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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鄉規劃標准

發布時間:2021-02-28 10:41:41

① 可以也發我一份《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嗎多謝!在線等!

這個 要到2012年開始實施的

關於發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公告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權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880號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日期:2011-1-30 11:05:00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公告

現批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② 新規范出來後,做集鎮總規是參考原鎮規劃標准GB 50188-2007,還是2011年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應該用新的,但最好與當地規劃審批部門溝通,看當地執行規范的情況具體定。

③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誰有呀,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製訂本標准。
第1.0.2條本標准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2.0.5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類居住用地 市政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底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1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2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 R3 三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3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4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C21 商業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C26 市場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用地
C36 文娛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業余體校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C51 醫院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腫瘤醫院等
C52 衛生防疫用地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學校用地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括附設於其它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它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亂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 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 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S21 交通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S22 遊憩集會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S31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S32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的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U12 供電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U13 供燃氣用地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U14 供熱用地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 (陸上部分)用地
U22 貨運交通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 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G1 公共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G11 公 園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G12 街頭綠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用地
G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G21 園林生產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護綠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2 耕 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 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 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村鎮建設用地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E61 村鎮居住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E63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
E69 村鎮其它用地 村鎮其它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E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准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准。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 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人)
指標
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表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 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3㎡/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 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 地 8~15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④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2012年有部分調整,需要的話,追問下,我把整理的發上來

⑤ 村鎮規劃標准GB 50188--07

1.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專真貫徹落實科學屬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以「四清四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柴垛,改路、改水、改灶、改廁)為基本標准,大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規劃建設新村鎮;不斷增加農民收入,發展壯大新產業;全面加強農村社會化服務,建立健全新組織;加快提升農民科技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質,培育造就新農民;切實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建設樹立新作風,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共同進步,為構建和諧沈陽奠定堅實基礎。

⑥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2011》中派出所用地屬於哪一類,R22還是A1,原因是什麼

這個屬於R22,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附錄B,居住區相關配套設施中有派出所!

⑦ 能發一份《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給我嗎

留郵箱啊 ,發你郵箱

⑧ 求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B50137-2011 電子版

5月23日 我有幸參加了鄭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 50137-2011的宣貫會,會上得知,此標準的網路版與出版本有出入,需要按照出版本為准,網路上的出版稿也並非真正的建工出版社刊印的標准,標準的書號:15112·20702 定價10元

http://wenku..com/view/097d77ddce2f0066f5332281.html
網路文庫的新版國標下載鏈接,pdf版本
GB50137-2011 電子版可以作為參考

希望可以幫到您!

⑨ 最新的《城市規劃制圖標准》、《城鄉用地分類標准》、《城鄉規劃法》是什麼

是規范

⑩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標准2011中,其規范適用范圍中提到(1.0.2),其他具備條件的鎮,具體須具備哪些條件

規范裡面是這復樣子的,1.0.2 本規范適用制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這里的范圍適用指的是所有需要到規劃局裡報批的居住區類的規劃方案均需要滿足第一章里規定的要求,否則規劃局裡是不予報批的。現在的住宅報批分兩種:一種是城市居住區類型的,需要滿足日照等相關技術要求;另一類是集體土地自建房,需要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以及土地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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