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開發商更改規劃圖所需手續
需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受法律保護,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一書兩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
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原審批部門受理並提交局業務會討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變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並書面徵得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的同意,超過70%以上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書面同意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1)修改城鄉規劃條件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稱為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中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中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② 成都城鄉規劃優化需哪些程序
1 完善市域城鎮體系。
「雙核共興、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網路城市群規劃示意圖
按照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目標定位,全面對接「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戰略和成渝城市群規劃,編制《成都網路城市發展規劃》,構建1個特大中心城(雙核)、8個衛星城、6個區域中心城、10個小城市以及68個特色鎮和2000餘個農村新型社區組成的市域城鎮體系,形成「雙核共興、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網路城市群。按照「產城融合、四態合一」的理念,理性推進中心城區城市更新和舊城改造,合理調控中心城區人口規模,擴大實施「小街區規制」試點范圍,提升中心城區功能與品質;進一步優化天府新區規劃,增強吸納人口能力,打造國家級戰略功能主要承載地、內陸科技創新高地;堅持「獨立成市」規劃理念,高標准規劃建設衛星城、區域中心城,加強衛星城、區域中心城與「雙核」的快速交通聯系,提高城市功能配套規劃標准,增強城市綜合承載力和人口聚集能力;放手發展一批小城市,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特色鎮向小城市轉型升級,推進人口向小城市聚集。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80%。
2提升「多規合一」和全域規劃管理水平。
推進「多規合一」,著眼於推動市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一體發展,通盤考慮城鄉發展規劃編制,進一步加強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的一體設計、有機銜接,以法定規劃實現城鄉功能銜接、空間融合,為城鄉兩個空間提供平等發展機會。優化完善鄉村規劃師制度。到2025年,縣域村莊布局規劃全覆蓋。推行「陽光規劃」,在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管理、服務等各個環節,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眾參與、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完善「統籌全局、分級落實」的全域規劃編制管理體制和「屬地負責、規范高效」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體制機制。
3加快「小組微生」新農村建設。
全面實施「扶貧解困、產業提升、舊村改造、環境整治和文化傳承」五大行動,加快「業興、家富、人和、村美」幸福美麗新村建設,推進農村風貌和綜合環境整治、川西林盤保護和農村散居院落的改造提升,全面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將農村建設成為記得住鄉愁的幸福美麗新村。以全域成都新農村建設村莊布局規劃為引領,引導新村向《全域村莊總體規劃》確定的5個示範走廊聚集。推動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有機融合,打造一批鄉村精品民宿、旅遊特色村和鄉村創客小鎮。按照「宜聚則聚、宜散則散」的原則,堅持「建、改、保」相結合,推進「小規模、組團式、微田園、生態化」新農村綜合體建設。到2025年,幸福美麗新村實現全覆蓋,其中建成「小組微生」新農村綜合體超過500個。
4推進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示範建設。
選擇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改革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好基礎的鄉鎮,建設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示範片、示範鎮,集成推廣改革已有經驗,集中試驗改革新舉措,綜合展示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成果,實現跨鎮、整鎮成片推進、組團發展,帶動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工作由點到面、由淺入深。
③ 如何改變規劃設計條件
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回出改變規劃設計條答件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批准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
④ 城鄉規劃制定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⑤ 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對修改的條件有如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條的,才可以啟動總體規劃修改程序。
無論是部門還是單位提出修改規劃,都應當上報當地的規劃管理部門,規劃部門認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條,就會要求你委託專業機構編制修改專題報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裡?為什麼要修改?修改之後對城市的公共利益,對環境、經濟等等因素有何影響等內容?然後由規劃部門上報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一般城市上報當地市政府,副省級城市和直轄市上報國務院,經其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方案還要按照原來審批程序報批後,才算正式修改完成。
⑥ 改變土地用途該如何辦理手續
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1. 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 因單位合並、分立、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並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批准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 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 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 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 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 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修改城鄉規劃條件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