: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下同)及鄉鎮衛生院200元。其他參保人住院的起付標准為:省(部)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一級醫療機構及鄉鎮衛生院400元。一個醫療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相應降低20%,從第三次住院起不再執行起付標准。
門診規定病種的起付標准為200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只負擔一次。
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住院或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標准分擔:
(一)大學生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在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二)少年兒童和按一檔標准繳費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個人負擔60%;在其他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5%,個人負擔45%;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個人負擔35%;在一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鄉鎮衛生院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按二檔標准繳費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0%,個人負擔70%;在其他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5%,個人負擔55%;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一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鄉鎮衛生院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第十六條參保人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急診費用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住院有關規定支付,不再執行起付標准。第十七條參保人需轉院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不能診療的疑難重症;
(二)經本市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級以上專科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會診仍未確診的;
(三)接診醫療機構的診療水平高於本市,且須為三級醫療機構。
參保人需要轉院到外地住院治療的,由本市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級以上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提出意見後,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級醫療機構的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參保人未經備案在外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標准減半支付。
第十九條參保人發生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乙類葯品目錄所列葯品、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人按照規定比例自付,再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大學生、少年兒童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累計超過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含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部分)。
第二十一條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人,因住院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實行定額包干支付:順產的800元、陰式手術產的1000元、剖宮產的1900元。
參保人已經以生育保險參保男職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保險生育補助金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因參軍、戶籍或學籍轉出本市等,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即時終止。
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就業後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一個醫療年度內,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又失業,不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繼續享受本醫療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以下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所致傷病的;
(二)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整形、美容、矯正治療的;
(四)因引產、流產和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
(五)在境外發生的;
(六)有第三者責任賠償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不得有下列騙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一)冒用、偽造參保人身份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憑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通過重復就診或者偽造、變造、塗改病歷、處方、報銷憑證、單據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將個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使用,或者通過有償轉讓診療憑證、結算單據,進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四)變賣使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所得葯品或者醫用材料;
(五)其他騙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網路系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取總額預付、按病種付費、定額結算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復合結算方式,有效控制費用支出水平。與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流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向全市統收統支過渡。調劑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及管理,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並將符合規定的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納入定點范圍。
參保人首次足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卡。參保人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險卡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申請門診規定病種治療,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鑒定確認,並發給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證。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葯事服務。為參保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外的葯品、材料或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外的服務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同意。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疾病診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有超出診療必要限度的過度檢查、用葯、治療等違規行為,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二)採取偽造病歷掛床住院、虛假住院或者以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等違法手段騙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三)使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參保人的醫療費用,或者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非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葯店使用;
(四)將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轉院標準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轉院,分解住院次數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造成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將屬於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個人支付;
(六)串換葯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或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醫療費用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七)其他騙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造成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醫療檔案、病歷和有關數據資料等。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及時接受社會的舉報投訴。
第三十二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組織網路,充實經辦工作力量。縣(市)區按本轄區參保人數每人每年2元撥付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應加強經辦隊伍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經辦人員素質和經辦服務水平,確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並接受社會保險、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村(居)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違反本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以及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醫療消費水平,適時調整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准、待遇支付標准、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門診規定病種目錄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事件等所發生的居民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另行安排資金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③ 民政部2015年033號文件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來源:
民政部門戶網站 時間:
2015-02-25 16:29
民發〔201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計生委、銀監局、保監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銀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現就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健康、休閑和上門照護等服務,並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機構依法登記為企業。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家政服務企業、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或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增加和擴大網點,提高養老服務的可及性。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教育、物業服務等企業,興辦或運營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專業居家養老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支持民間資本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手段,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發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發展老年電子商務,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居家老年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機構養老服務
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鼓勵將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特別是新建機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來運營,實現運行機制市場化。有條件的地方,可穩妥開展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試點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城鄉特困人員或政府承擔照料責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加強對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支持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葯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老年用品一條街或專業交易市場。鼓勵已有電商平台完善服務功能,增加適應老年人消費需求及特點的商品和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等建設標准規劃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扶持發展龍頭企業,特別要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知名度高的養老服務業品牌,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四、推進醫養融合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協議,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扶持和發展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對民間資本投資舉辦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在財政補貼等政策上要予以傾斜。
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納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指導,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准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
加強對養老機構中醫師、執業護士、管理人員等的培訓,強化醫養融合發展的人才保障。鼓勵醫師和執業護士到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中提供服務。
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資政策
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採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於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於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並進行必要監管。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餘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
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加強人才保障
支持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點,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發展養老服務專科本科教育,積極發展養老服務研究生教育,培養老年學、人口與家庭、人口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骨傷、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拓展人才培養渠道,打通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發展通道,推進醫學專業外其他適宜專業的「3+2」、五年一貫制等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編制實施《全國老年教育發展規劃(2015-2020年)》。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機構和組織應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養老機構,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八、促進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
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已經建立的各類養老服務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加強政策協調,定期分析問題,共同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推進舉措。
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及時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准,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有序建設。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工作。
貫徹落實養老服務業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退出、監管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
加快制訂和完善養老服務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准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服務的規范化和標准化水平。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的跟蹤監測和服務。
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推動形成政府、社會組織、養老服務實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適用國家規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相關規定,積極做好用地服務工作。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
2015年2月3日
④ 如何理解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的補上全面小康「三農」領域短板
對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補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
(六)加大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推動「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提質擴面,啟動省域、市域范圍內示範創建。在完成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車任務基礎上,有序推進較大人口規模自然村(組)等通硬化路建設。支持村內道路建設和改造。加大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對農村公路養護的支持力度。加快農村公路條例立法進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成「三區三州」和抵邊村寨電網升級改造攻堅計劃。基本實現行政村光纖網路和第四代移動通信網路普遍覆蓋。落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責任,應由政府承擔的管護費用納入政府預算。做好村莊規劃工作。
(七)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全面完成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任務。統籌布局農村飲水基礎設施建設,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推進規模化供水工程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將城市管網向農村延伸,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中央財政加大支持力度,補助中西部地區、原中央蘇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做好水質監測。
(八)扎實搞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分類推進農村廁所革命,東部地區、中西部城市近郊區等有基礎有條件的地區要基本完成農村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其他地區實事求是確定目標任務。各地要選擇適宜的技術和改廁模式,先搞試點,證明切實可行後再推開。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開展就地分類、源頭減量試點。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解決鄉鎮所在地和中心村生活污水問題。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整治。支持農民群眾開展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推進「美麗家園」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村人居環境公共設施維修養護進行補助。
(九)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加強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統籌鄉村小規模學校布局,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推行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縣管校聘」,有計劃安排縣城學校教師到鄉村支教。落實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政策,教師職稱評聘向鄉村學校教師傾斜,符合條件的鄉村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體系。持續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專項行動,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增加學位供給,有效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上學問題。重視農村學前教育,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加強農村特殊教育。大力提升中西部地區鄉村教師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加強貧困地區學前兒童普通話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學校在農村招生規模,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十)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辦好縣級醫院,推進標准化鄉鎮衛生院建設,改造提升村衛生室,消除醫療服務空白點。穩步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適當簡化本科及以上學歷醫學畢業生或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的全科醫生招聘程序。對應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鄉村工作的應屆高校醫學畢業生,給予大學期間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允許各地盤活用好基層衛生機構現有編制資源,鄉鎮衛生院可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村醫。加強基層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建設,做好重大疾病和傳染病防控。將農村適齡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檢查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
(十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適當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准。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經辦服務水平,地級市域范圍內實現「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加強農村低保對象動態精準管理,合理提高低保等社會救助水平。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發展農村互助式養老,多形式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護理服務。
(十二)改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向鄉村延伸,擴大鄉村文化惠民工程覆蓋面。鼓勵城市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定期送文化下鄉。實施鄉村文化人才培養工程,支持鄉土文藝團組發展,扶持農村非遺傳承人、民間藝人收徒傳藝,發展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保護好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傳統建築、農業文化遺產、古樹名木等。以「慶豐收、迎小康」為主題辦好中國農民豐收節。
(十三)治理農村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大力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大規模養殖場糞污治理設施建設。深入開展農葯化肥減量行動,加強農膜污染治理,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常年禁捕,做好漁民退捕工作。推廣黑土地保護有效治理模式,推進侵蝕溝治理,啟動實施東北黑土地保護性耕作行動計劃。穩步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利用。繼續實施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啟動農村水系綜合整治試點。
⑤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依法為應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檢查監督應參保單位參加的參保、繳費情況;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以及參保檔案的歸建管理工作。
(三)依法審核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四)承擔全市及市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進行費用結算,參與有關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和中央、省駐清單位離退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工作;經辦全市及市直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五)承擔全市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信息資料。
(六)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七)承擔全市有關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和內部控制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市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擬定提出社會保險基金調劑的具體方案建議。
(九) 承擔和指導全市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
(十) 按照上級統一規定,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制定有關業務規程。
(十一) 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劃,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十二)開展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十三)承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十四) 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人社局有哪些科室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3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2、研究室。
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3、法規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
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
4、規劃統計處。
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宏觀決策統計分析系統建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
5、職位管理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以及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的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
6、考試錄用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規定;組織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7、考核獎懲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承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及各系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
8、教育培訓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9、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擬訂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京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因公赴國(境)外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負責市屬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並指導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10、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組織擬訂本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促進城鄉就業政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關停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協調、指導。
11、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12、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完善本市和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
13、流動調配處。
擬訂吸引外埠人才、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管理工作;
負責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擬訂解決夫妻分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政策范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家屬「農轉非」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
14、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處(大學生村官處)。
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負責離校後北京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擬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一管理北京地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15、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本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准和行業標准;
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
16、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指導實施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及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按照職責分工,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17、專家與博士後工作處。
擬訂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家高層次專業技術後備人才的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
18、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19、勞動關系處。
擬訂本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准,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和辦法;
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標准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20、公務員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離休、退休政策;
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以及市級機關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21、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
22、職工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准及基本養老金、福利養老金調整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23、居民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的具體政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則和流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24、醫療保險處(公費醫療辦公室)。
擬訂本市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並組織實施;
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標准、辦法並監督實施;
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核定本市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工作。
25、工傷保險處。
擬訂本市工傷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准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擬訂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范圍;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和監督管理辦法。
2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本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
組織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27、調解仲裁處。
指導協調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有管轄爭議的案件;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28、信訪處。
負責依法接待處理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范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並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建議;調查群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提出解決意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
29、財務處。
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30、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安全保衛、統戰等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6)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秩序,嚴厲打擊騙取醫保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全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工作會議,要求依法從嚴查處一批欺詐騙保案件。
11月21日,牡丹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指出,醫保基金是社保專項基金,是參保人員的救命錢。
確保醫保基金運行安全,不僅是重大民生問題,而且是重要的政治任務。醫保基金總體運行平穩,有效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各項醫療保障待遇。
但是,由於醫保基金監管的對象點多、線長、面廣,少數不法分子利慾熏心、違法違規行為隱蔽,欺詐騙保事件仍有發生,社會不良影響很大。因此,嚴厲打擊騙取醫保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志在必行。
會議要求,高度重視打擊醫保詐騙工作,始終堅持「零容忍」和嚴打方針不動搖,要依法從嚴查處一批欺詐騙保案件,從嚴懲治一批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
從嚴處理一批組織者、策劃者、獲利者,有效遏止「欺詐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開展此次專項行動,旨在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形成高壓態勢和輿論氛圍,堅持問題導向,敢於揭短亮醜,達到宣傳法規、強化管理、凈化環境的目的,最大程度減少醫保基金的『跑冒滴漏』。」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吳進嶺說。
⑦ 中國社會保障框架是什麼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建立健全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也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近日指出,黨的十六大以來,通過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全國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較好地保證了職工群眾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
「兩個確保」解決體制轉軌帶來的突出問題
上世紀90年代,隨著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改革脫困目標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成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重要任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介紹,黨中央國務院1998年及時做出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重大決策。黨的十六大以來,又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1998年以來,全國累計有2400多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中有近2000萬人實現了再就業,並軌任務基本完成。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形勢逐年好轉。2003年,國務院做出將農墾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納入屬地管理的決定,並增加了專項補助。2004年以來,連續三年實現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當期無拖欠。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十六大以來,國家多次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不斷提高。
根據國務院部署,從2008年起,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再連續上調三年,且漲幅高於前三年。這樣,到2010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預計將超過每月1200元。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數量和養老金發放額快速增長。1998年至2006年,全國參保離退休人員從2727萬人增加到4635萬人,基本養老金發放額從1512億元增加到4897億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指出,實踐證明,實行「兩個確保」政策,較好地解決了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難題和長期影響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突出問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職工群眾的衷心擁護;同時,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了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順利進行。
覆蓋范圍逐步擴大 支撐能力逐步增強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行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基本形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2004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從遼寧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2005年,在總結東北三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做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原則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並在全國啟動了試點工作,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逐步將城鎮居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指出,通過努力,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實施;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開始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正在積極探索,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正在加快推進。
這一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基金支撐能力逐步增強,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監管逐步加強。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長20%左右,是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增長最快的時期。
到200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766萬人、15732萬人、11187萬人、10268萬人、6459萬人,分別比2002年末增加4029萬人、6331萬人、1005萬人、5862萬人和2971萬人。2006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規模達到15099億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
同時,為應對將來人口老齡化可能帶來的資金支付壓力,國家建立了具有戰略儲備性質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計算的總規模已經超過了4000億元。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億元,增長了90%。
農民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人數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有2537萬和2367萬農民工分別參加了工傷和醫療保險。
挑戰嚴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當前,我國正處於新舊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領域仍然存在許多歷史遺留的突出問題,又面臨許多新的嚴峻挑戰,人民群眾對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強調,我國還將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積極解決群眾的合理要求和實際生活困難,讓群眾從社會保障中分享到越來越多的經濟發展的實惠。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然存在著覆蓋范圍比較窄、制度不夠健全、管理基礎比較薄弱、資金支付壓力大、部分社會群體社會保障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社保體系還將長期面臨一系列嚴峻挑戰,如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嚴重,老齡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高峰期長,養老和醫療保險面臨很大壓力;就業形式多樣化趨勢愈發明顯,對加快完善傳統的以單位為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社會保障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衡,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居民收入差距明顯,尤其是不同行業之間工資分配差距不斷擴大,對如何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提出嚴峻挑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指出,做好今後一個時期的社會保障工作,必須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堅持基本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不斷加大投入,進一步解決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加快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主要針對城鎮人口設計的社會保障制度不能滿足進城務工農民、被征地農民和農村務農農民的社會保障需求;大量青壯年農民進入城市後,農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問題更加突出,建立健全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一項重要任務。
當前,要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推進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工作;要建立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管理體系,建立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繼續發展企業年金。
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抓緊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研究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其促進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功能;繼續完善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建立「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特別是切實加大基金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政策法規,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⑧ 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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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是中共宜春市委文件,於2009年10月30日印發。下面,記者就廣大讀者尤其是殘疾同胞關心的相醫療:減免部分費用《意見》明確,為保障殘疾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殘疾人分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資助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殘疾人參加醫保,低保戶實行財政補貼,非低保戶除殘聯補助60元、個人交納30元外,其餘全部財政補貼。逐步將貧困殘疾人的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康復等醫療項目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將殘疾人假肢裝配、視力、聽力補償服務等納入社會醫療救助范圍。醫療機構應設立照顧殘疾人優先就診、交費、化驗、取葯窗口;殘疾人在就醫時,憑《殘疾人證》免收門診掛號、注射和換葯(均不含材料費)等費用;住院患者「三大常規」(血、尿、大便)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三級護理費減交50%。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要將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對患大病的殘疾人,經殘聯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批,按照規定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康復:提供服務保障《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以「人人享受康復服務」為目標,建立適應各類殘疾人康復需求的社區康復服務網路,加強各級殘疾人康復中心(站點)建設,採取公辦、民辦和民辦公助等形式,多渠道創辦形式多樣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大力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推進康復進社區、服務到家庭。縣級以上政府應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財政補貼。各級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部門對殘疾人購買輪椅、代步車等康復器具予以價格優惠,免收服務咨詢費。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特別要做好7歲以下聾兒的聽力語言搶救性康復訓練工作和貧困殘疾兒童、自閉症兒童康復訓練。各級政府要保證重點康復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在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方面,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綜合性、社會化預防和控制網路,形成信息准確、方法科學、管理完善、監控有效的殘疾預防機制。廣泛開展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預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殘疾預防,做好補碘、改水等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普及殘疾人預防知識,提高公眾殘疾預防意識。救助:實行重點保障《意見》規定,各級政府按照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切實將無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家庭以及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的家庭列為低保常補對象;凡年滿18歲獨立戶主的貧困重度殘疾人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各級政府應加快殘疾人安養院或托養機構的建設,建設資金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和爭取上級資金解決。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社會救助和體育事業。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可享受「五保」待遇或不受年齡限制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對飲食起居需要護理的重度殘疾人,應優先安排進入安養院或托養機構,享受同級社會福利機構經費補助標准。對未能進入安養院或托養機構的貧困殘疾人,由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發給居家生活和護理補貼。城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和農村危房改造計劃,應優先考慮和照顧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農村殘疾人在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鄉鎮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免收土地管理等相關費用。生活:享有多種優待在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方面,《意見》規定,實施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殘疾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而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家庭,人口計生部門發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對不再生育或喪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其獨生子女經鑒定傷殘達到三級以上並取得《殘疾人證》的,給予其父母每人每月各80元扶助金。貧困殘疾人住宅安裝管道燃氣、水表、電表等,安裝單位應優先安裝,予以優惠。對需要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代步車的殘疾人,身體條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公安部門審批、培訓合格,由車管部門發給駕駛證件,辦理車輛落戶手續,並免收辦證費。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僅限本人專用,嚴禁從事載客
⑨ 精準扶貧第96條規定
「精準扶貧」相關政策 1.農村造福工程。實施扶貧到戶的扶貧政策。 搬遷對象: 一是居住在條件惡劣偏遠自然村的農戶; 二是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地質災害威脅農戶; 三是居住在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需搬遷的農戶; 四是因遭受自然災害房屋倒塌和損毀,經民政部門認定需要重建的農戶; 五是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新建及五保戶由當地政府統一安置的。 以上對象享受政策不能與危房改造政策重復。 省級集中安置區申報條件: 一是新建安置區(安置區規模在20戶以上)。2016年安置區規劃在20戶至50戶以下當年完成建房的,規劃在50戶以上的當年可完成50戶以上建房的,並確保2017年內完成基礎設施建設。 二是擴建安置區(安置區規模在50戶以上)。2013年後開建並有續建、擴建的,累計集中安置100戶和50戶以上規模(2016年新增安置分別不少於30戶和20戶),且基礎設施建設比較配套的安置區。在政策上,國家層面政策,屬國定貧困人口(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5元)的易地扶貧搬遷,享有中央預算內投資按人均7000元的標准補助貧困戶住房建設、按人均1萬元的標准發行發地方政府債券、按人均5000元的標准發行專項建設基金(中央財政給予90%貼息)、由國開行、農發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人均不超過3.5萬元長期信貸資金支持(中央財政給予90%貼息)等等。同時,還可享受省造福工程補助政策。省上層面政策,搬遷對象按人均3000元給予補助;建檔立卡貧困戶、計生戶、少數民族、貧困殘疾人等對象享受政策疊加,即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增加補助3000元、計生戶每戶追加補助3000元、少數民族戶每人追加補助1000元、貧困殘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五保戶」搬遷對象每戶15000元補助。另省定標准貧困人口搬遷每人再增加7000元補助。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20戶以上至99戶的,20戶的補助20萬元,以此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100戶以上的在補助15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200戶以上的在補助30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市級層面政策,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20戶以上至49戶的,給予5萬元補助;50戶以上至99戶的,給予10萬元補助;100戶以上的,給予15萬元補助。安置方式:各地可採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貨幣化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鼓勵五保戶入住幸福院、養老院統一安置。資金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 農戶建房補助資金一律採取一卡通(折)的方式由縣里直接打卡發放到戶,嚴禁以任何借口經由鄉村轉帳變相挪用補助資金,堅決查處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 操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嚴格確定造福工程對象,嚴禁將非農戶口列入搬遷改造對象。 具體操作程序為: 一是農戶申請。符合造福工程條件的農戶,由農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薄、計生戶、殘疾人、五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相關證明資料復印件。 二是集體評議。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並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福建省造福工程審批表》,並上報鄉(鎮)政府。 三是入戶審核。鄉(鎮)政府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報縣(市、區)農業局(農辦、扶貧辦),審核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四是審批公示。縣(市、區)要對鄉(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審批,審批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等。 五是竣工驗收。竣工一戶驗收一戶,發放補助資金。各個程序必須按規定認真組織實施,特別是在村務公開欄的三次公示(公示時間每次不少於7天),都需分別留下數碼照片以備檢查。 2. 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 第一類:特困供養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人員); 第二類:低保對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語言、聽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人員; 第三類: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類: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方式和標准: (1)資助參保參合。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進行資助。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2)特殊門診救助。特殊門診救助是對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第一、二類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特殊門診救助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60%。 (3)住院救助。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第二類救助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 (4)一次性定額救助。第三類救助對象年度內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仍有困難的,可申請一年一次性定額救助。 (5)重特大疾病救助。對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年度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和上述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後,剩餘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3. 困難學生資助。以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人口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人口(含特困人員)為重點,精確對准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群體,落實教育多元扶持和資助。一是學前教育資助。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幼兒、孤兒或殘疾幼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2000元政府助學金標准予以補助。二是義務教育資助。對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生和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寄午餐學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標准進行營養餐補助;同時,對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寄宿生,按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標准補助生活費。三是普通高中教育資助。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孤兒或殘疾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3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四是中職教育資助。對中職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含技工學校)免除學費,並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五是普通高等教育資助。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無需提交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即可申請本專科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貼息;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本專科學生按每生每年4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同時優先享受新生入學資助、勤工儉學、校內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六是少數民族學生資助。按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助學金給予資助;同時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普通高中少數民族學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 4.整村推進。農村綜合發展的扶貧政策。分期分批確定扶貧開發重點村,實施整村推進。省級重點村實行「部門掛鉤、資金扶持、幹部駐村」的工作機制,繼續從省直機關和中央駐閩單位選派優秀幹部到重點村擔任第一書記,任期三年,為重點村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繼續從有關省直和中央駐閩單位中捆綁集中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扶持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建設,省里對每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每年多渠道安排幫扶資金30萬元以上,期中省財政統籌捆綁資金,每個村20萬元;由企業掛鉤幫扶的村,企業每年不能低於20萬元扶持資金。2015年開始,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4500元的少數民族貧困村納入全省第四輪扶貧開發整村推進實施范圍,每年予以每個村20萬元的資金支持。市級重點村採取「互動聯動,一體運作」的扶貧開發機制,以機關部門為依託,將機關部門的資源優勢和力量集聚到聯動村,並對接省上項目和政策,每期安排15個村進行部門掛鉤幫扶,市財政每個村每年安排2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5. 扶貧小額信貸。調動信貸資源的扶貧政策。一是小額信貸貼息資金。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對象和使用范圍: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貸款給予貼息。貧困戶每戶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貼息標准按實際貸款額的5%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在確保貧困戶貸款貼息需求的基礎上,為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貸款貼息。項目業主每帶動一戶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二是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由政府為貧困戶因發展生產和服務業貸款提供無抵押擔保。貧困戶可享受每戶貸款額度為5萬元以內,貸款年限為3年以內的無抵押擔保。在確保貧困戶貸款需求的基礎上,為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貸款擔保。 6. 「雨露計劃」。貧困地區跨越式發展的扶貧政策。對建檔立卡貧困戶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